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00004341523R/-00000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泰政发〔2009〕23号 |
文件类别 | 普通文件 | 成文日期 | 2011-02-23 | 发文日期 | 2011-02-23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有效性 | 有效期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在全国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座谈会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我市为首批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为全面做好创建工作,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创建工作的目标任务
根据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创建工作目标任务为:2009年-2010年底,全面完成“百千万”工程建设,即培养100名创业带头人,扶持1000个创业项目,帮助10000名自主创业人员实现创业,带动10万名城乡劳动者实现就业;创建工作组织领导、政策支持、培训、服务、考核等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参加创业服务、培训和开展自主创业的劳动者数量,新增创业人数及其带动就业人员数量,创办新企业的数量及存活率显著增加;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就业和创业政策体系比较完善,创业服务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各项创建工作全部达到国家级创业型城市标准。
二、分步实施,抓好创建组织工作
我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具体步骤是: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9年4月底前)。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创建工作方案,建立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形成高效运转的工作机制。召开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动员大会,对创建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全面启动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介大力宣传创建工作重要性及创业政策,在全市掀起创建创业型城市热潮。
(二)全面实施阶段(2009年5月至2010年9月)。对各类创业主体进行调查摸底,全面掌握资源状况,分门别类进行创业指导。加强创业培训,实施“万名创业者创业能力提升计划”,通过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培训、大学生创业培训、青年创业培训、返乡农民工创业培训、妇女创业培训等多种形式的创业培训,2009、2010年力争培训10000人,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创业初始成功率达到70%以上,创业企业存活率达到85%以上。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增加小额贷款发放规模,到2010年底,全市发放小额担保贷款5000万元;全面落实微利项目贴息政策,落实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和一次性创业补贴。完善创业服务,建立创业孵化组织,落实各项创业政策,到2010年底,每个县(市、区)至少要建立创业孵化基地2~3处,建立“就业创业一条街”2处,认定创业型示范企业20~30家,培养创业带头人10~20名,扶持创业项目100~200个,帮助1000~2000名自主创业人员实现创业,带动1~2万名城乡劳动者实现就业。坚持条块结合,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积极开展多种形式和种类的创业活动,如经贸部门开展在岗创业,科技部门开展科技创业,人事部门开展大学毕业生创业,劳动保障部门开展失业人员创业、就业困难人员创业和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会开展工友创业,共青团开展青春创业,妇联开展巾帼创业,民政部门开展复退军人创业,残联开展砺志创业等,形成共同促进创业的良好局面。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0年10月至2010年12月)。对照国家考评标准和创建工作目标任务,逐项考核,查遗补缺,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整改完善,确保创建目标实现。总结创建工作开展情况,表彰在创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创建工作结束后,认真总结经验,继续巩固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成果,形成比较完善的组织领导、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和工作考核体系,建立起创业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三、落实创业扶持政策,为创建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一)充分调动各类人群的创业积极性。对下岗失业人员,引导他们利用掌握的专业技术和社会经验,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高校毕业生,充分发挥他们的高素质优势,引导和鼓励创办经济实体或从事个体经营,通过创业实现自身价值。对返乡农民工,鼓励其利用外出务工积累的资金、技术和经营理念,投资创业,带领乡亲共同致富。对失地农民,积极引导和教育他们转变观念,破除“等、靠、要”思想,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退役军人,引导他们转变就业观念,以创业的形式实现就业。对残疾人,激励他们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充分挖掘残疾人自我开发、自我创业的潜能,支持他们自觉投入到创业活动中。吸引市外各类优秀人才来泰安投资创业,维护来泰创业人员合法权益,留住资本、留住人才,使来泰创业者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狠抓大项目建设,通过经济增长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紧紧抓住中央、省“扩内需、保增长”的政策机遇,加大投资力度,优化投资结构,充分发挥大项目投资对经济和就业的拉动作用。通过招商引资、争取上级投资、加强银企联合、推进企业上市、吸引社会资本等手段,培育新的投资创业主体,拓宽投融资渠道,努力扩大投资规模,增加就业岗位。
(三)实行灵活的土地政策。把民营经济发展用地纳入城乡建设用地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全民创业用地计划指标。各类创业主体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时,除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外,可采取租赁方式用地。积极探索土地流转的方式方法,促进土地向公司、业主和种植大户集中。鼓励高新技术企业二次创业向园区集中,优先供地。
