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经贸局、高新区经发局,国资公司:
近期,省经贸委下发了《关于组织推荐资源再生利用示范企业和示范项目的通知》(鲁经贸函字【2009】43号)文件,在全省范围内组织推荐重点资源再生利用示范企业和示范项目,现将通知转发你们,为切实做好项目推荐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按照要求,精心组织。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省通知要求,在规定推荐范围内组织好相关示范企业和示范项目的推荐工作。推荐示范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符合环保要求。采用的生产工艺、技术先进,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推荐示范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具有较好的示范和推广意义。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同时申报示范企业和示范项目。
二、报送要求
各县市区推荐示范企业和示范项目的数量控制在2个以内,于3月12日前将推荐材料报市经贸委。
联系人:牛大鹏
电话:6991532
电子邮箱:taxqk@163.com
附:《关于组织推荐资源再生利用示范企业和示范项目的通知》(鲁经贸函字【2009】43号)
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鲁经贸函字〔2009〕43号
关于组织推荐资源再生利用示范企业和示范项目的通知
各市经贸委(经委、青岛市发改委):
为推动全省再生资源产业的发展,根据全省经贸工作的总体部署和《2009年山东省节能工作要点》的要求,今年将重点抓好资源再生利用示范企业和示范项目建设。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经研究,确定由各市经贸委组织推荐一批资源再生利用示范企业和示范项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利用废旧金属(废铝、废铜、废铅、废钢等)、废橡胶、废塑料、废玻璃、废纸、废弃电器及电子产品等再生资源的生产企业和工业项目。
二、企业和项目要求
企业的生产工艺、技术或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符合环保要求,综合实力较强,生产技术和工艺先进,利用再生资源的规模较大。有关项目已经建设完成,并显示出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技术先进适用,并在行业内或某一地区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和较好的示范意义。项目应于当年或上年度已经启动实施,并于2009年年底前完成。承担项目的企业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项目资本金落实,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三、报送要求
每个市推荐的示范企业个数不超过3个,示范项目个数不超过5个。申请资源再生利用示范企业和示范项目的企业要填报附件1、附件2,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各市经贸委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进行汇总,填报附件3、附件4,连同企业材料一同上报,同时报送附件3、附件4的电子文本。有关推荐材料请于3月15日之前报到省经贸委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处。联系人:邓军,电话:0531-86920013,电子邮箱:junrudeng@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