| 索 引 号: | 暂无 | 主题分类: | 气象_水文_测绘_地震,其他 |
|---|---|---|---|
| 成文日期: | 2025-10-09 | 发布日期: | 2025-10-09 |
| 发布机关: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 题: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泰山政办字〔2025〕3号 | 有 效 性: | 0 |
| 有效期说明: | |||
| 发布机关: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 主题分类: | 气象_水文_测绘_地震,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25-10-09 |
| 发布日期: | 2025-10-09 |
| 发布机关: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题: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泰山政办字〔2025〕3号 |
| 有 效 性: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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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泰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泰山政办字〔2025〕3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
《泰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9日
泰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建设生态泰山区,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以下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文件等,制定本预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43号)2020年9月1日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号)2019年1月1日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7.《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
8.《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2014年12月29日施行;
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2015年 6月5日起施行;
10.《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11.《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12.《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2015年1月8日施行;
13.《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2018年11月修订);
14.《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鲁政办字〔2020〕50号),2020年4月21日施行;
15.《泰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泰政字〔2020〕91号)2020年9月27日施行。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泰山区管辖范围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发生在我区辖区外,对我区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区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1.4 预案体系
图1-1 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图
1.5 工作原则
1.5.1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积极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完善救援保障体系建设,加强演练,强化预防、预警工作,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处置和处理能力。
1.5.2 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
1.5.3 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安全主体责任,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报告区生态环境部门和区政府。
1.5.4 部门联动,社会动员。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有关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如果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实行信息公开,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1.5.5 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加强培训演练,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优化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专业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1.5.6 依靠科技,规范管理。积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科学有效的应急机制,使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6 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类型
泰山区存在的重点环境风险为环境风险等级较大的企业、加油站、加气站、污水处理厂以及区域内天然气运输管道、污水管道。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危险化学品泄漏导致的环境污染事故;
(2)危险废物泄漏导致的环境污染事故;
(3)加油站、加气站油气泄漏引起的环境污染事故;
(4)企业内部污水处理站及集中式污水处理厂事故状态下污水超标排放引起的环境污染事故;
(5)区域内污水管线内污水泄漏导致的环境污染事故;
(6)区域内天然气运输管道泄漏引起的环境污染事故;
(7)火灾引起的环境污染事故;
(8)爆炸引起的环境污染事故。
1.7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影响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详见附件1)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图2-1 组织指挥体系图
2.1区级组织指挥机构
区政府是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依法设立泰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详见附件2)。泰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和要求;统一协调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指导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泰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泰山分局,作为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机构。必要时,区政府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相关工作。
2.2 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组织指挥机构
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是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工作。
2.3 现场指挥机构
事发地政府(街道、管委会)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区政府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进行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区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并根据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污染处置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市公安局泰山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局、区气象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收集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难场所等。
应急监测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气象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依托泰安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及泰安市各第三方环境检测单位,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医疗救援组:由区卫健局牵头,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参加。主要负责组织开展伤员紧急医学救援;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应急保障组:由区发改局、区应急局牵头,区工信局、市公安局泰山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商务局、泰山供电中心、区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
新闻发布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工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文旅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社会稳定组:由市公安局泰山分局牵头,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区司法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等参加。主要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做适当调整。