(四)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放宽投资领域,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鼓励和支持各类创业主体通过参股、联合、并购、独资等方式,参与一些领域的投资建设。放宽登记条件,允许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创业者,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前置审批许可等材料直接申办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创业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的,可持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城乡各类企业申请企业集团登记,其母公司注册资本放宽为3000万元,子公司放宽为3个,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放宽为5000万元。对农村流动商户、农民进入集贸市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予工商登记。放宽出资限额,创业者申办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经济,注册资金依法实行申报制。一般性服务业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调整至3万元。创业型企业可以货币、实物出资,创业者可以知识产权、专利技术、专有技术、高新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出资。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在符合城乡规划以及市(镇、村)容、安全、环保、卫生、消防等法律法规并征得物权相邻业主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有效合法的经营场所进行工商登记,租房协议可作为有效的经营场所使用凭证。经电信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并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鼓励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从事电子商务经营。对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等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除从事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外,可申请试营业,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营业执照。
(五)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毕业2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经同级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后,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依法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除前置审批的各项费用。
(六)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规定的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七)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以及境外就业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个人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经济实体,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100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八)落实小额贷款贴息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同级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同级财政给予50%的贴息。
(九)落实财政补贴政策。对参加创业培训的创业者,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从事创业活动的人员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个数给予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个岗位500元,每个创业人员只能享受一次;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创业成功人员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四、强化创业服务,提升创业者的创业能力
(一)强化创业培训。建立和认定一批创业培训基地,将有创业愿望和培训要求的各类城乡劳动者全部纳入创业培训范围,实现创业培训全覆盖。加强普通高校和职业学校的创业课程设置和师资配备,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定期组织开展教师培训进修、研讨交流活动,加强师资力量的培养,提高教育水平。采用案例剖析、知识讲座、企业家现身说法等多种方式,增强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二)健全创业服务组织体系。在人力资源市场设立创业指导中心,建立创业服务平台,配备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组织开展创业培训、专家指导、能力测评、项目推介、小额贷款服务、成果展示等工作。加强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在促进创业、服务就业、保障民生中的积极作用。加强创业服务队伍建设,建立创业专家志愿团,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开业指导、项目分析、产品开发、市场营销、法律援助等服务。各部门、各单位、各社会团体要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完善创业服务体系,为创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三)完善创业服务内容。根据城乡创业者的需求,组织开展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尽快搭建创业信息、政策发布平台,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和项目评估推介制度,形成有效采集和定期发布制度,积极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开业指导和咨询。建立创业者信息管理服务系统,设立创业服务热线,接受创业者的咨询和投诉,及时提供后续服务和跟踪指导。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和户籍制度改革,为创业者及其招聘的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管理、教育培训等方面的政策便利。
