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900004341523R/-00000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泰政发〔2009〕59号 |
| 文件类别 | 普通文件 | 成文日期 | 2011-02-23 | 发文日期 | 2011-02-23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有效性 | 有效期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9〕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鉴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相关的安置法规政策,创新工作机制,按照自谋职业与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原则,探索建立“经济补偿、扶持就业、重点安置、城乡一体”的安置制度,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完成。全市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在2009年12月底前完成。
(一)创新安置办法,实行多渠道安置。要加大改革力度,拓宽安置渠道。一是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公开安置政策、安置计划和考试考核成绩,公开挑选安置单位。二是按照区别对待、重点安置的原则,对转业士官和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致5级至8级伤残以及烈士子女(第二代)的退役士兵实行重点安置。三是充分利用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组织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满足用人单位的不同用工需求。四是鼓励和支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要认真贯彻执行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通过财政拨款、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收费等形式,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时足额发放。从今年起,属市直安置部门安置的退役士兵,其自谋职业补助金发放标准提高为:义务兵3万元,被选取为士官后每服役一年增发2000元;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个人二等功、个人三等功的,分别增发义务兵补助金的15%、10%、5%(以最高一项等级标准计发,不重复发放)。泰山管委、市高新区管委按市直标准自行发放。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提高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积极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二)明确部门责任,编制好安置计划。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全市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本地单位职工人数、企业经济效益状况和用工需求等,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拟定安置计划。对重点安置对象,要制定下达事业单位招录计划。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要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努力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任何部门、任何行业和单位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经当地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用经济补偿的形式履行安置义务,根据省、市安置计划每少安置1人补偿15万元。对拒不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三)加强对退役士兵的教育培训和就业服务。要把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作为安置工作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退役士兵尽快掌握就业基本技能,提高就业能力。培训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各级安置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城镇退役士兵举办各种形式的招聘洽谈会,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退役士兵就业指导服务机构,搭建城镇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平台,积极扶持退役士兵多渠道就业。
(四)切实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后,其军龄连同待安置时间连续计算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接收单位要按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建立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城镇退伍义务兵自报到期结束后的第二个月起,转业士官自部队停止供应起,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向其发放生活补助费。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向其发放生活费。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的,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再就业,生活困难的要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退役士兵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照顾。
(五)积极做好农村退役士兵培养、开发和使用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按照培养和开发使用农村军地两用人才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退役士兵优先照顾;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要给予扶持,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完成安置任务
退役士兵安置是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于巩固国防、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意义重大。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严格执行国家安置政策,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不能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取消其安置资格;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地区,取消双拥模范城(县)评选资格。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督查力度,对拒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其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要严格按照城镇户口青年征集比例征集新兵,不得突破。办理假档案、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城镇户口青年占用农村户口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以及缺少城镇安置有效凭证的,一律不得申请《优待安置证》,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各级安置部门要规范办事程序,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切实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确保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二OO九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