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科发〔2015〕69号 泰安市科学技术局 泰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泰安市科技合作专项计划管理办法》的...
发布日期:2015-12-18 11:05 浏览次数:

    泰科发〔2015〕69号

  关于印发《泰安市科技合作专项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泰安高新区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步伐,深化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泰安市科技合作专项计划管理办法》(泰科发〔2015〕52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泰安市科技合作专项计划管理办法》

  泰安市科学技术局 泰安市财政局

  2015年11月26日

  附件:

  泰安市科技合作专项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高校、科研单位、高层次专家及其创新团队最新科技成果、技术在我市转化,引导企业积极引入国内外科技资源,支持国家级研发平台、机构在我市建立分中心及产学研合作载体,加快我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步伐,实施“泰安市科技合作专项计划”(以下简称计划)。

  第二条 计划以项目立项方式支持科技合作重点项目,包括院士、“长江学者”、“泰山学者”入选者、海外专家等高层次人才在泰牵头研发的项目,我市企业与国外技术合作,包括技术引进、合作研究开发等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支持科技合作平台建设项目,包括新建山东省院士工作站、国家、省级国际科技合作中心(基地),国家级研发机构在我市建立的分支机构,国内重点合作高校、科研单位在我市设立或共建的技术转移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支持我市重点合作高校、科研单位及驻泰高校、科研单位成果转化项目。

  第三条 计划实行定期受理、审批制,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 立项条件

  第四条 申报条件:

  1、院士必须是我市经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科协联合下文批准建立山东省院士工作站的领军院士。

  2、“长江学者”、“泰山学者”入选者为我市培养或合作引进。

  3、山东省院士工作站必须为我市经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科协联合下文批准认定,山东省国际科技合作中心必须为我市经省科技厅批准认定。

  4、国家级研发机构指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在我市建立的分支机构,并在我市注册法人机构。有长期固定的场地和研发人员,有研究开发经费和设备,有若干正在研究开发或进行产业化的成果转化项目。有明确的项目成果知识产权独占许可保护协议。有合作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在我市范围内转化及规模生产的协议。研究开发项目的产品须符合我市投资与发展导向,能够实现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并且具有一定市场竞争能力和发展前景。

  5、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指我市企业与海外专家、国外相关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引进或合作研究开发,正在实施的具有国际或国内领先水平、填补空白的技术项目。

  6、驻泰高校、科研单位指山东农业大学、山东科技大学、泰山医学院、泰山学院、山东省果树所等;重点合作院校指中科院、西安交通大学、东华大学、山东省科学院、上海大学、天津大学、山东大学等与我市签约的重点合作院校;成果推广服务机构指有关高校、科研单位科研处、技术转移中心、泰山科学院等成果转化推广机构。

  7、技术转移中心应满足以下条件:(1)国内著名高校、科研单位在我市设立或共建的技术转移转化机构;(2)与我市相关部门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双方的负责单位或个人、目标任务、权利义务、保障条件等内容;(3)建立会商制度,每年有具体的工作计划。

  第五条 项目要求:

  (1)科技合作重点项目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能够引领科技创新并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高校院所成果转化项目应为通过院校成果推广服务机构联系、推广,在我市落地转化的能够产业化的项目,具备真实可靠、围绕我市优势产业发展、较高的科技含量、技术成熟、可产业化程度高、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好等特点。

  第三章 项目的申请、立项

  第六条 申请本计划须填写《泰安市科技合作专项计划申报书》,并同时提供项目有关附件材料。

  第七条 市科技局、财政局组织专家组成项目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集中评审。

  第四章 项目的管理与结题

  第八条 项目资金专项用于项目的研究开发,严禁挪用。

  第九条 市科技局、财政局定期组织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建立项目单位信用制度。对曾经承担项目,并较好地完成项目任务的,再次申请计划项目时,优先安排;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项目的,取消项目单位的再申请资格。

  第十条 所有项目必须组织项目验收。验收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后,必须接受审计单位的专项审计。验收办法采用书面报告验收、实地考察验收两种方式。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项目资金,或将资金挪作他用的,或不按要求上报项目执行及经费使用情况的,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停止资助、取消单位以后年度所有科研项目申报资格,并向社会公告等处理措施。

  第五章 平台建设考核与评估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每年对立项的各类平台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三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听取平台负责人述职工作报告、查看年度工作计划、召开座谈会等。

  第十四条 评估主要对平台的整体运行状况和职能作用进行综合评价,院士工作站、国际科技合作平台、国家级研发机构分支机构评估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研发项目与运行管理等;技术转移中心评估指标包括成果发布、难题征集、对接活动、科技攻关、技术转移转化、资金管理等。

  第十五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评估结果优秀的平台,给予重点支持;对评估为不合格的,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不予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科技局会同各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0日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月9日。2015年9月8日联合印发的《泰安市科技合作专项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泰科发〔2015〕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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