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发〔2015〕11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及上市挂牌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5-11-02 10:20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制度创新,促进企业做大做强,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意见》(鲁政发〔201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推动规模企业加快规范化公司制改制

  实施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五年行动计划”,自2015年起,每年改制比例不低于10%,努力做到应改尽改;到2019年年末,力争实现全市50%以上规模企业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改制企业普遍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具备对接资本市场的基本条件。通过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实现企业产权清晰,股权结构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财务规范,家底清楚;历史遗留问题得到规范,市场主体资格合法;实现“人员、财务、资产、机构、业务”五个方面的独立,企业成为真正的法人实体。改制企业上市挂牌后备资源数量明显增多、质量明显提升,力争全市资本市场融资总量占全市社会融资规模的比例达到20%以上。

  (一)落实税费支持政策。

  1.落实企业改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改制企业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固定资产)划转时,改制后主要股东、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不发生改变的,按照国家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免收交易手续费。(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房管局、市地税局)

  2.落实企业兼并重组税收扶持政策。改制企业兼并重组、资源整合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和省里出台的相关规定执行。改制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的,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视同销售而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降低收购股权(资产)占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资产)的比例限制,扩大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的适用范围意见。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企业所得税按照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3.缓免相关税费。企业因改制而需要补缴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如缴纳税款确有困难并符合税法规定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可暂缓缴纳相关税款。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一次性发生的土地、房产、车辆等权证过户,企业用水权、用电权、用气(热)权及其他无形资产过户,相关部门按规定减(免)收市级(含)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有关管理规定办理。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需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免收市级(含)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鼓励和支持改制完成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符合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改制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研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规定加计扣除。(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市房管局、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国网泰安供电公司)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1.对服务企业改制中介机构费用支出给予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聘请符合条件并提供中介服务的财务顾问、投资银行、会计师、律师等支出给予支持。相关中介机构有关执业活动应接受市有关部门监管。(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办、泰安高新区管委,各县、市、区政府)

  2.优先安排改制企业政府专项扶持资金。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的各类产业发展、技术改造、技术开发等专项资金,优先安排改制企业。符合条件的改制企业申报政策性资金和发展项目时,有关部门要优先支持。(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

  (三)加大项目支持和金融支持力度。

  1.优先给予土地、项目立项支持。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为改制企业办理有关土地使用和不动产登记手续。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有关部门要为其优先办理项目立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环评预审、转报或核准手续。(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保局、市房管局)

  2.加大对改制企业的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对改制企业给予信贷支持,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求和财务状况,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和贷款期限,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动产质押、订单质押、仓单质押等抵质押贷款业务,创新信贷服务方式,提高信贷审批效率。对改制企业合理的票据承兑、贴现需求优先给予支持。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求、发展前景和信用较好但暂时有困难的企业,维持合理的贷款利率,积极构建平等、互惠、互利的银企关系。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要尽可能为改制企业变更银行结算账户提供便利。通过探索发行优先股、定向开展并购贷款、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等方式,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市金融办、人行泰安市中心支行、泰安银监分局)

  3.支持改制企业扩大债券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改制企业发行公司债、企业债、中小企业集合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各类债务融资工具,积极推动改制企业发行私募债券,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培育壮大政府参控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发债企业提供有效的增信措施,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和缓释机制。鼓励改制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等债务融资工具融资。(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行泰安市中心支行)

  4.引导社会资本发起设立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股权投资基金。支持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发起设立企业改制股权投资基金,专门用于支持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引导和鼓励各类股权投资机构入驻发展。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也要设立相应的引导基金。(市财政局、市金融办、泰安高新区管委,各县、市、区政府)

  5.支持建立生产要素交易平台。对依托我市优势产业组建的各类生产要素交易平台,经省政府批准并开业后,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6.支持发展资本市场各类融资机构。对在我市新设立的种子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并购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以及各类资产管理公司等,上述新设机构在我市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市政府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房屋租赁市场指导价的30%,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7.建立健全金融服务体系。金融机构要针对改制企业行业类型、发展阶段的金融需求特点,定制个性化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融资、结算、理财、咨询等综合性服务。实施改制企业股权集中登记托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开展合作,为改制企业提供股权质押融资。建立股权投融资平台,为投融资双方提供直接融资对接渠道。加大保险资金引进力度,筛选适合保险资金投资的重点改制企业和项目,支持保险资金参与政府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企业股权投资、并购重组和改制上市。引导推动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民间借贷服务机构支持服务企业改制。支持推动符合条件的改制企业进入齐鲁股权交易中心、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鼓励保险机构为改制企业制订一揽子保险计划,建立保险承保和理赔便捷通道,提供“一站式”服务。(市金融办、人行泰安市中心支行、泰安银监分局、市保险行业协会)

