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办发〔2015〕11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5-11-20 10:29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力度,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5〕2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监管内容

  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主体为各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主要对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产品或服务质量等情况,以及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审批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等进行监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行政审批,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管;对涉行政审批及相关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收费标准及资格资质进行监管。

  (二)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审批后仍需监管的事项,主要对原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服务和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行业标准、是否存在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信用管理制度建设、收费行为、信息公开情况等进行监管。

  (三)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主要对承接的社会组织资质条件、工作质量绩效、收费行为、信息公开、建立内部和行业自律管理机制以及开展活动情况等进行监管。

  (四)下放、委托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主要对承接机关(受委托行政机关)的承接能力、承接事项的目录编制和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时限、要求,以及建立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承接机关要按照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加强监管,受委托行政机关要根据委托权限对实施审批的事项依法加强监管。

  (五)工商登记前置改为后置审批的事项。重点强化证照管理的有效衔接,各相关主管部门要依照工作职责依法加强监管。

  二、监管措施

  (一)加强日常监管。对保留实施的事项,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抽验、“飞行检查”、“双随机抽查”、网络核查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等方式,依法核查审批后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生产经营场所条件等情况,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运行情况,行政相对人生产经营产品质量安全情况。积极推行书面检查的标准化管理,加大检查频率,规范检查流程。对下放、转移的事项,可通过随机抽查、调查访问、第三方评估等形式,对权力实施效果进行评价监管。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依托政务服务网上平台,实时动态监管,实现“制度+技术”的有效监管。

  (二)加强风险监测。加强对市场行为的风险监测分析,建立高危行业、重点工程、重要商品及生产资料、重点领域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风险监测预警制度、风险管理防控联动机制。完善区域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制度,增强监测和预判能力,依据风险监测程序,重点加强对发生事故几率高、损失重大的环节和领域的监管,防范区域性、行业性和系统性风险。广泛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增强检测和预判能力,经常性研判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主动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开展跟踪检查和专项整治。

  (三)加强信用监管。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搭建市级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机制。积极推进信用标准化建设,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存储、共享与应用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强化信用约束,以日常监管信息、行为信息、信用评价信息等为基础,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诚信档案,完善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违法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形成监管执法的“大数据”。针对不同类别的监管对象,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预警机制、惩戒机制,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出入境、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失信惩戒长效机制。

  (四)加强行业自律。大力发展培育社会组织,加快发展优势行业、新兴产业、支柱产业领域行业协会商会,实现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在人员、财务资产、职能、办公场所等方面的真正脱钩。加强行业协会商会的自身建设,健全行业组织管理制度,完善行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增强行业协会商会自治能力,提高行业组织的法制意识和自我管理意识。积极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坚决杜绝部门通过向行业协会转移管理事项进行变相审批和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发布产品和服务标准,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加快行业执业质量监管体系建设,建立评级机制和执业检查制度,加强行业组织管理,规范行业组织行为,引导行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五)加强社会监督。拓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渠道和方式,建立公众举报受理平台,鼓励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反映行政相对人在产品和服务质量、违法经营等方面的问题,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对市场主体的监督,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社会监督的作用,依托外力倒逼主管部门依法履责,维护健康的经济社会秩序。完善公众投诉受理和督办机制,设立互动式市场监管信息反馈平台,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社会公众的投诉。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依法为举报人保密,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强化舆论监督,曝光典型案件,提高公众认知和防范能力。

  三、保障机制

  (一)明确职责分工。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督促指导行政机关制定具体监管办法,牵头对行政机关监管工作进行专项督查。法制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管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查;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对各级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民政部门负责牵头构建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会同财政等部门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引导社会组织建立健全规范运作、诚信执业、信息公开、公平竞争、自律保障等机制。财政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后,执行有关财税法规政策、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对社会组织会计行为进行监督;加强财政预算、财政收支管理、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指导。物价部门负责规范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各类价格和收费行为,依法查处违法收费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等。

  (二)建立协同监管机制。要进一步完善监管协调联动机制,科学划分事权,厘清市县两级监管职责,避免出现重复监管和监管漏洞,实现资源共享,建立健全横向协调、纵向联通、纵横协管的监管体系。由多个行政机关共同审批的事项,要结合建立责任清单制度,明确监管职责,细化监管责任,避免推诿扯皮,防止由于监管不到位或缺位出现监管真空。探索创新社会组织协同共治模式,选择涉及公共事务的领域,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等各种方式依法将监管过程中的事务性、技术性工作交给社会组织,降低行政成本。建立公众监督激励机制,提高公众参与监管的积极性。

  (三)加大行政监管力度。调整优化监管资源,整合规范监管执法主体,加快推进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后,要调整力量加强后续监管工作队伍,减少执法层级,推动执法力量重心下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监管执法体制。严格规范执法行为,细化执法程序和具体操作流程,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以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领域为重点,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对涉及跨区域、跨部门的案件,建立健全协同办案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健全完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四)完善法规制度。强化依法监管,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责权限、程序、方式和手段,规范监管行为;明确相关市场和社会主体的权利、责任和行为规范,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退出机制。根据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市场变化情况,对加强后续监管措施涉及的规范性文件,及时提出修改废止建议。完善市场监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五)强化责任追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和行政审批效能监督制度,综合运用监察、审计、督查、行政复议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以罚代管、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监管义务或监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行政机关没有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行为而引发系统风险的,以及长期不能有效制止违规违法行为而引发区域性风险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行政机关直至政府行政首长的责任。因过错导致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安全等领域事故的,要倒查追责。

  四、组织领导

  各级行政机关是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从事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加强监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充实监管力量,保障监管经费,提高监管技术水平和能力,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本方案,结合已公布的部门责任清单,明确内部分工和监管责任,逐项或分类制定本部门、单位的具体监管制度,并于11月30日前将监管制度连同电子版报市编办审核,统一交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12月15日前,要以部门文件形式在本部门网站公布监管制度,接收社会各界监督。

  各县(市、区)要参照本方案制定各自实施意见,12月20日前完成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制定和公布工作,并将具体落实情况报市编办。

  市编办要会同有关部门跟踪督导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全面落实。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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