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经贸委等11个部门印发的《关于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开展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集中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2-24 09:08
浏览次数:
泰经贸节字[2008]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快建设我省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控制和减少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近日,省经贸委、省政府节能办、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保密局、省司法局、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环保局、省科技厅、省公安厅、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开展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集中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废旧家电回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把废旧家电的回收处理作为节约资源、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作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措施,加强领导,强化措施,抓出实效。
二、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废弃的家用电器及计算机、传真机、打印机等电子产品,应无偿交给已在主管部门备案的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业,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置。任何单位不得将废旧家电交给未经备案的企业和个人收集处理,也不得随意弃置或混同生活垃圾处置。目前我市已备案的企业为青岛新天地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有限公司泰安分中心。回收企业应将回收及处理情况及时向市政府节能办报告。
三、对涉及国家秘密和内部工作信息的计算机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等办公自动化设备,以及司法或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处理罚没的、需销毁的家用电器、计算机等电子产品,须交当地保密部门或已备案的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业统一销毁。
四、回收处理企业接受废旧家电后,应按规定处理,并向废旧家电交付单位出具回收处理单据(五联单,样式附后),作为单位处理账务和向资产管理部门申请核销资产的证明。未按规定进行集中处理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资产核销手续。
五、请各县(市、区)经贸局(节能办)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处理的落实工作。
青岛新天地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有限公司泰安分中心联系方式:
地址:泰安市御碑楼小区10号商业房
电话:8486568传真:8486568
联 系 人:黄星
电子邮箱:qdxtd_ta@163.com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日
来源:项目部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