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发〔2015〕16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5-12-21 10:42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下简称双创),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5〕21号)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1.健全促进就业长效机制。贯彻实施就业优先方针,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和重要政策就业联动机制,逐步实现招商引资、项目立项、土地征收、项目实施与就业联动,实现政策制定与就业风险评估同步进行、政策实施与失业风险防控同步进行。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全市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对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转型升级、创业创新、教育培训等项目,特别是新上项目,各级财政专项资金优先给予支持,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泰安调查队。牵头单位、责任单位按照行政序列排列,下同。)

  2.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作用。落实国家规定的小微企业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在政府采购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小微企业产品。发挥小微企业发展聚集优势,争创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建立小微企业目录,对小微企业发展状况开展抽样统计。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的,按照规定给予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及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可与小微企业同等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中小企业办、市国税局)

  3.扩大失业风险基金援企稳岗政策适用范围。落实减负政策,将失业保险费率由3%降至1.5%。从2015年起,将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其中,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主辅分离、兼并重组5类困难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其他企业一般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给予稳岗补贴,可根据企业困难情况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50%。稳岗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和技能提升培训等支出。建立失业动态监测、预测预警和预防调控“三位一体”工作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研究制定应对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泰安调查队)

  二、积极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4.加强新型创业创新平台建设。调整完善创业示范平台奖补政策,对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市级创业示范园区的,每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资金,鼓励直接购买或租赁已开发闲置房地产楼盘作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对购买3000平方米以上或租赁10000平方米以上且租期3年以上,奖补标准最高提高到每处300万元。被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含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的,在获得省级奖补资金的同时,由市级给予省级奖补标准50%的一次性奖补资金。每年评估认定2-3家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每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资金。总结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加快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形成市场主导、风投参与、企业孵化的创业生态系统。对发挥作用好、创业培育能力强、孵化企业创新活跃的新型孵化载体,根据其孵化和服务绩效,择优纳入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支持范围,享受相关优惠和扶持政策。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可以从省、市奖补资金中拿出部分资金,通过入股、借款等形式,扶持入驻初创小微企业发展。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中小企业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5.高标准打造双创示范基地。集中力量建设1-3家社会影响突出、服务功能完备、示范作用明显的高标准市级双创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市级双创基地)。市级双创基地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和财政部门根据服务能力、孵化企业数量和效果联合确定。

  被确定为市级双创基地的,市政府加大扶持力度。对租用闲置房产并进行装修改造的,前三年按照租金总额的70%进行补贴,第四、五年按照租金总额的50%给予补贴;对直接购置房产的,前三年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70%进行补贴,第四、五年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总额的50%给予补贴。以上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加大对市级双创基地的信息化宽带设施支持,每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免费提供100兆的宽带接入。支持市级双创基地做好毕业企业的跟踪和落地转化服务,对定向输送优质企业落地我市的,根据落地企业规模、税收、就业等方面贡献情况,年度奖励标准不超过落地企业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每输送1户企业给予市级双创基地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奖励资金由受益地财政负担。支持市级双创基地健全入驻企业流动机制,对在孵企业50个以上且每年新入驻初创企业数量占比超过20%的,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鼓励市级双创基地聚集社会化专业服务资源,提供政策咨询、辅导培训、投融资等服务。根据吸引专业机构、服务企业数量和效果等情况,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支持市级双创基地与海外知名孵化机构开展合作,引入国际先进孵化理念、资源、创业人才及项目,根据资金投入、国际高端资源引入、孵化企业数量和效果等情况,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支持市级双创基地组织创业创新大赛、高端创业论坛、公益讲坛、银企对接等活动,搭建创投机构、金融机构与创新创业团队和小微企业对接的平台,根据活动规模、效果,给予场所租赁、宣传推介等费用不超过50%的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中小企业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6.搭建双创云平台。加强双创信息资源整合,加快发展“互联网+”创业网络体系,政府支持企业或社会资本依托双创平台创建泰安创业云平台,集中发布创业政策,打造网上创业大集、众创空间、投融资中心、人才超市、创业社交等于一体的网络互动载体,促进创业与创新、创业与就业、线上与线下相结合,为创业者提供一体化、个性化、智能化服务,增强创业创新信息透明度。政府将根据泰安创业云平台运行效果给予部分运行费用补贴。(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中小企业办、团市委)

  7.拓宽双创投融资渠道。积极争取并用足用好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发挥省级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的作用,鼓励创投机构、大型骨干企业参股创立天使投资基金,重点投向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创新型小微企业。设立市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新兴产业领域早中期、初创期企业发展。鼓励支持创业企业在创业板、中小板上市融资或在新三板、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支持商业银行在经政府认定的重点示范性孵化平台设立创业分支机构,鼓励其创新信贷产品、尝试创投基金、推动互联网金融等创新业务发展,向创业企业提供结算、融资、理财、咨询等一站式的金融服务。鼓励支持大中型企业参股创业企业或创业企业之间相互参股,共担风险,共同发展。推动多渠道股权融资,依法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积极探索和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等融资新模式。(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中小企业办、市金融办、人行泰安市中心支行)

