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办字〔2015〕94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体育局关于利用...
发布日期:2015-12-18 10:58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体育局关于利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存基金开展健身活动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5日

  关于利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存基金开展健身活动的意见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体育局

  为拓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存基金用途,引导参保职工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46号文件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利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存基金开展健身活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思路。在确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主要保障医疗所需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医保卡用于大众化、基础性健身消费试点。职工本人可使用一定限额的个人账户结存基金,在信誉良好的社会健身场馆开展健身活动,养成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

  二、个人账户基金消费的额度。凡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个人账户结存基金累计超过1000元的,职工本人可使用个人账户部分结存基金在定点健身场馆支付个人健身费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个人账户用于健身消费基金限额标准为:个人账户在1001元至2000元的,年内最高消费额度为500元;2001元至5000元的,年内最高消费额度为1000元;5001元至10000元的,年内最高消费额度为2000元;10001元以上的,年内最高消费额度为3000元。

  三、定点健身场馆的确定。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体育局研究制定具体办法,明确定点健身场馆应具备的条件、定点程序、准入数量、监管措施、权利义务等事项,规范定点健身场馆的运作,保证专款专用。

  四、工作职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体育部门要共同做好利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开展健身活动的管理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会同市体育局参照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加强对全市定点健身场所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市、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要与定点健身场所签订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体育部门及医保经办机构要根据工作权限做好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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