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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省道施工路段交通组织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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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省道施工路段交通组织行为是指因公路改(扩)建、养护施工、涉路工程建设等计划性事件引起的交通受限、交通中断,需采取的半封闭半通行或封闭交通的措施。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性事件引起的交通中断为不可预见性的。 第三条 国省道施工路段交通组织工作遵循以人为本、以车为本和最大限度地方便社会公众安全出行的原则,充分发挥公路的公共服务能力。 第四条 国省道施工路段交通组织行为实行申报和审批制度。 第五条 未经省交通厅公路局批准,不得擅自对国省道实施封闭交通。 第二章 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 国省道施工路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予批准封闭交通,应采取半封闭、半通行的办法: 一、施工路段为一级及以上公路的; 二、拟改建后路面宽度达到15米以上,改建中能提供两车道及以上供车辆通行的; 三、封闭交通对沿线人民群众生活和地方经济发展产生较大不利影响的; 四、施工路段封闭交通对本市内和相邻市同一路段通行费征收产生较大不利影响的; 五、不能提供绕行路线且无法修建临时通道的; 六、路基、小桥涵施工阶段的。 第七条 需实施封闭交通的由市级公路(管理)局向省交通厅公路局申报。 申报以正式文件形式,于封闭交通前30日提出。文件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路线名称、编号和等级; 二、拟封闭路段起点、终点地名和桩号; 三、施工路段立项文件; 四、拟封闭交通的原因; 五、拟封闭交通的期限; 六、拟分方向绕行路线; 七、直观、准确、详细的“绕行路线或修建的临时通道示意图”; 八、拟采取的宣传及公告措施; 九、拟采取的现场安全保障措施; 十、《国省道封闭交通相关市局意见表》; 十一、其他需载明的事项。 第八条 已列入公路养护改建工程计划的同一条国省道项目,跨两个以上设区的市或跨同一设区的市两个以上县(市、区)的,需封闭交通的应考虑同期进行。 第九条 省交通厅公路局负责全省国省道施工路段交通组织行为的审核、批准、指导和协调工作,不可预见性的中断交通除外,但应按照相关规定报省交通厅公路局备案。 市级公路(管理)局负责交通组织行为的申报、信息发布及具体实施工作。 省交通厅公路局路政一处会同有关处室对申报文件进行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并于15日内做出书面批复。 第十条 封闭交通期限届满仍不能完工,需要延长封闭期限的,应提前20日重新申报。 第三章 封闭交通管理 第十一条 经批准同意封闭交通的,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规定,在“中国公路信息服务网”上发布道路交通阻断信息。 第十二条 经批准同意封闭交通的,应当提前5日,由市级公路管理机构与当地公安交通部门共同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 对封闭交通的国省道,要采取安全措施,加强安全管理。有关责任单位要设置齐全、醒目的绕行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的标志应符合国标《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要求。 第十四条 加强对封闭交通和绕行路段的路政巡查管理,对应当设置的绕行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令责任单位立即整改。 第十五条 科学组织施工,严格控制封闭时限,尽量缩短封闭时间。 第十六条 工程施工结束后,各单位应尽快清理施工现场,开放交通。 第四章 半封闭交通及其他交通中断管理 第十七条 采用半封闭、半通行的工程项目及养护作业施工时,应科学组织施工作业,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根据部颁《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要求应采取纵向隔离、横向隔断的措施对施工路段和通车路段予以分隔,并按安全施工要求设置醒目、齐全的警告、安全、指示及限速标志等设施。需要分流、疏散交通的,要在施工路段前一个路口设置施工分流绕行标志和绕行路线平面图,并加强对绕行路线的养护管理,确保施工及车辆通行安全。 对采取半封闭、半通车的工程项目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相关要求和期限,并作为招标文件的强制性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对采取的半封闭、半通行的措施及其落实情况要纳入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月报,加强检查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要加大对半封闭、半通车施工路段的路政巡查力度,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安排路政人员值守,及时引导过往车辆和人员通行,加强对施工路段设置的施工绕行标志和绕行路线平面图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令责任单位整改。对因道路施工引发的交通拥堵,应及时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疏导分流,保障施工路段道路畅通。 第十八条 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情况造成危害公路交通安全,直至中断交通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报请当地政府组织力量实施抢修,尽快恢复通车; 如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应合理预计封闭交通期限,向省交通厅公路局提出封闭交通申请,并向社会发布封闭交通公告,提供绕行路线或修建临时通道。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国省道施工路段交通组织工作的领导,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强化监督检查,防止发生责任事故。 第二十条 未经省交通厅公路局批准,擅自封闭交通的;或无故延长封闭交通时间的;或工程结束后未及时开放通行的,省厅公路局对相关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责任人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厅公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