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0004341523R/-00000 发布机构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泰政发〔2009〕44号 泰政发第【44】号
文件类别 普通文件 成文日期 2011-02-23 发文日期 2011-02-23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有效性 有效期
泰政发〔2009〕44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改进市级年检(审)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1-02-23 15:08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我市发展环境,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群众的负担,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对市级各部门(单位)负责实施的各类年检(审)事项进行了集中清理审核,确定保留市级年检(审)事项38项,改为日常监督检查事项26项,取消1项。现就进一步做好年检(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设立年检(审)事项

  各类年检(审)事项的设定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具有法定依据的年检(审)事项予以保留,对无法定依据的年检(审)事项予以取消,能够通过事后审查或加强日常监督实施管理的事项,改变管理方式,不再进行年检。今后凡具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又确需设立、变更、取消的年检(审)事项,各实施机关须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同意,并予公布后方可实施。

  二、全面规范年检(审)行为

  年检(审)工作应遵循“依法实施、规范运作、简便高效”的原则。年检(审)主管部门必须在市人民政府公布保留的年检(审)事项范围内实施年检(审)行为,不得擅自设立、随意变更或取消。对公布保留的年检(审)事项,应当将具体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年检(审)程序、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年检(审)地点、年检(审)时间、办结期限、收费标准及依据等在办公场所或新闻媒体上公示。

  三、积极创新年检(审)方式

  年检(审)主管部门要按照“整合部门资源、提高办事效率、方便企业和群众”的要求,积极借鉴各地先进经验,努力克服体制障碍,不断创新年检(审)方式。

  1、集中办理制。各年检(审)主管部门对具备条件的年检(审)事项要集中受理和办理,并按照“能进则进”的要求,尽可能进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对一时难以进入中心办理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集中办理窗口,实行“一窗式”服务。对一些特殊事项的年检(审),要采取上门年检(审)的方式,最大限度地方便基层、企业、群众,提高办事效率。

  2、联合年检(审)制。各年检(审)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行联合年检(审)制,逐步实现“一口受理、一套表式、一网运作、一次办理”的“四个一年检(审)”。对涉及二个以上部门且关联程度高的企业类年检(审),尽可能采取集中时间、集中地点、集中人员联合年检(审)的方式进行年检(审),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

  3、分类年检(审)制。要划分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分类年检(审)。对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需要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审核、认定的设施、设备类年检(审),要严格按照年检(审)程序进行管理;对经营情况好、企业信誉高、连续年检(审)合格的企业,可以予以免检;对管理比较规范的企业,可以实行备案制,适当延长年检(审)周期;对信誉较差、问题较多的企业,可以作为年检(审)的重点加以监督管理。对某些独立性强、关联度不大的年检(审)事项,在完善信用评价体系等相关条件的基础上,年检(审)主管部门可积极试行延长年检(审)间隔期,改一年一检为二年或三年一检。

  4、网上年检(审)制和年检(审)代理制。年检(审)主管部门可对部分年检(审)事项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年检(审);鼓励举办社会中介组织为企业代办有关年检(审)工作。

  5、简化年检(审)流程。凡是能够通过日常监管或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确认企业是否符合标准的,直接予以确认通过,不再要求企业到行政机关申报,并允许企业通过邮寄报送年检(审)材料。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在证照或副本上盖章或加贴标记的外,应采取书面通知或由媒体发布年检(审)结果。

  四、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年检(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年检(审)工作的领导,注重改善和加强日常监管工作,对本部门承办的年检(审)事项从受理到决定实行全过程监管,明确办理资格、办理人员、办理职责。特别是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年检(审)事项,要逐项研究监督管理的措施,确保落实到位。各主管部门要按照规范和改革年检(审)的总体要求,根据各自实际,提出减少年检(审)事项、改革年检(审)方式、延长年检(审)时限、规范年检(审)行为的具体措施,并在工作中严格执行。

  各年检(审)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要严格按年检(审)规定规范行为,不得借年检(审)搭车收费、吃拿卡要。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和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等部门(单位)要加大对年检(审)工作监督力度,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侵害企业群众利益的行为,要追究相关部门及责任人员的责任。

  附:市级年检(审)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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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九年七月二十日  

附:


市级年检(审)事项目录



一、保留的市级年检(审)事项(38项)

  市科技局(1项)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审

  市公安局(2项)
  机动车驾驶证年审 
  机动车安全技术年检

  市民政局(2项)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审
  社会团体年检

  市司法局(2项)
  基层法律服务所及服务工作者年检 
  律师事务所年检

  市人事局(1项)
  事业单位登记年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项)
 职业介绍机构年检
  劳动保障年检

  市国土资源局(2项)
  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检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

  市交通局(1项)
  道路运输车辆及证件年审

  市水利和渔业局(2项)
  取水许可证年检 
  渔业捕捞许可证年检

  市外经贸局、经贸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泰安市中心支局(1项)
 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市文化局(1项)
  网络文化、音像制品、娱乐经营单位年审

  市卫生局(3项) 
  医疗机构校验年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年审 
  食品卫生许可证年审

  市人口计生委(2项)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年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年审

  市环保局(1项)
  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年审

  市建设局(3项)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年审
  燃气经营、供应许可证年审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

  市体育局(2项)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审 
  单项体育协会年审

  市旅游局(2项)
  旅行社业务年检 
  导游人员年审

  市物价局(1项)
  行政事业性收费年检

  市农机局(1项)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车辆及驾驶证件年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项)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定期审验

  市工商局(1项)
  企业年检

  市气象局(1项)
  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安全年检

  市国资委(2项)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检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检

  中国人民银行泰安市中心支行(1项) 
  贷款卡年审

二、改为日常监督检查的事项(26项)

  市经贸委(3项)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年检 
  典当经营资格年审   
  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年审

  市教育局(1项)
  民办学校年检

  市人事局(1项)
  专业技术继续教育证书审核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项)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

  市国土局(1项)
  测绘资质证书年度注册年审

  市水利和渔业局(1项)
  水产苗种生产年审

  市外经贸局(1项)
  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经营资格证书年审

  市外经贸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泰安市中心支局(1项)
  境外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年检

  市文化局(3项)
  印刷经营许可证年审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年审
  报刊、期刊年度审验

  市卫生局(1项)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复核

  市规划局(1项)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年度审查

  市建设局(1项)
  建筑业企业资质年度考核

  市粮食局(1项)
  粮食收购许可证年检

  市广播电视局(2项)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卫星电视节目许可证年审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卫星电视节目许可证年审

  市畜牧兽医局(1项)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获证企业年度备案

  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2项)
  无线电电台执照年检 
  无线电发射设备年检

  市国税局(2项)
  税务师事务所年检
  注册税务师年检

  市地税局(1项)
  税务登记证年审

  市国资委(1项)
  公物拍卖企业年审

三、取消的年检(审)事项(1项)

  市科技局(1项)
  技术贸易许可证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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