(四)加强创业基地建设。利用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适合中小企业聚集的场所,建设一批创业园区和具有孵化功能的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者和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支持以及融资担保、信息咨询、创业指导、项目推介、技术支持、人员培训、法律援助等服务。在商业、服务街区建立创业商场、市场,作为扶持、试验、示范创业的基地,对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创业的,可通过政府租赁等形式为其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创业场所。加强创业见习基地建设,选择部分组织管理有序,生产经营规范的企业建立创业见习基地,组织有创业愿望人员到见习基地进行创业见习,增强对创业过程的直观认识,提高创业成功率。
(五)抓好示范带动。培植、命名一批符合示范条件的创业型县市区、创业型街道、创业型园区、创业型行业、创业型企业、创业明星等,积极培育创业型社会,促进全民创业。建设一批工友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园、青春创业园、返乡创业园、科技创业园等创业园区。开展“十佳创业明星”和“百名创业之星”评选表彰活动,组织创业典型巡回演讲报告会,培养和宣传创业典型。开办“创业论坛”,深入探讨创业模式和创业经验。组织“大学生创业大赛”等创业活动,大力营造创业氛围,鼓励更多的人员投身创业。
(六)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全民创业的政策措施、经验做法和典型事迹,积极开展各类创业主题活动,开辟“创业之星”、“我的创业故事”等专栏,加强创业教育,提高创业意识,在各行各业广泛弘扬创业精神,建设创业文化,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创业氛围,激励全民参与支持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投身创业,使更多的劳动者乐于创业、敢于创业。
五、明确部门职责,形成创建工作合力
(一)市发展改革委。将扶持创业、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把促进城乡劳动者实现创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努力实现以创业促进就业和减少失业的宏观经济目标。研究制定有利于促进创业的宏观经济社会政策,增加更多的创业和就业机会。
(二)市经贸委。通过改善融投资环境、市场准入、规范改革、加强服务体系建设等措施,积极推动中小企业放开搞活,加快发展,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积极鼓励在职人员投身创业,促进创建工作开展。
(三)市教育局。指导所属职业院校积极开展创业指导和创业意识教育。加强创业政策宣传,搭建信息平台,在做好就业安置工作的同时,重点帮扶自主创业的毕业生群体,引导鼓励毕业生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
(四)市科技局。实施高新技术自主创新工程,着力提升重点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化水平,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二次创业;启动大学生科技创业助推计划,抓好大学生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和民间科技发明创造引导计划的实施,帮助大学生与民间发明人以科技创新促进创业和就业;做好科技下乡工作,为农村劳动者创业提供技术支持;支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能力建设,为科技型企业和科技人员创业搭建平台,提供服务。
(五)市公安局。进一步健全完善户籍管理、暂住登记、治安管理等办法,加强管理和服务,维护良好社会治安秩序。
(六)市财政局。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适当安排创业资金预算,加大就业再就业特别是促进创业的资金投入,保障创建业务运行工作经费,落实促进创业各项资金扶持和补贴政策。
(七)市人事局。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宣传国家扶持毕业生创业的优惠政策,指导高校毕业生开展创业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孵化基地,帮助有创业能力的高校毕业生通过创业实现就业。
(八)市劳动保障局。拟定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目标任务及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落实促进创业的政策,加强对创业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对全市创建工作进行调度、总结,及时通报进展情况。建立创业服务中心,组织开展创业培训、专家指导、能力测评、项目推介、小额贷款服务、成果展示等工作。指导各类培训机构做好创业培训,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和示范基地,重点组织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开展创业。加快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强化基层劳动保障功能,为各类创业人员提供及时有效的创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服务。加强劳动监察,维护创业人员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九)市农业局。实施农民培训工程,对有培训需求的返乡农民工,开展短期、中期农业实用技术培训,认真落实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政策措施,帮助农民工返乡创业。做好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为农村劳动力从事涉农创业活动提供便利。
(十)市外经贸局。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更大规模地吸引外商来泰投资创业,积极协调推动与国外金融、保险、商贸、旅游等服务贸易领域的合资合作。
(十一)市规划局。对创业园区、创业街道等进行统筹规划,做好对创业人员经营场地的规划工作。
(十二)市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推进城市化进程,搞好小城镇建设,推动农村二、三产业向小城镇集中,吸引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从事创业活动。
(十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坚持依法治税,严格、公平、公正执法,为促进创业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贯彻落实好促进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监测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落实到位。推行政务公开,加大对国家税法和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税收服务水平。