  8.调整完善双创担保贷款。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可上浮3个百分点,给予全额贴息;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3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贷款贴息。对还款及时、无不良信贷记录的,允许再申请一次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鼓励银行、保险等机构将小微创业创新企业纳入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补贴业务实施范围,对贷款银行、保险机构形成的损失部分,按市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14〕14号)规定予以落实补偿。对省、市级创业示范园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创业贷款反担保信用额度,允许其在信用额度内为其所辖企业、商铺提供反担保。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机制,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对担保基金规模当年增长5%以上的,由中央财政按当年新增担保基金总额的5%给予风险补偿;对当年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按照贷款总额的1%给予奖励性补助,由中央和省各承担0.5%。对从事网络创业的,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行泰安市中心支行、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

  9.加大减税降费力度。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以及本市户籍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持《就业创业证》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按每人每年9600元执行。建立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不在目录内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凡未纳入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内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一律不得向企业收费。对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乱收费行为由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全面清理规范强制垄断性经营服务收费,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中介组织涉企收费行为,落实完善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

  10.调整完善创业补贴政策。2015-2018年,将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提高到不低于1.2万元,在省级补助基础上,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给予7200元补助,各县(市、区)可再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适当配套补贴资金。放宽一次性创业补贴适用范围,对符合条件的新注册个体工商户,由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全市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应优先为有创业能力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提供创业场所,并按规定给予场地租赁费用减免。扩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使用范围。支持通过政府或部门主办、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举办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活动,营造大众创业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商局)

  11.调动专业人员创业积极性。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鲁发〔2015〕13号)精神,对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经与单位协商一致,各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或在完成本单位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前提下,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兼职收入归个人所有。鼓励驻泰高等院校允许全日制在校学生休学创业。凡创办企业的学生,可视为其参加实习、实训或实践教育的时间,并按相关规定计入学分。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政策,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的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限制。驻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创办的企业,其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可按至少50%、最多70%的比例折算为技术股份。以劳模高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室和“技师工作站”等创建活动为载体,组织开展企业职工技术革新、技术攻关、发明创造等创新竞赛活动,提升职工创新能力,推广职工创新成果,形成创业创新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总工会)

  12.鼓励各类人员返乡创业。鼓励引导有意愿的农民工、企业职工、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因地制宜围绕休闲农业、农产品深加工、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到农村创业。加大对农村网上创业引导扶持力度,建设一批“电商示范村”。对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符合农业补贴政策支持条件的,可按规定同等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整合创建一批农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见习基地、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各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可拿出部分空闲的土地、楼宇、设施专门为大学生、返乡农民工创业创新提供平台,符合条件的纳入省、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奖补范围。对政府主导、财政支持的农村公益性工程和项目,可采取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农民工等返乡人员创设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建设、管护和运营。在返乡创业较为集中的地区探索通过发行中小微企业集合债券、公司债券等方式融资,进一步提高返乡创业的金融可获得性。(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物价局、市金融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行泰安市中心支行、市总工会)

  13.发挥创业示范引领作用。巩固和发展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建设成果,鼓励创建创业型街道(乡、镇)、创业型社区,每年评估认定12个创业型街道(乡、镇)、30个创业型社区,并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市里每年在各县(市、区)推荐的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特色的优秀创业项目中,遴选不少于10个市级优秀项目上报参加省级优秀项目评选。重点扶持8家左右具备领军潜力和持续发展能力的大学生新创企业,在经营场所、投资引导资金、创业担保贷款等方面进行重点扶持。评选创业典型人物,每年评选10名“泰安市优秀创业者”、10名“泰安市优秀返乡创业农民工”,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并给予适当奖励。(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

  三、统筹推进重点群体就业

  14.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鼓励毕业生到乡镇特别是困难乡镇工作。“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毕业生到乡镇事业单位服务满1年后,如有岗位空缺,经考核合格,可与所在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加大从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考录基层公务员力度,经过3年至5年,定向考录比例应达到当年乡镇公务员录用计划的30%以上。县及县以下事业单位招聘要结合当地服务期满基层项目毕业生数量,按不少于当年服务期满毕业生总数30%的比例,拟定定向招聘计划。将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纳入“社区就业计划”,每年开发100个岗位,用于吸纳择业期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水利渔业局、市农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团市委)

  15.调整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70%以上的见习单位,政府见习补助比例提高10%。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低保家庭、城市零就业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和有残疾人证的毕业生补助标准为1000元/人,其他人员补助标准为600元/人。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16.加强对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且实际履行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对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期满后仍难以就业,且工作期间考核优秀的女性45周岁、男性55周岁以上的人员,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公示,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可适当延长工作期限,续签劳动合同,续签合同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续签合同期满后仍不能实现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公益性岗位不得用于安排非就业困难人员。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在岗情况的管理和工作考核,完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期满退出办法,做好退出后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加大对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力度,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与就业的联动机制,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在一定期限内的劳动所得不计入家庭收入。(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

