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0004341523R/-00000 发布机构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泰政发〔2009〕61号 泰政发第【61】号
文件类别 普通文件 成文日期 2011-02-23 发文日期 2011-02-23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有效性 有效期
泰政发〔2009〕61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2-23 15:0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指导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工资增长,保障企业职工共享发展改革成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09〕183号)精神,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现发布2009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标准

  (一)以2008年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507元为基数(经批准,也可以本企业2008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确定2009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为:

  1、基准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9%。

  2、上线(预警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5%。

  3、下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4%。

  (二)企业职工工资随经济效益增长最低比例为:企业效益每增长1%,职工工资增长不得低于0.3%。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均按照以上标准纳入工资指导线调控范围。

  二、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本要求

  (一)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凡2009年经济效益实现增长的企业,要确保职工工资水平有一定比例增长。

  1、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要围绕基准线安排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经济效益较好、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与上线区间安排工资增长。
  2、生产经营较正常、经济效益一般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下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

  3、上年亏损且当年可能出现亏损的企业,可暂不增加工资。

  4、各类企业对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对不同类型企业实行分类调控。

  1、竞争性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当年人均实发工资增长幅度不得突破上线(预警线)。职工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在效益允许的前提下,可按上线增加职工工资。

  2、垄断行业及国家财政补贴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突破基准线。上年工资水平高于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必须在基准线以下安排;上年工资水平高于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且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亏损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突破下线。

  3、工资水平相对偏低,或近年来经济效益持续增长但职工工资增幅较小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应低于基准线。

  (1)2007年、2008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年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2)2007年、2008年实现利润增长且盈利,预计2009年经济效益有一定增长;

  (3)人工成本处于同行业偏低水平。

  (三)提高一线职工(除企业中层及中层以上职工,下同)及技术工人工资水平。工资水平偏低的一线职工及技术工人的增资额度一般不得低于企业年度增资总额的85%,其工资增幅不能低于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一线职工及技术工人平均工资水平不增长的企业,经营者工资不得增长。

  三、全面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

  工资指导线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调控企业工资分配、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各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一)认真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审核、备案制度。各类企业要在年度工资指导线发布后30日内,以企业主要经济指标为依据,统筹兼顾企业的承受能力、发展后劲及调动职工积极性等因素,合理确定拟增资幅度、人均增资水平,通过集体协商方式制定贯彻落实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企业主管(监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实施方案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同意后7日内须向全体职工公示,方案执行情况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

  (二)建立完善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大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企业的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及工资调整幅度等,要着重体现劳动要素在分配中的价值,使职工工资水平随企业利润增长有较大幅度的提高。要综合运用劳动保障部门发布的劳动力市场职业(工种)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合理调整企业各岗位的工资水平,不断完善企业内部分配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较大的企业,可适当调整生产方式、实行轮班作业,通过集体协商亦可适当降低工资,但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三)加强对企业工资指导线落实情况的监督。一是实施警示制度。对于当年经济效益增长但职工工资增幅未达到最低增长比例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要向其发出警示信息,对其工资支付行为进行重点监控。对连续两年被警示的企业,责令其向指定帐户缴纳工资预留金,保证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二是加强对企业工资列支成本的审查。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各类企业按照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实际发放的工资,可据实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三是加强对工资指导线落实情况的检查。将企业落实工资指导线情况列入劳动保障执法检查内容,并将其作为评定企业信用等级的重要依据。对未按规定将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向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企业,要按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予以处理。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监控,及时掌握企业工资发放情况,严厉打击恶意欠薪逃匿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近两年职工工资水平过高、增长过快和不按规定执行工资指导线政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列入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范围。四是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和服务,帮助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工资增长方案,既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又要为企业长远发展提供保障。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方案,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二OO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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