  二、鼓励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

  (一)拟上市、拟“新三板”挂牌企业自进入上市、挂牌辅导之日起三年内(不足三年上市、挂牌的,至上市、挂牌之日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自建自用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包括供气、供水、供热专项配套费)。因自身原因中止上市、挂牌工作的,不再享受上述优惠措施,并补缴减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金融办、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二)对拟上市、拟“新三板”挂牌企业在上市、挂牌过程中,因财务规范、调整以往年度利润而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等有关税收,以及因土地、房产评估增值或土地、房产、设备补入账等原因而补缴的有关税收,根据增加的地方财力,由受益财政以适当方式给予等额补助。(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金融办、市房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泰安高新区管委,各县、市、区政府)

  (三)对上市、挂牌及融资企业给予奖励。

  1.企业在沪深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后(包括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形式上市且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企业),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后,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2.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3.鼓励企业利用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对企业融资再投入市内建设项目,并形成固定资产5000万元以上的,按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行泰安市中心支行)

  4.对拟上市、拟“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市过桥还贷资金,在符合条件前提下给予优先支持。(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拟上市、拟“新三板”挂牌企业是指经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完成尽职调查,签订有关协议,进入实质性工作阶段的企业。改制企业、拟上市及拟“新三板”挂牌企业与证券中介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向境内外证券监管机关递交申请材料、发生重大重组以及股权融资等影响上市、挂牌的重要事项要及时向改制、上市挂牌主管部门报备相关信息。申请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企业,由各县(市、区)政府、泰安高新区管委视情况转报市金融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由其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持核准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金融办,泰安高新区管委,各县、市、区政府)

  三、加强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指导

  (一)实施上市挂牌资源库动态管理。实施“百家企业上市梯次培育计划”和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五年行动计划”,按照“培育一批、改制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思路,综合考虑企业规模实力、上市意愿和发展潜力,科学规划、规范操作,实施差别化分类指导,每年筛选后备企业充实上市资源库,并加强规范指导、加大倾斜扶持力度。(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金融办及相关单位)

  (二)监督指导企业规范运作。坚持依法改制,指导和帮助企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上市挂牌要求规范运作,加快改制步伐,积极消除隐患,为企业发展和上市挂牌奠定基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金融办牵头,相关单位配合)

  四、建立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金融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推进企业改制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督查、评价,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推动服务业企业改制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指导和推动工业企业改制工作,市商务局负责指导和推动商贸流通企业改制工作,其他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企业改制及对接资本市场工作。进一步完善企业上市、挂牌工作机制,市金融办要加强对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协调、督促、服务、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及时解决企业改制和上市、挂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各县(市、区)政府、泰安高新区管委是辖区内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工作、上市挂牌工作责任主体,要建立组织领导机制,统筹协调推进企业改制上市挂牌工作,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和实施方案。

  (二)设立企业改制行政许可专门窗口。建立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绿色通道,市、县两级要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专门窗口”,“专门窗口”期限暂定为5年,统一受理企业改制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享受优惠政策时,应持有本级政府牵头部门出具的《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证明》。

  (三)建立企业改制、上市挂牌问题直通车服务协调机制。企业在改制、上市挂牌过程中,因历史遗留的债务和担保问题构成重大法律障碍的,各县(市、区)政府、泰安高新区管委要积极协调各方当事人,妥善解决债务处置、债务重组、转移担保等问题。对改制企业资本运作、战略管理等方面人才资源的培育、引进和使用给予支持。

  (四)营造良好环境。加强改制、上市挂牌工作培训,激发各级、各企业公司制改制、上市挂牌的内在动力。营造诚信信用环境,保护股东、债权人、职工的合法权益。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企业改制、上市挂牌、对接资本市场工作重要意义和作用的宣传,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改制、上市挂牌工作的认识,为企业改制、上市挂牌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五)强化考核检查。市金融办负责牵头制定企业上市、挂牌工作考核办法,每年对各县(市、区)和泰安高新区企业上市、挂牌及直接融资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各县(市、区)政府、泰安高新区管委要按季度将辖区内上市、挂牌后备资源培育情况和企业上市、挂牌工作情况报市金融办。市金融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政府、泰安高新区管委规模企业改制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及时通报改制工作成效、对接资本市场情况。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7日


编辑:(
关闭
打印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