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泰安市城区客运出租行业质量信誉考核暂行办法》和《从业人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标准》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1-02-23 15:27 浏览次数:

全市创建国际旅游名城动员大会以来,市交通局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号召,迅速在泰城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开展了综合治理活动,并制订了《泰安市城区客运出租行业质量信誉考核暂行办法》和《从业人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标准》(以上均为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标准》),这是市交通部门践行科学发展观、认真开展城市综合整治的重要举措,今天见诸预报端,旨在倾听民声、了解民意、问计于民,希望广大市民热情参与,多提建议,市交通局将充分尊重各方意见,积极采纳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对有关条款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一、《办法》、《标准》十分必要

客运出租汽车作为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百姓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同时,客运出租汽车又是一个城市传播文明的流动窗口,被誉为“城市名片”,其服务质量不仅展现了行业形象,更反映了一个城市的精神面貌,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经过20多年发展,目前我市城区已拥有出租汽车公司10家,出租汽车1292辆,从业人员近3000人。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在方便市民生活、满足群众出行、解决城市就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在出租汽车行业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存有诸如规章制度不完善、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不足。《办法》、《标准》的制订是建设经济文化强市、打造国际旅游名城的需要,也是长期以来广大市民、游客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一致呼声,是建立制度,完善机制,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客运出租行业健康发展的基本要求。因此,这项举措是人心所众,势在必行。

二、法律依据充分

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67号)中明确,城市出租车管理职能下放给地方人民政府。泰安市人民政府于1997年以市政府令的形式出台了《泰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其中第六条明确规定“市、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行业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泰山区、郊区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业务,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实施。”因此,由交通部门组织拟定并实施《办法》、《标准》是依法履行部门职责的具体体现。

三、奖惩适度,重在自律

出租汽车行业的奖惩制度,是强化行业管理、推动行业发展,实施质量信誉考核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奖励,是对成绩优秀的运营企业和从业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嘉奖,以激励全体从业人员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惩罚,是对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有害公众利益、有损行业形象的企业或从业人员进行的惩戒,以规范全体从业人员的行为。《办法》、《标准》的出台,坚持奖惩并举,以奖为主,辅之以惩,坚持客观公正,违法必究、有错必改,并对奖惩进行细化和量化,采取了分值衡定的方法。根据考核办法对不按规范经营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实施惩处,有利于保护规范经营的积极性。而对于评为先进的,得到广大群众赞扬的,予以加分,实施奖励,可以弥补失分,以鼓励知错就改,弘扬行业正气。有奖有罚的竞争制度,更有利于发现典型、培育典型、宣传典型,发挥典型的带动作用,激发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服务热情,形成人人争当“优秀服务明星”、争做“文明服务使者”的大好局面,提升行业整体形象,为我市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四、不涉及出租汽车经营权

市交通局出台《泰安市城区客运出租行业质量信誉考核暂行办法》,目的在于培育和弘扬“规范经营、文明服务、诚实守信、奉献社会”的良好行业风尚,提高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树立“乘客至上、信誉第一”的优质服务意识,创建管理一流、服务一流、诚信一流的出租汽车行业品牌,为我市打造国际旅游名城提供优质的服务保障。信誉考核针对从业人员实行量化管理,如果从业人员年度考核得分在负10分以下,说明其已不具备从事出租行业的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赋予的依法行政的职能,市运管机构负责培训发放出租从业人员服务资格证及服务监督卡,同时,也有权利和责任对违法违规违章违反从业资格要求的人员予以处罚,收回其从业人员服务资格证及服务监督卡,但不涉及出租汽车的经营权问题。申请继续从事经营的人员,需重新参加上岗培训,经市运管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办理从业人员服务资格证和服务监督卡。

来源:泰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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