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牧渔业、公共基础设施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11-12-11 14:13 浏览次数:

农林牧渔业项目,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外,还可享受财税[2008]149号文规定的补充税收优惠。
2008年11月20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公布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规定了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主要内容是:
1、种植业类。(1)粮食初加工。包括小麦初加工、稻米初加工、玉米初加工、薯类初加工、食用豆类初加工、其他类粮食初加工。(2)林木产品初加工。(3)园艺植物初加工。包括蔬菜初加工、水果初加工、花卉及观赏植物初加工。(4)油料植物初加工。(5)糖料植物初加工。(6)茶叶初加工。(7)药用植物初加工。(8)纤维植物初加工。包括棉花初加工、麻类初加工、蚕茧初加工。(9)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
  2、畜牧业类。(1)畜禽类初加工。包括肉类初加工、蛋类初加工、奶类初加工、皮类初加工、毛类初加工、蜂产品初加工。(2)饲料类初加工。包括植物类饲料初加工、动物类饲料初加工、添加剂类初加工。(3)牧草类初加工
3、渔业类。(1)水生动物初加工。(2)水生植物初加工。
2008年9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6号)的通知。2008年9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两《通知》主要内容是:
企业从事《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来源:泰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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