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市建设项目费用减免及土地出让金返还规定
发布日期:2011-03-08 10:50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项目配套费等费用减免和土地出让金返还行为,保障政府收益,促进政府行为规范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级收取的城市建设项目配套费等费用减免以及土地出让金返还,适用本规定。
城市建设项目费用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等。

  第三条  城市建设项目费用减免和土地出让金返还,坚持对号入座、集体决策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建设项目收费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大厅统一办理,各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予以减免。

  第五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对各收费单位的收费情况及收费减免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第六条 收费减免和土地出让金返还的文件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省以上文件和市政府文件,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其他不得作为减免和返还的依据。

  第七条  国家、省、市有文件规定可以减免的收费项目,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应将减免依据、项目、条件、标准在收费大厅公示,各执收单位按文件规定予以减免。

  第八条  对没有减免文件依据的收费,建设单位认为有理由减免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向收费单位提出减免申请;
  (二)收费单位提出初步意见,报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审核;
  (三)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查后认为应当减免的,提出减免意见,报市长办公会或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
  (四)市长办公会或市政府常务会批准给予减免的,各收费单位根据会议纪要办理减免手续。

  第九条  商业、旅游、娱乐、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各项收费,原则上不得减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研究决定后,可以减免有关费用:
  (一)对我市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二)建设单位承担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任务的。
  上述项目减免的费用,应当与其承担的公建项目成本相一致。

  第十条  用地单位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不得减免。有明文规定可以返还的,由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征收后按规定程序予以返还;无返还规定,用地单位认为有理由返还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用地单位向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返还申请;
  (二)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市长办公会或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
  (三)市长办公会或市政府常务会决定给予返还的,市财政部门根据会议纪要办理返还手续。

  第十一条 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中涉及费用减免和土地出让金返还的,由市建设、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市长办公会或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或违反规定程序减免有关费用或返还土地出让金。
市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收费减免行为的监督检查,定期检查收费减免和土地出让金返还依据,对不按本规定要求减免费用、返还土地出让金的,所作出的决定无效,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泰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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