2.4专家咨询机构及职责
区政府负责从省、市科研单位和相关部门聘请有关环境监测专家、危险化学品管理专家、生态环境保护专家、环境管理专家、环境评估专家、卫生防护专家、水利水文专家、损害索赔专家等组成专家咨询机构,主要职责是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为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防
3.1.1 区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泰山区内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对发生在区外、有可能对我区造成重大影响的环境事件进行信息收集与传报。
3.1.2 泰山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
(1)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辐射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2)水体富营养化导致藻类污染的预防预警由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有可能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区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及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1.3 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监控信息实现共享。
3.1.4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要求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报备。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的监督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
3.1.5 泰山区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和普查。掌握全区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加强源头把关,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重点加强对环境风险评价的审查,检查环评及批复要求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和设施落实情况,以及针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变化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补充完善情况;对已建成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凡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或已做过评价现已不可行的,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并加强风险评价;加强对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4)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5)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6)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和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的建设工作。
3.2 预警
预警程序见图3-1。

图3-1 泰山区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程序图
3.2.1 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影响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警报,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区级和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判,启动相应预警。
红色(Ⅰ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发布。具体由省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发布。
橙色(Ⅱ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橙色预警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具体由省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发布。
黄色(Ⅲ级)预警: 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黄色预警由泰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蓝色(Ⅳ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蓝色预警由泰山区人民政府发布。
当两个以上街道、乡镇等同时发生或可能发生自然灾害,危及环境安全时,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研判相关信息后,向区政府提出预警发布建议。
当环境质量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发生严重环境污染时,有关事发地、区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密切监测污染状况,及时启动预警系统。
3.2.2 预警状态
发布预警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街道、乡镇、园区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到上一级人民政府;
(3)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5)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当发布红色(Ⅰ级)、橙色(Ⅱ级)预警时,还应该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妥善安置;
(3)根据预警级别,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负有监管责任的属地街道、镇(乡)、园区或部门可以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3.2.3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发布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已发布预警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相关措施。
3.2.4 预警支持系统
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支持系统,重点进行环境污染的警源分析、警兆辨识、警情判定、警度预报、警患排险工作,加强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巡查及在线监测系统的监管,为预警发布提供技术支持。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等各相关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向区政府总值班室、生态环境部门电话或书面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I级、红色)或者重大(Ⅱ级、橙色)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在1小时内报区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Ⅲ级、黄色)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政府和泰安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蓝色)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在4小时内向区政府和泰安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重大突发事件和敏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党委、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单位必须在1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关键信息应齐全)电话报告区委办公室(电话8228359)和区政府办公室(电话:8228357);口头报告后,须在30分钟内书面报告初步核实概况。市生态环境局泰山分局应在1小时内分别向省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和生态环境部报送初报信息,情况紧急时可先口头报告,并在口头报告30分钟内报送书面信息,第一时间通过环境应急指挥平台向生态环境部直接报告事件基本情况和现场影像信息,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可先通过电话等方式口头报告。生态环境部要求核报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在30分钟内反馈。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泰山区人民政府及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一)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二)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三)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四)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五)区生态环境分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区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先于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管委会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管委会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报告信息。
