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科技局2012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日期:2013-02-16 02:59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特向社会公布2012年度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报告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及公开平台、载体建设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及收费与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起的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需要说明的事项与附表六个部分组成。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报告的电子版可在“中国泰安”(http://www.taian.gov.cn)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泰安市科学技术局联系(地址:泰安市政大楼B7002室;邮编:271000;电话:6991120;传真:6991187;电子邮箱:bgs@takj.gov.cn)。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概述

2012年,泰安市科学技术局切实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执行《泰安市科技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配套制度和工作规范,积极拓展政府信息公开的载体和形式,建立健全公正透明的科技管理体制,努力保障社会公众对科技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顺利。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及公开平台、载体建设情况

2012年,我局共在泰安市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77条;在泰安市科技信息网主动公开政府信息412条,其中工作动态、领导活动等政务信息305条,通知、通告类107条。

1.政策法规。继续主动公开了《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泰安的决定》、《泰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泰安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泰安市技术创新支撑“双千亿”工程行动计划》、《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泰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泰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等我市出台的一系列促进科技创新的政策文件。

2.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科技事项。主动公开了科技规划、科技计划及专项计划、科技奖励、专利及补助、科技类民办非企单位审查、技术贸易合同登记、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市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认定、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批复、市科技成果推广中心认定等涉及科技管理改革与发展、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需要群众知情、参与、监督的事项。

3.机构职能。公开了市科技局概要介绍及主要职责,公开了机关管理职能、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等信息,公开了局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等。

积极拓展了政务信息主动公开方式与渠道。为方便公众了解有关科技信息,2012年,我局在《科技日报》头版刊发《剪切大钢卷如同裁纸》等最新发现与创新报道2篇,在其它版面先后刊发《“泰山制造”转型:寻找丢失的“中国名牌”》、《民企创新:做企业仅仅靠模仿,一定短命》、《“搅局者”博的七年之“博”》等10余篇科技通讯报道;在《泰安日报》开辟了“创新泰安”专栏,围绕“科技合作年”活动组织了重大科技合作成果展示、重大科技合作平台建设等系列报道,刊发科技宣传文章100余篇,其中头版报道3篇;在泰安电视台《新闻零距离》开设了“寻找民间发明人”专栏,累计报道12期。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情况及收费与减免情况

2012年,我局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未收取费用。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起的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2012年,我局未出现因政府信息公开而产生的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情况

    2012年,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虽在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完善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加强科技局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信息公开内容不完善、公开不及时等问题。下一步,我局将继续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开拓创新,狠抓落实,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一)加强政务公开组织领导。调整完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完善和落实各项政务公开制度,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严格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建立内容考评及违规违纪追究制度。

 (二)丰富政务公开内容。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增大公开信息量,不断充实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三)拓宽政务公开渠道。努力探索政府信息公开的新路子、新途径,积极争取政府投入,采用灵活多样的信息公开方式,畅通公开渠道,方便群众、服务群众,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点内容和主攻方向。

六、需要说明的事项与附表

    为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漏国家秘密和其它不应公开的内容,我局制订了《泰安市科技局对外发布信息保密审查制度》,建立了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对拟公开发布的信息本着“既保证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原则进行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一律不进行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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