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900004341523R/-00000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泰政发〔2009〕77号 |
| 文件类别 | 普通文件 | 成文日期 | 2011-02-23 | 发文日期 | 2011-02-23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有效性 | 有效期 |
泰政发〔2009〕77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高层建筑日照间距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2-23 15:08
泰山区、岱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科学合理安排市区高层建筑退让被遮挡住宅建筑日照间距,进一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适应创建国际旅游名城的新形势,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新建高层建筑日照间距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在24米及以上,36米以下的高层建筑,退让被遮挡建筑最小间距不小于30米。其中,高层建筑长度不小于45米的,建筑间距应不小于遮挡建筑相对高度的1.1倍;建筑长度小于45米的,建筑间距应不小于遮挡建筑相对高度的1倍。
二、高度在36米及以上的高层建筑,退让被遮挡建筑最小间距不小于36米。其中,高层建筑长度不小于45米的,建筑间距应不小于遮挡建筑相对高度的0.9倍;建筑长 度小于45米的,建筑间距应不小于遮挡建筑相对高度的0.7倍。
三、高层建筑退让间距符合上述要求的同时,必须同时满足国家规范规定的日照标准。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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