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发〔2015〕13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1-17 10:22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泰安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1日

  泰安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项目实施,完善项目运作机制,提升政府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负有供给责任且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项目,主要包括城市基础设施、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新型城镇化试点等公共服务领域和基础设施类的新建、改扩建及存量项目。

  对投资规模相对较大(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技术发展比较成熟、收益比较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相对灵活、合作期限较长(一般为10-30年)的项目,优先选择运用PPP模式。

  对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特定领域需要实施特许经营的,按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PPP项目征集、识别评估和绩效评价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以下统称项目主管部门)负责PPP项目的提出、方案编制、选择社会合作资本、组织实施、项目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双方在实施PPP项目活动中,应坚持依法合规、重诺履约、公开透明及公众受益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识别与准备

  第五条 市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应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做好PPP潜在项目的征集、储备工作。

  项目主管部门对本单位、本系统的计划项目、存量项目进行梳理,提出潜在PPP项目;市财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进行评估筛选,在此基础上确定备选项目。

  第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编制项目初步方案。需要上报争取扶持的,应列入市财政、发展改革部门的储备库。

  市财政部门应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对初步方案进行物有所值评价,判断项目适用PPP模式后能否降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能否增加供给、优化风险分配和提高运营效率及与其他模式的绩效比较等,以决定项目是否适用PPP模式,并向市政府报告。

  对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的项目,市财政部门还应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方案编制过程中应重点研究拟定以下内容,并作为方案的核心内容:

  (一)项目采用PPP模式的必要性;

  (二)项目投资规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三)投资效益回收模式:社会付费、政府付费、政府补贴或其他收益模式,投资收回大概期限、回报率等;

  (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大概比例,政府出资来源及回报等;

  (五)在PPP项目投资合作中,政府投票权、一票否决权、优先权、回购权等初步设定;

  (六)对社会资本方的条件要求、资质要求等;

  (七)PPP项目服务价格、收费标准区间、服务监管等;

  (八)其他重要内容。

  涉及财政资金的,项目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研究拟定。

  第八条 对项目实施方案实行联合审查,联审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市长召集,市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发展改革、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保等有关部门参加。经审查认为方案可行的,各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别作出书面审查意见。审查通过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确定实施的PPP项目,政府投资合作代表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实施机构。

  第三章 项目采购与执行

  第九条 项目实施机构根据审定的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招商公告,按照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公开选择社会资本方。

  需要在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公开招商的,由项目实施机构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发布申请,逐级上报并经审核通过后公开发布。

  第十条 社会资本方选定后,项目实施机构应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等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社会资本方签订合作协议。协议中应明确投资额度、项目公司、双方权利义务、优先权、土地使用权和设施所有权,服务标准或绩效要求、价格管理、收益回报方式,风险分担、评估论证、违约责任、退出机制、应急和临时接管预案等相关内容。

  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等文件签订前,市财政部门应对涉及财政承受能力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协议内容中财政支出责任与承受能力论证意见保持一致。 合作协议中实施方案未涉及的内容,按规定程序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项目属于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在签订合作协议前,应当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合作协议明确约定设立项目公司的,项目实施机构和市财政部门监督社会资本方按照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出资设立项目公司;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合作协议规定出资。

  社会资本方根据合作协议需要依法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项目核准或审批手续的,有关部门在进行审核时,应当简化审核内容,优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对于本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八条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已经明确的事项,不再作重复审查。

  第十三条 合作协议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实施机构和社会资本方任何一方不履行合作协议约定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的,应当根据协议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 项目融资由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负责。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及时开展融资方案设计、机构接洽、合同签订和融资交割等工作。市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机构应加强监督管理,防止企业债务向政府转移。

  第十五条 合作协议中涉及的政府支付义务,市财政部门应结合中长期财政规划统筹考虑,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市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机构应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支付台账,严格控制政府财政风险。在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建立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政府支付义务纳入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第十六条 在合作协议执行和管理过程中,项目实施机构重点关注合同修订、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工作。

  项目实施机构每3-5年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重点分析项目运行状况和合作协议的合规性、适应性和合理性,及时评估已发现问题的风险,制订并采取应对措施加以解决。

  第十七条 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范和合作协议,提供优质、持续、高效、安全的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对所有用户普遍地、无歧视地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不得对新增用户实行差别待遇。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保障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正常提供。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有权临时接管项目,直至启动项目提前终止程序:

  (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遇不可抗力;

  (二)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违反合作协议;

  (三)威胁公共产品和服务持续稳定安全供给;

  (四)危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

  (五)其他有权临时接管项目的情形。

  第四章 项目移交

  第十九条 项目经营期满或合作协议终止,按照协议约定,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应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办理项目资产等移交工作。

  第二十条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配合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做好移交过程中项目运营平稳过渡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项目移交完成后,市财政部门应组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产出、成本效益、监管成效、可持续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应用等进行绩效评价,并按相关规定公开评价结果。评价结果作为政府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工作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项目监督

  第二十二条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履行行政监管职责,重点关注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价格和收费机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劳动者权益等。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合作协议,定期对PPP项目建设运营情况进行监测分析,监督履行合同义务情况,定期监测项目产出绩效指标,编制季报和年报,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保障所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将社会公众意见作为监测分析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政府、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应依法公开披露项目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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