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确认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2-24 09:08 浏览次数:


泰经贸节字【2009】85号

各县(市、区)经贸局、节能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市高新区、市国资公司:

近日,省经贸委、节能办、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确认工作的通知》(鲁经贸循字〔2009〕88号)文件,对企业购买并使用符合《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实行确认制度,现将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严格申报条件

申报认定的法人企业必须已购买并自身实际使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5号)规定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

二、审核程序要求

县市区经贸局、高新区经发局组织所属企业申报,并会同财税部门对上报材料把关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市经贸委(节能办)会同市财税部门进行初审。

申报材料一式十份(其中市经贸委七份,财政、国税、地税各一份),统一采用A4纸规格,按申报材料要求打印目录,并按顺序加封装订成册。

三、申报时间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确认暂定为每年一批,企业于9月30日前向县市区经贸局递交确认申请材料,县市区审核汇总后于10月20日前报市经贸委(节能办)。

按照省统一部署,鉴于2008年是企业享受新税法优惠政策的第一年,特增加一次确认批次,本批申报确认的重点是:2008年1月1日以后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环保产业设备的企业。请各单位于3月27日前向市经贸委(节能办)递交确认申请材料。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

来源:项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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