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4-04-17 10:06 浏览次数:

小型微利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推动力量、自主创新的主要载体,频频被“倒闭、跑路、钱荒”等阴霾笼罩,增大了经济下行的压力。为了让更多的小微企业在生存奋斗、转型升级、发展壮大过程中轻装前行,国家密集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扶持政策,持续向扶持小微企业倾斜,尽可能把温暖传递到每一个小微企业。本期就如何促进小微企业健康稳定发展,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梳理和解读,希望能够为企业发展提供一定的指导和帮助。

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一)基本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并非企业满足了“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条件并且符合《实施条例》规定的相关指标即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只有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中20%的低税率:

1)企业实行税款查账征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中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2)企业为居民企业

根据《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

因此,非居民企业和核定征收企业并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二)补充规定

根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第一条规定:自201211日至201512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知》第二条明确规定: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由此看出,国家在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低税率的基础上又大幅度地加大了税收优惠的力度,将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率降到了10%。而且,本《通知》较之前的《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规定的变化主要有两点:一是延长了税收优惠的时间,将优惠截止日期由20121231日延长到20151231日;二是扩大了优惠政策适用的范围,将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增加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根据规定,这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样也只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二、增值税优惠政策

1.《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关于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鲁财税〖2011〗第91号)明确,增值税的起征点: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第九条明确规定“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所以,只有符合以上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才适用起征点调整政策。

还需要补充的是,这里的起征点又称“征税起点”或“起税点”,是指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起征点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起征点不同于免征额,免征额的含义是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免于征税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

2.《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81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小微企业的界定,与所得税所指小微企业概念存在较大差别,《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小微企业暂免所征收增值税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国税函[2013]252号)规定,增值税小微企业是指月(季)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6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型单位中的小规模纳税人。

来源:项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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