3.3.2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事件发生后1小时30分钟内,须向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书面续报事件发展处置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3.3.3 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街道、管委会)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接到通报的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 应急响应

图4-1 泰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响应程序图
4.1 分级响应
4.1.1 分级响应机制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属地为主原则,泰山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根据情况可以请求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部门给予协调支援。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泰山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上报泰安市人民政府。Ⅰ级响应和Ⅱ级响应由省政府组织实施。
4.1.2 分级响应的启动
4.1.2.1 Ⅰ级响应、Ⅱ级响应。发生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由省政府负责启动Ⅰ级或Ⅱ级响应。省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在及时做好紧急处置工作的同时,报请区政府和省生态环境部门,由省政府上报国务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部署,组织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
4.1.2.2 Ⅲ级响应。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市政府成立应急指挥机构,由市政府负责启动Ⅲ级响应,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Ⅰ级、Ⅱ级、Ⅲ级响应时,区应急指挥机构及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应急指挥机构应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上报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2)及时向上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3)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指挥部成员单位启动具体行动方案,实施应急处置;
(4)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根据各自职责采取以下行动:
(1)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响应,及时报告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2)成立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
(3)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提出请求。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政府应结合本地区实际,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在上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1.2.3 Ⅳ级响应。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泰山区人民政府负责启动一般(Ⅳ级)响应,区政府或者授权生态环境部门成立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或指导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事件处理工作进展情况。
Ⅳ级响应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区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2)立即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3)区生态环境部门保持与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情况;
(4)区生态环境部门视情况组织有关专家组成应急专家组,分析研判情况。根据专家组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和力量支持。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根据各自职责采取以下行动:
(1)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响应,及时报告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2)成立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
(3)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提出请求。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政府(街道、管委会)应结合实际,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指挥机构保持与市生态环境部门的通信联络,必要时提请上级技术支持。
4.2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 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当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区生态环境及有关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负有监管责任的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2.2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规定成立的突发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依法及时公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区域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通讯等方式告知单位和公民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7)根据事发时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到威胁的人员的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8)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报告信息。
4.2.3 环境应急监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情况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根据不同突发环境事件类型及事件级别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监测方案。
(2)协调、依托泰安环境监测中心,以及泰安市各第三方监测单位,及时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
(3)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和生态系统的影响情况,并将其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技术支撑。
4.2.4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做好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信息发布形式按照《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4.2.5 安全防护
4.2.5.1 环境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4.2.5.2 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
受威胁人员的安全防护由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政府(街道、管委会)统一规划,设立紧急避险场所。
(1)履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
(2)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条件等,疏散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的紧急避险场所。
4.3响应终止
4.3.1 响应终止的条件
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应当终止。
4.3.2 响应终止的程序
(1)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批准;
(2)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向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响应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泰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应根据泰山区人民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5 后期处置
5.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费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2 调查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组成调查组,及时对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5.3 善后处置
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影响地区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制定补助、补偿、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受害人员的安置等善后处置工作。
5.4 保险