(十四)市工商局。积极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促进各类人员自主创业,并通过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创造就业岗位;落实促进创业收费减免政策。设立专门窗口,为各类创业人员申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登记提供开业指导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的咨询服务。依法办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开业登记,简化审批手续,为城乡劳动者创业提供更大的空间。
(十五)市金融办。制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办法,研究解决小额贷款政策落实中的问题,做好担保基金的设立和财政贴息资金依托银行划转拨付的协调工作。指导、督促各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及时提供灵活便捷的小额贷款支持和必要信贷扶持。
(十六)市总工会。大力实施“工友创业”行动,在工会系统组织开展创业帮扶活动,提高职工技能素质和创业能力,培育创业带头人,以创业促就业。积极参与促进创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充分发挥监督作用,督促各项创业扶持政策落实到位,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落实创业优惠政策检查监督工作,积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十七)团市委。以青年创业群体为服务对象,积极开展“青春创业”行动,教育引导广大团员青年转变就业观念,鼓励团员青年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健全促进青年创业工作的组织体系,为促进青年创业优化环境,争取政策支持;大力表彰团员青年创业先进典型人物,推广青年创业先进经验。
(十八)市妇联。开展“巾帼创业”等多种形式的妇女创业服务活动,把提高妇女地位、动员广大妇女参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与自主创业结合起来,教育和引导广大妇女转变就业观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积极开拓适合女性创业的市场领域,努力提升妇女创业能力,推进不同妇女群体创业就业。在评选妇女先进人物时,注意发现、培养妇女创业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代表。
(十九)市工商联。大力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发挥工商联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内行业商会的管理和指导,扶持一批科技型、规模型、效益型、外向型中小企业;鼓励引导民营企业依法生产经营,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好劳动关系、安全生产等问题,依法维护、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十)市残联。建立完善残疾人基础档案,引导城乡残疾人转变就业观念,做好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和创业的残疾人,及时落实相关优惠政策,挖掘残疾人创业典型,大力宣传砺志创业事迹,营造社会氛围。
(二十一)市基金担保公司。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力度,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降低反担保门槛,规范运作,防范风险,力争贷款发放数额有新的突破。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创建工作顺利开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具体负责创建创业型城市的指导协调工作。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对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创建工作落到实处。
(二)建立考核体系。把优化创业环境、完善落实创业政策以及提高创业培训效果、创业服务质量、创业初始成功率、创业稳定率、创业带动就业率等作为衡量创建工作的主要指标,列入对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督查范围。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督导检查,建立创建工作信息专报制度,定期通报创建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效。
(三)抓好工作落实。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从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出发,制定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实施方案,切实完善和落实扶持创业的优惠政策。要充分发挥就业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建立工作联系、协商、协调制度,加强部门配合,形成各部门共同参与、分工负责、共同促进创业的工作机制。
附件:泰安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泰安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李洪峰 (市长)
副组长:邹斌芳 (副市长)
成 员:郑岐浩 (市长助理、市公安局局长)
任先德 (市长助理、市财政局局长)
郑晓明 (市政府副秘书长)
任树凯 (市政府副秘书长、金融办主任)
单建军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王光锋 (市经贸委主任)
桑新华 (市教育局局长)
郭向军 (市科技局局长)
张书盈 (市人事局局长)
张甲军 (市劳动保障局局长)
赵明华 (市农业局局长)
于文龙 (市外经贸局局长)
牛玉忠 (市规划局局长)
李际山 (市建设局局长)
徐兴虎 (市基金担保公司董事长)
赵秦鲁 (市国税局局长)
葛明跃 (市地税局局长)
高 玲 (市工商局局长)
张海清 (人行泰安市中心支行行长)
巩树本 (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陈晓娜 (团市委书记)
刘玉勤 (市妇联主席)
刘汝田 (市工商联副主席)
冯苏东 (市残联理事长)
刘增祥 (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孙承勇 (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张培峰 (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刘增祥兼办公室主任,孙承勇、张培峰、市劳动就业办主任刘清臣任办公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