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泰安市人民检察院、泰安市公安局:关于敦促各类逃犯投案自首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1-07-29 10:32 浏览次数:

  为切实提高各项打击效能,维护泰安治安秩序,进一步推进“清网行动”和“平安泰安”建设的深入开展,在坚决贯彻“严打”方针,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严重犯罪活动的同时,按照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给自愿悔过的犯罪分子一个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各类在逃人员特别是在逃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的首要分子或骨干成员,爆炸、杀人、伤害、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的在逃人员,严重经济犯罪案件的在逃人员,公安机关历年通缉的犯罪嫌疑人及其他刑事犯罪案件的在逃人员和在逃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嫌疑人,必须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并立即向公安司法机关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二、凡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0日前投案自首,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或者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的,一律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中罪行较轻的,投案后可办理有关手续,听候处理,不予收监羁押;凡拒不投案自首、坦白交代罪行甚至顶风作案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坚决将其缉捕归案,并按照“从重从快”的方针,一律从严惩处。
  三、投案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律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各类在逃人员或其他犯罪分子在家属、亲友的规劝、护送下到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的,视为自首。
  五、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包庇、袒护犯罪分子。各类在逃人员的家属要积极规劝违法犯罪的亲人尽快投案自首。凡在本《通告》公布之后为犯罪分子提供食宿条件、交通工具,故意窝藏、包庇或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隐匿销毁罪证、出具或制造伪证、阻碍干扰公安司法机关执行任务的,一律严惩不贷。
  六、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大胆揭发犯罪,积极提供逃犯线索,并有义务将违法犯罪分子扭送公安司法机关。凡检举揭发犯罪、提供犯罪线索、协助侦破案件、抓获各类逃犯的有功人员,一律给予表彰奖励。举报电话:0538—8275110;凡威胁报复检举揭发人的,公安司法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特此通告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来源:项目部
关闭
打印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