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泰安市“政银保”合作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泰财金促〔2025〕1号
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局,各驻泰银行保险机构:
《泰安市“政银保”合作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财政局
2025年8月18日
泰安市“政银保”合作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大力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部署要求和省、市工作要求,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导向杠杆作用,创新金融服务模式,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依法合规、风险共担,试点先行、简便高效”的原则,构建“政府政策支持+银行信贷投放+保险风险保障”三方联动合作机制,通过财政补贴、保险增信、风险分担等方式,降低银行信贷风险,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支持更多市场主体获得融资支持,进一步扩大普惠金融覆盖面,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助力泰安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支持范围
“政银保”合作项目是由政府部门、银行机构、保险公司三方合作,建立保费补贴和风险共担机制,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主体提供保险保证贷款支持。其支持范围为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及三农群体等。
二、参与主体及职责
由市政府部门、银行机构、保险公司共同成立“政银保”工作专班,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政银保”项目的运作和管理工作。
1.政府部门:由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制定“政银保”政策,筹集保费补贴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项目开展情况进行调度、绩效评价等监督检查工作;对合作金融机构进行遴选;协调市有关部门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法院、人民银行泰安市分行、泰安金融监管分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2.合作银行:负责对“政银保”项目贷款进行调查和评估,对经审核办理“政银保”项目的借款主体发放贷款,并进行贷后管理;对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管控,严格控制“政银保”贷款授信风险,确保资金用途,严防资金挪用;按照约定比例承担风险;按月向市财政局报送业务开展情况。
3.合作保险机构:负责开展“政银保”项目保险业务及评估,为审核通过的借款主体提供贷款保证保险,并按照约定比例承担风险;按月向市财政局报送业务开展情况。
三、合作金融机构
市财政局牵头组织对合作银行、合作保险机构的遴选。
1.合作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良好的普惠金融基础,小微企业贷款户数及规模优势比较突出。
(2)近3年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原则上不高于5%。
(3)信贷审批流程先进,风险防控能力强;服务效率高,拥有专业的服务团队和符合“政银保”条件的信贷产品。
2.合作保险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良好的小微企业合作基础,小微企业保险户数及规模优势比较突出,具有服务小微企业的人员及网点优势。
(2)保险审批流程先进,风险防控能力强;赔付效率高,拥有专业的服务团队和符合“政银保”条件的保险产品。
合作金融机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发生的业务不适用本实施方案有关规定,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四、项目内容
1.贷款金额:一个有效期内,同一借款主体贷款累计额度不超过100万元,超过部分不属于保费补贴范围。
2.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自银行实际放款日起算。
3.贷款利率:贷款利率由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4.保险费率:年化保险费率不超过2%,其中政府补贴保费费率1%。
5.贷款用途:仅可用于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不得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证券市场,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开发等项目。
五、风险共担和赔付封顶机制
1.建立风险共担机制。贷款风险损失由合作保险机构和合作银行机构按照一定比例分摊。分摊比例由合作保险机构与合作银行机构协商确定。
2.建立赔付封顶机制。当发生贷款逾期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业务,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当年度赔付总金额超过当年实收保费总额的一定比例后,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赔付封顶比例由合作保险机构与合作银行机构协商确定。
六、风险预警与叫停机制
将贷款逾期率作为评估贷款风险、监测贷款质量的重要指标。逾期率指“政银保”项目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30个自然日以上的贷款余额占总的贷款余额的比重,即某一时点逾期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
1.当项目贷款逾期率超过4%时,合作银行要向市财政局、合作保险机构发出预警告知。
2.当项目贷款逾期率达到5%时,由市财政局综合研判后全面叫停此项业务。
七、保险事故发生
合作金融机构要对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管控。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要根据尽职要求,从客户申请受理、贷前调查、贷中分析决策到贷后跟踪管理、逾期催收等各个环节,全程严格把好贷款授信的质量关口。投保客户逾期时,贷款银行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协同银行进行催收。当借款主体欠息连续3个月以上或贷款到期后超过60个自然日借款主体未偿还本金,催收未果的情况下,可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八、项目审核规则
1.业务审核。合作银行机构、合作保险机构应当在每月前3个工作日内将上个月贷款发放、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合作银行机构应报送下列资料:贷款发放汇总表、贷款合同复印件、借据复印件、借款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实控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合作保险机构应报送下列资料: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汇总表、保单复印件、担保合同复印件、发票(或复印件)和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待资料齐备后,市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2.保费补贴预拨与清算。保费补贴资金按照“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按季预拨至合作保险机构,年度末清算一次。年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合作保险机构向市财政局报送本年度保费补贴资金清算情况,并提交下列资料:保费补贴资金清算情况报告(正式文件)、保费补贴资金清算情况汇总表。市财政局核查无误后出具清算意见。
3.保费退回。合作银行应及时跟进“政银保”贷款状态,当借款人提前结清贷款或提前取消贷款额度时,需及时通知合作保险机构及市财政局,并及时启动退保流程,向保险机构解除保险担保合同。合作保险机构应按提前退保有关要求退还借款人对应保费,并将相应的补贴资金退回。
九、操作流程
1.申请:借款主体可同时向合作银行机构和合作保险机构分别提出贷款申请和参保申请。借款主体一次只能选择一家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提出申请。
2.审核:合作银行机构对借款主体进行贷前调查和风险评估,出具审核意见。审核后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借款主体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合作保险机构对借款主体进行审核,符合承保条件的,出具保单。合作银行机构与合作保险机构要加强信息沟通与共享,提高审批效率。
3.贷款发放:合作保险机构出具保单后,通知合作银行机构放款,合作银行机构凭保单向借款主体发放贷款。
4.贷后管理:合作银行机构和合作保险机构严格按照各自业务规定做好贷后追踪管理,及时防控贷后风险。
十、监管措施
1.加强信息公开与共享。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沟通、紧密合作,利用各种渠道加大对“政银保”项目的宣传推广。市财政局要及时对外公布合作金融机构名单。合作金融机构要加强业务受理、客户信息、业务决策、贷款发放、贷款逾期等方面的信息沟通,在风险管控、信息共享、追索欠款等方面要进行密切配合。
2.实施专项审计。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可聘请专业机构开展专项审计。合作金融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业务合同及相关凭证,应当配合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审计。
3.严肃责任追究。合作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借款主体资信审查,确保符合条件,任何单位不得弄虚作假、骗取、截留补贴资金。借款主体、合作金融机构弄虚作假或不按规定开展业务、合谋骗取财政资金的,市财政局除依法追回补贴资金外,还应当向金融监管部门和合作金融机构上级部门通报情况,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4.实施联合惩戒。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政银保”项目推广工作,协助合作金融机构防范化解风险,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从各个方面对恶意欺诈、逃废债务等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惩戒和制约合力。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是将借款主体违约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定期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恶意逃废债务的个人和企业以适当的方式予以曝光;二是对恶意拖欠的借款主体,经有关部门确认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制裁;三是司法机关要依法加大对拖欠、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借款主体恶意骗贷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时立案、侦办,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一、其他说明事项
1.本方案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2.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3.实施方案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