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单位,应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相关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可能引起突发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 应急保障
按照《全国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要求,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
6.1 队伍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水平和能力;区政府要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常备应急力量;要对大中型企业的消防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区、街道、乡镇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网络,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专家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2 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根据本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的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相应的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规划,涉及中央、省、市级财政投资安排的,报相关部门审批后执行。各级财政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给予有力支持,对区域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应急资源调查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资金保障,促进应急工作的开展。
6.3 防护装备、物资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和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重金属、危险化学品监测能力建设。建设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设备库,装备应急指挥车辆、应急处置设备、快速机动设备、通信设备和自身防护装备,储备应急物资,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和动态监控的能力,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有效控制和减少对环境的危害。
应急状态下物资保障依托泰安市应急物资库及泰山区各应急物资储备充足的企业应急物资库,各企业可提供应急物资清单见附件4。
6.4 应急车辆保障
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要做好应急车辆的保障工作,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赴事件现场。
6.5通信保障
各级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确保信息畅通。
6.6技术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现场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加强应急专家信息库的建设,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7 应急资源的管理
合理规划建设泰山区应急物资储备库和信息库,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在突发环境应急物资生产和储备方面的作用,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的有机结合。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储备制度,在对现有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普查和有效整合的基础上,统筹规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料、装备、通讯器材等物资,以及运输能力、通信能力、生产能力和有关技术、信息的储备。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基础数据库建设和对有关技术资料、历史资料等的收集管理,实现资源共享。
6.8宣传、培训与演练
6.8.1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和自救能力。
6.8.2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各组成部门应有计划地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基础设施等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6.8.3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各组成部门,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参与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区生态环境分局组织的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修订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预案管理。区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区政府预案的要求,制定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及时修订完善。
7.2 本预案用语的含义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公共秩序,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一般是因事故或意外性事件等因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受到危害或威胁的紧急情况。
环境应急,是指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经济损失,包括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账面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环境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本预案中对数量的表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3 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由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泰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泰山政办字〔2020〕22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泰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及部门职责
3.各部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4.企业应急物资库储备情况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泰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
机构组成及部门职责
指挥长: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
副指挥长:市生态环境局泰山分局局长
组成部门: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负责网络媒体舆论引导和网络负面舆情信息监测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根据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授权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预报预警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灾后生态恢复重建工作。
区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救援装备、监测设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
市公安局泰山分局: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在应急救援时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疏散、撤离;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区民政局:经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民政部门按照“先行救助”有关政策规定,实施临时救助,帮助其渡过难关;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要按照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因灾导致的特困人员,要及时落实救助供养政策。
区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经费保障工作。
区人社局:负责指导做好对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支付工作。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相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区住建局:负责指导临时避难所、现场指挥部建设。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市级部门对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和调度工作,协调市级部门做好泰山区公共供水紧急供水方案的制定并协调实施。
区交通运输局:组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处置本预案规定的环境事件提供运输或机具设备支持。
