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科发〔2015〕70号 泰安市科学技术局 泰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泰安市泰山科技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
发布日期:2015-12-21 11:06 浏览次数:

  泰安市科学技术局 泰安市财政局

  泰科发〔2015〕70号

  关于印发《泰安市泰山科技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泰安高新区科技局、财政局,市属及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泰山科技创业资金管理,推进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破解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支撑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泰安市泰山科技创业资金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安市科学技术局 泰安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1日

  泰安市泰山科技创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与金融紧密结合,拓宽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提升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扶持企业发展壮大,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按照《关于加快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意见》、《泰安市“十二五”财源建设规划》和《泰安市“十二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有关要求,设立泰安市泰山科技创业资金(以下简称科技创业资金),作为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 科技创业资金主要通过贷款担保(含专利权质押贷款)、担保补助以及风险补偿等方式,解决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第三条 科技创业资金主要来源为:

  (一)市财政筹措的资金;

  (二)从社会吸纳的资金;

  (三)本资金的增值资金;

  (四)其他资金。

  第四条 科技创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信申请、公开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正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重点

  第五条 科技创业资金重点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对下列企业、项目优先支持:

  (一)技术水平高、持续创新能力强、管理科学、产品市场和效益前景好,完成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并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

  (二)对我市主导产业、重点产业发展有推动作用的项目。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带动性、渗透性强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及方向性技术、高附加值的项目。

  (四)有望形成新产品、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特别是近两年获国家、省和市各类科技计划立项支持的项目。

  (五)科研院所整体转制为科技型企业的研发项目,产学研相结合项目及海外留学人员携带的具有产业化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

  (六)利用高新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嫁接改造的项目。

  (七)创新作用突出,对推动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较大作用且实施效益显著的专利技术项目。

  第六条 科技创业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较高的技术创新水平,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无知识产权纠纷。

  (三)项目应具有一定的成熟性。

  处于研发阶段的项目,应拥有已被专家认可的创新性较高的实用技术,有明确的技术路线和产品构想,并有明确的市场应用目标。

  处于中试阶段的项目,应已成功生产样品或样机等,并有完整、合理的工艺路线以及有效的生产和市场营销计划。

  处于规模化开发阶段的项目,应已是成熟的产品并已小批量进入市场,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用于进行专利权质押的专利技术,应为有效保护期剩余时间不少于5年,技术成熟或处于实质性实施阶段、产权明晰的专利。

  第三章 运作和管理

  第七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协调科技创业资金管理和运作。

  (一)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向担保公司、协作银行推介。担保公司、协作银行共同组织考察并根据各自工作规程完成贷款发放工作。符合条件的企业也可直接向担保机构或协作银行提出申请。

  (二)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负责科技创业资金的筹措、监管和担保补助工作。

  第八条 担保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及合作协议约定办理担保业务。

  (一)科技创业资金单设帐户,存入合作银行,存款利息并入科技创业资金,专款专用,不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同意,不准挪作他用。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担保费,收费标准按2%执行。担保公司按1%向企业收取担保费,市财政给予担保公司1%的担保费补助。

  第九条 合作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及合作协议约定办理贷款业务。

  (一)对符合银行信贷政策及贷款管理规定的办理相关贷款手续、发放贷款。原则上担保贷款额度不低于担保资金的3倍。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不得上浮。

  第十条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通过担保公司获得银行贷款。

  (一)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为300万元,期限2年。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年,展期内按正常贷款执行。

  (二)科技型小微企业通过专利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优先按照《山东省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管理办法》(鲁科字〔2015〕88号)办理,企业享受省里补助政策。

  第四章 风险防范与控制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与担保公司、合作银行签订业务合作协议,规范各自的权力和义务。

  第十二条 建立科技创业资金补偿机制。每年从科技创业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作为风险补偿资金,风险补偿资金余额不超过200万元。如果出现代偿,首先从风险补偿资金中安排,不足部分由担保公司和合作银行按照9:1分担。

  第十三条 如获得科技担保融资的企业不能按期还本付息,担保公司和合作银行应及时报告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并共同核实相关企业的还贷能力。对企业无法还款的,合作银行向担保公司发出《代偿通知书》,担保公司向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申请使用风险补偿资金用于代偿。

  第十四条 科技创业资金根据3-5倍的担保放大倍数建立正常增长机制。创业资金的动用除正常手续外,还需有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签章才能进行。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如私自挪用资金,按违约违规处理。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将取消与责任方的合作,收回科技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担保公司、合作银行应加强对科技担保融资的管理,承担不良借贷的追偿责任,减少风险补偿资金损失。风险补偿资金由担保公司、合作银行代偿后,由担保公司继续按照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企业及反担保人进行追偿,追偿或收回的资金在扣抵追偿费用后,按照原比例补偿风险补偿资金、担保公司和合作银行的损失。

  第十六条 建立项目定期督察和跟踪监督管理制度。使用科技创业资金的企业,要自觉接受市科技、财政部门的监督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科技、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对违反相关合同规定的,取消企业三年内申请科技创业资金的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5年8月11日联合印发的《泰安市泰山科技创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泰科发〔2015〕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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