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科发〔2015〕71号 泰安市科学技术局 泰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泰安市小微企业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
发布日期:2015-12-21 11:07 浏览次数:

 泰安市科学技术局 泰安市财政局

  泰科发〔2015〕71号

  关于印发《泰安市小微企业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泰安高新区科技局、财政局,市属及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的整合共享,优化配置科技资源,规范管理小微企业创新券使用,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工作,《泰安市小微企业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已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安市科学技术局 泰安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1日

  泰安市小微企业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的整合共享,优化配置科技资源,提高使用效率,更好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创新创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山东省小微企业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鲁科字〔2015〕80号)等文件精神,完善规范小微企业创新券管理使用,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项目,纳入泰安市科技发展计划,所需经费从泰安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列支。

  本办法项目资金支持加入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平台的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拥有和管理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单位及科技型小微企业(以下统称“入网单位”),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研制开发行为,以及相关服务机构开展仪器共享服务、培训等活动。

  主要用途:

  (一)入网单位在上年度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期间共享服务绩效补助及费用补助;

  (二)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享工作的相关技术交流、能力培训补助;

  (三)其他与仪器设备资源共享有关的费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成立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组成的泰安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主要负责推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建共享,协调筹集专项补助资金,监督资金投向和使用效果、绩效考核等。

  第四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科技局分管领导担任,主要负责制订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规章、制度、发展计划、实施方案及专项资金预算和使用方案;承担全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推进工作;组织协调仪器设备拥有单位、专业服务机构面向社会提供服务;指导、受理社会单位的参与申请、补助审核和拨付以及入网注册等。泰安市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配合管委会办公室开展共享服务,并承担具体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三章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参与协作共用的条件

  第五条 驻泰安市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以政府财政资金全额或者部分出资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应加入“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平台”(以下简称仪器设备协作网),参与协作共用:

  (一)仪器设备运行状态良好,故障率不高于5%;

  (二)仪器设备机组人员中至少有一名技术负责人,熟悉相关领域的知识、样品处理和数据处理。

  第四章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入网流程

  第六条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会员单位注册流程:

  (一)登录仪器设备协作网,非会员单位进行会员注册,点击“注册”,进入用户注册流程示意页面,按要求填写注册单位、联络员信息表;

  (二)设置会员登录用户名和密码并点击“提交注册”按钮,将单位信息提交至系统数据库,并按照提示,打印单位信息表,信息表加盖单位公章,连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发送至市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

  (三)市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通过后台管理系统审核注册信息,审核通过后,成为仪器设备协作网的正式会员(以下简称供给方)。

  第七条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入网流程:

  (一)用户以会员单位的身份登录系统,点击“信息录入”栏目,跳转到仪器信息填写页面;

  (二)仪器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下方的“提交仪器”按钮,完成仪器信息的提交并等待审核,审核通过后的仪器可以在该协作网下正常合作共享。

  第五章 申请应用创新券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条件

  第八条 申请应用创新券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条件:

  (一)注册地隶属泰安市区域内,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三)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

  (四)承诺遵守相关诚信条约,登录仪器设备协作网,经各县(市、区)科技局、高新区科技局以及主管部门推荐,经管委会办公室核准后,网上注册成为用户会员(以下简称为使用方),申请共用泰安市的科学仪器设备,应用创新券。

  第六章 仪器供给方申请补助的流程

  第九条 市科技局按线下结算登记发生费用(须提供省仪器设备网“山东省创新券”打印件及费用发票或行政事业收费票据复印件)的一定比例给予科学仪器设备供给方费用补助。

  第十条 具体申请流程:

  (一)使用方通过网上管理平台(或省仪器设备网)预约使用供给方会员的仪器设备,并签署协议,明确服务费用和具体要求。使用方应按协议约定送检样本,按时支付扣除创新券以外的其他费用;供给方会员按协议提供测试结果,并依据省级创新券补助标准,相应核减使用方服务费用。

  (二)供给方会员和使用方在完成测试并结清费用的同时,通过省仪器设备网提供仪器使用费结算情况。使用方还应上传发票复印件,作为统计补助金额、监督服务工作的依据。

  第十一条 使用方对供给方服务进行网上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考核供给方业绩的内容之一。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每年度9月份集中下达创新券配套补助资金,补助范围是指上年度9月1日至当年度8月31日期间使用入网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产生的费用。

  第七章 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 供给方都应接受仪器设施共享服务情况的考核。鼓励以社会资金购置、建设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供给方参加考核。

  第十四条 对供给方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情况的考核内容包括: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业绩及取得社会经济效益、共享服务管理、服务队伍与能力、信息公开等情况。其中,“共享服务”指供给方单位将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由其他单位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行为;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的研制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不包括法定认证、执法检查、商业验货、商业摄制、医疗服务、电信计费等。

  第十五条 每年由管委会组织实施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绩效考评,考核期为每年的9月份。

  (一)管委会根据加盟省仪器设备网及开展仪器共享工作的情况,确定绩效考核单位。

  (二)纳入绩效考核范围的供给方按照要求填报绩效考核材料;范围是指供给方在上年度9月1日至当年度8月31日期间提供仪器服务和入网情况的信息。

  (三)管委会办公室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考核,重点考核仪器使用效率、共享成效和服务质量等工作实绩,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并向社会公示。

  (四)对供给方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档次的,给予共享服务扶持资金。每个供给方的年度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六条 供给方所获得的共享服务扶持资金,须用于仪器设备升级改造、运行及维修维护、临时聘用人员补助、围绕该项工作开展的学习培训、工作调研、业务交流等方面,不得用于与开放共享无关的费用支出。

  第十七条 供给方对扶持资金的开支行使管理和监督权,应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明晰、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确保扶持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八条 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对使用方、供给方的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供给方会员考核情况将作为省级预拨资金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对在共享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套取补助及奖励资金、不按规定使用补助及奖励资金等违规行为,给予以下约束:1、不良记录列入单位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在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申报方面给予约束;2、一定期限内取消预拨资金资格,追回补助和奖励资金;3、取消享受科学仪器设备共享补助政策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5年9月8日联合印发的《泰安市小微企业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泰科发〔2015〕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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