区水利局:负责配合做好突发水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并监督实施重要河湖库环境应急水量调度和工程调度。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突发环境事件(属于工业污染、城市生活污染和其他公害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的事件除外)、农用地、渔业水域、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破坏、农业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组织评估确定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损害程度,组织开展农业生态修复。
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保护发展中心):负责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种资源破坏处置。
区商务局:负责协调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并及时为医疗机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提供指导和支持。开展职责范围内食品、饮用水安全风险监测、评估。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环境监测数据,组织开展健康风险评估,提供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区文旅局: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安全教育和舆论引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区应急局:负责指导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中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对自然灾害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受灾困难群众进行基本生活救助。负责地震监测和震情预测工作,及时提供震情信息。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服务信息,并根据天气形势演变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期间供应的食品、药品等安全监督检查,打击投机囤积居奇。
区司法局:负责协助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泰山供电中心:负责突发环境事故时电力供应保障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工作。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泰山分局,作为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围绕预防、预警、应急三大环节,建立完善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构建环境安全防控体系。修订泰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公众进行环境应急宣传和教育,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和救援队伍的建设,完成区政府下达的其他突出环境事件应急任务等。
附件3
各部门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部 门 | 姓 名 | 联系方式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张 军 | 15653802789 |
区委宣传部 | 高 凤 | 17553870819 |
区发改局 | 吴珊珊 | 0538-6266005 |
区工信局 | 王 鹏 | 0538-6261981 |
市公安局泰山分局 | 高荣苓 | 0538-8228110 |
区民政局 | 张 圆 | 0538-5362177 |
区财政局 | 宋丽慧 | 0538-8515352 |
区人社局 | 冯 国 | 0538-8229785 |
区住建局 | 冯云强 | 18953878686 |
区综合执法局 | 殷成龙 | 18763860958 |
区交运局 | 杨永江 | 0538-8628611 |
区水利局 | 李 斌 | 0538-8258019 |
区农业农村局 | 陈 琪 | 0538-6281270 |
区自然资源局 | 尹 鹏 | 0538-8521969 |
区商务局 | 徐广明 | 17553870979 |
区卫健局 | 张 华 | 18661349687 |
区文旅局 | 李桂英 | 0538-5361761 |
区应急局 | 汪顺勇 | 0538-8221568 |
区气象局 | 陈 彬 | 0538-8511261 |
区市场监管局 | 孙炳田 | 0538-6987651 |
区司法局 | 张 振 | 0538-8226657 |
泰山供电中心 | 郑立群 | 0538-6503505 |
财源街道办事处 | 房 健 | 15550893446 |
岱庙街道办事处 | 安 民 | 18815386755 |
徐家楼街道办事处 | 胡德锁 | 17560861119 |
上高街道办事处 | 卢 峥 | 13105386677 |
泰前街道办事处 | 冯 冰 | 15666931657 |
省庄镇人民政府 | 石 磊 | 16653851289 |
邱家店镇人民政府 | 彭卫东 | 15264891188 |
泰山经济开发区 | 朱 斌 | 13792146012 |
农高区 | 侯成志 | 17553870728 |
天宝镇 | 张 娜 | 18364802664 |
徂徕镇 | 张 睿 | 18562365686 |
化马湾乡 | 王允兴 | 15069872343 |
区政府总值班室 | 8228357 | |
附件4
企业应急物资库储备情况
企事业单位基本信息 | ||||
单位名称 | 泰安金绒毛纺织有限公司 | |||
物资位置 | 全厂 | |||
环境应急资源信息 | ||||
序号 | 名 称 | 储备量 | 储存位置 | 主要功能 |
1 | 监控探头 | 46个 | 全厂 | 监督 |
2 | 在线监测系统 | 1套 | 污水站 | 控污 |
3 | 天然气泄漏报警装置 | 2 | 锅炉房、整理车间 | 监督 |
4 | 各类警示牌 | 206个 | 全厂 | 消防 |
5 | 手提干粉灭火器 | 112个 | 全厂 | 消防 |
6 | 消防栓 | 15个 | 全厂 | 消防 |
7 | 消防沙 | 10m3 | 车间 | 消防 |
8 | 应急照明 | 16个 | 车间 | 安全防护 |
9 | 对讲机 | 5套 | 各部门 | 安全防护 |
10 | 安全帽、安全带、防护面具、过滤面罩、防护眼镜、耳塞、防护服 | 各3套 | 车间 | 安全防护 |
11 | 医疗箱 | 2套 | 车间 | 急救 |
12 | 医用酒精 | 1瓶 | 车间 | 安全防护 |
企事业单位基本信息 | ||||
单位名称 | 山东泰开电力电子有限公司 | |||
物资位置 | 全厂 | |||
环境应急资源信息 | ||||
序号 | 名 称 | 储备量 | 储存位置 | 主要功能 |
1 | 灭火器 | 627 | 本厂区/东厂区各生产车间及办公楼 | 污染物控制 |
2 | 四合一气体检测仪 | 1 | 本厂区办公楼401 | 环境监测 |
3 | 消防桶 | 1 | 本厂区备品库 | 污染物控制 |
序号 | 名 称 | 储备量 | 储存位置 | 主要功能 |
4 | 消防铲 | 1 | 本厂区备品库 | 污染物控制 |
5 | 消防水带 | 4 | 本厂区门卫室、 东厂区传达室 | 污染物控制 |
6 | 浸胶手套 | 6 | 本厂区门卫室、 东厂区传达室 | 安全防护 |
7 | 半面罩自救呼吸器 | 4 | 本厂区门卫室、 东厂区传达室 | 安全防护 |
8 | 钢丝救援绳 | 3 | 本厂区门卫室、 东厂区传达室 | 安全防护 |
9 | 安全警戒线 | 2 | 本厂区门卫室 | 安全防护 |
10 | 安全带 | 1 | 本厂区门卫室 | 安全防护 |
11 | 正压式呼吸器 | 1 | 本厂区门卫室 | 安全防护 |
12 | 自吸式长管呼吸器 (10米) | 4 | 本厂区门卫室、 东厂区传达室 | 安全防护 |
13 | 救生圈 | 2 | 本厂区门卫室、 东厂区传达室 | 安全防护 |
14 | 急救箱 | 2 | 本厂区门卫室、 东厂区传达室 | 安全防护 |
15 | 担架 | 2 | 本厂区门卫室、 东厂区传达室 | 安全防护 |
16 | 自动体外除颤器 | 1 | 本厂区门卫室 | 安全防护 |
17 | 轴流风机 | 2 | 本厂区门卫室、 东厂区传达室 | 安全防护 |
18 | 风筒 | 2 | 本厂区门卫室、 东厂区传达室 | 安全防护 |
19 | 移动照明灯 | 2 | 本厂区门卫室 | 安全防护 |
20 | 应急锤 | 2 | 本厂区电容器车间 | 安全防护 |
21 | 对讲机 | 1 | 本厂区门卫室 | 应急通信和指挥 |
22 | 消防栓 | 82 | 厂区各生产车间 及办公楼 | 污染物控制 |
企事业单位基本信息 | ||||
单位名称 | 山东鲁能泰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 |||
物资位置 | 全厂 | |||
环境应急资源信息 | ||||
序号 | 名 称 | 储备量 | 储存位置 | 主要功能 |
1 | 对讲机 | 6个 | 办公室 | 报警系统 |
2 | 扬声器 | 2个 | 办公室 | |
3 | 干粉灭火器 | 216个 | 车间、仓库 | 污染物控制 污染物控制 |
4 | 室内消防栓 | 106个 | 车间内 | |
5 | 室外消防栓 | 19个 | 厂区 | |
6 | 消防沙 | 2池 | 厂区 | |
7 | 沙袋 | 30个 | 车间 | |
8 | 防毒口罩 | 10个 | 办公室 | 安全防护 |
9 | 正压式呼吸器 | 5个 | ||
10 | 橡胶手套 | 20副 | 办公室 | |
11 | 安全防护眼镜 | 10个 | 办公室 | |
12 | 防护服 | 10件 | 办公室 | |
13 | 长筒靴 | 10双 | 办公室 | |
14 | 安全帽 | 80个 | 车间、办公室 | |
15 | 摄像头 | 91个 | 车间、办公室 | |
16 | 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报警仪 | 8个 | 涂层车间 | |
17 | 火灾报警器 | 50个 | 涂层车间 | |
企事业单位基本信息 | |||||
单位名称 | 泰安启程车轮制造有限公司 | ||||
物资库位置 | 车间、办公室 | ||||
环境应急资源信息 | |||||
序号 | 名 称 | 储备量 | 位置 | 主要功能 | |
1 | 安全帽 | 15个 | 热加车间 | 应急 | |
2 | 安全带 | 6条 | 设动科 | 应急 | |
3 | 空气呼吸器 | 1个 | 热加车间 | 应急 | |
序号 | 名 称 | 储备量 | 位置 | 主要功能 | |
4 | 防毒面具 | 10个 | 物料库 | 应急 | |
5 | 急救药箱 | 4个 | 各车间 | 急救 | |
6 | 粉尘浓度检测仪 | 1个 | 安全管理部 | 消防 | |
7 | 辐射剂量报警仪 | 1个 | 质保部 | 应急 | |
8 | 燃气泄漏 检测报警仪 | 3个 | 热加车间 | 消防 | |
9 | 登高作业车 | 1辆 | 设动科 | 应急 | |
10 | 干粉灭火器 | 100个 | 各车间 | 消防 | |
11 | 干粉灭火器 | 30个 | 各车间 | 消防 | |
12 | 消防沙箱 | 3个 | 各车间 | 消防 | |
13 | 消防锹 | 6把 | 各车间 | 消防 | |
14 | 消防桶 | 6个 | 各车间 | 消防 | |
15 | 对讲机 | 4个 | 综合管理部 | 应急 | |
16 | 防爆手电 | 6个 | 综合管理部 | 照明 | |
17 | 应急照明灯 | 3个 | 综合管理部 | 照明 | |
18 | 沙袋 | 30个 | 综合管理部 | 堵漏 | |
19 | 雨衣雨鞋 | 6套 | 综合管理部 | 防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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