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食品药品监督局与涉药单位签订质量安全责任书
发布日期:2011-02-23 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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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强化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质量意识,落实监督责任,日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相关涉药单位分别签订了《药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通过签订药品质量安全责任书,进一步明确了涉药单位的质量责任,牢固树立企业第一责任人意识。《责任书》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认真履行质量管理职责,切实加强药品生产质量安全全过程监控,严把原辅料进厂关,严把处方审核关,严把生产工艺关,严把药品检验关,严防不合格或有质量隐患的产品出厂。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并完善药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所经营的生物制品、疫苗以及冷藏药品的进货渠道、冷链运输、储藏条件等按要求从严管理,杜绝挂靠经营、超方式经营、超范围经营、出租(借)柜台、药品采购渠道不规范、购销凭证不合法等行为。涉药企业要增强社会责任心,牢记质量是企业生命的宗旨,严格自律,守法诚信,确保药品质量安全,维护企业形象,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有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完成《责任书》规定内容的予以表彰鼓励,纳入诚信档案。对完不成责任目标,发现违法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同时实行“黄牌警告”,直至重点管理,在政府网站和《泰安日报》公布违法、失信单位名单,因履行职责和落实制度不力造成药品安全事故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授权人及其相关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来源:项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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