  17.逐步统筹整合培训资源。完善政府购买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机制,统筹编制全市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整合各类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和资金,建立统一的实名制信息管理平台和培训机构准入与退出机制,对培训的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逐步实现全市同一专业培训质量标准和补贴标准统一,防止低水平、 重复培训。2016年,在全市先期实现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资源整合。(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

  18.加强高层次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范围人员参加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国家规定给予全额补贴。做大做强“金蓝领”培训项目,强化紧缺急需高技能人才培养,适当提高培训补助标准。针对骨干企业加强对技师和高级技师的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参照“金蓝领”标准给予培训补贴。(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19.创新职业技能培训模式。全面实行“企业订单、劳动者选单、培训机构列单、政府买单”的“四单式”培训模式。对企业与培训学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开展培训的,可先行拨付部分职业培训补贴。推行现代学徒制培训模式,支持企业以新招用和转岗人员为重点开展培训。搭建互联网移动培训平台,对通过互联网移动在线培训学习的,记入学习课时。推广创业大学培训模式,推动创业大学在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和定点创业培训机构等设立分校(创业学院)或教学点、教学站。到2018年,全市建设2-3家省、市级示范创业大学,对通过市级认定的,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资金。推广“创业教育+模拟实训+苗圃实践+跟踪扶持”培训模式,建立培训、实训、孵化、服务相结合的一体化创业培训机制,提高创业者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和创业成功率。(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20.提高职业培训补助标准。将全市初级工、中级工和高级工培训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700元/人、800元/人、900元/人,创业培训补助标准由960元/人提高到1200元/人。支持举办创业训练营,对初创期创业者和创业团队成员进行实训,对符合条件的,根据培训实践、成效给予每人不超过1800元的补贴。(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五、健全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21.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创业服务功能,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为创业者提供从项目推介到成功创业的全过程、“一条龙”创业指导。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切实将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按照精准发力、绩效管理的原则,创新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模式,建立完善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制度。(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22.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残疾等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形成有利于公平就业的制度环境。健全统一的市场监管体系,规范发展人事代理、人才推荐、人员培训、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推进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和标准化建设。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设立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每年不少于200万元,用于人力资源服务业重点项目奖补,该项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列支。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招聘行为,完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的制度体系。(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23.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实施“智慧就业”工程,运用“大数据”技术,推动经济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公安、财政、工商、税务、统计等部门数据的互联互通、协同共享,实现就业管理服务的全程信息化。结合“互联网+”行动,开发就业创业服务微信平台、移动终端、电子地图等,开展个性化、订制化服务,实行精准服务。加强社区就业创业服务智能化建设,用2年时间实现全市社区就业创业无人值守自助服务。支持社会机构利用政府数据开展专业化就业服务,推进就业信息的共享开放。各级财政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对“智慧就业”工程给予重点支持。(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国家统计局泰安调查队)

  24.提升就业创业服务水平。按照“山东半小时公共就业服务圈”建设要求,继续推进充分就业社区、创业型社区、数字就业社区建设。在此基础上,整合资源,打造集充分就业型、创业创新型、智慧就业型、标准服务型为一体的四型就业社区。市里每年评选一定数量的示范单位,给予适当奖励,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资金中安排。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市级统一组建由企业家、创业专家、天使投资人、创业成功人员等组成的大众创业导师(专家)库,建立创业导师激励机制,由承担主体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创业者进行帮扶指导。鼓励政策性创业投资基金及社会风险资本,对优秀创业项目给予投资扶持。规范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明确标准,缩短流程,简化手续,取消重复和不必要的表格、单据等填写内容和证明材料,做到“一窗式”受理、“一站式”办结、“一条龙”服务。(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25.改革就业失业登记办法。以常住地为登记点,对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事实或就业要求、符合就业失业登记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失业登记。建立就业创业政策均享制度,对就业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在当地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享受所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6.建立健全就业创业统计监测体系。健全就业统计指标,完善统计口径和统计调查方法,逐步将性别、非农就业等指标纳入统计监测范围,开展“大数据”就业监测,探索建立创业工作统计指标。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劳动力调查制度,扩大调查范围,增加调查内容。依托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加大就业统计调查监测人员、经费和软硬件等保障力度,实行项目化管理,推进就业统计监测信息化建设。(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国家统计局泰安调查队)

  六、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27.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把促进就业创业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就业和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高校毕业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落实完善就业创业政策,定期交流和通报工作情况;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形成协调一致、分工协作、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8.落实目标责任。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全市目标责任考核,细化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提高权重,并层层分解、督促落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有关地区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市就业和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1日


编辑:(
关闭
打印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