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发〔2015〕19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2-29 10:46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泰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3日

  泰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保障建设资金运用合法有效,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行政主管机关,其所属的政府投资审计机构负责具体审计工作。

  第四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条 列入跟踪审计、结(决)算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结(决)算审计制度。合同双方约定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为依据,审计完成后方可结清工程全部资金,并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和办理资产移交的依据。

  对未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按合同约定执行,单项工程合同价在200万元以上的结(决)算结果报审计机关备案,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建设、施工和其他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单位应当执行。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专项支出预算。

  第二章 审计范围与方式

  第七条 凡使用政府性资金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的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政府融资资金;

  (三)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和社会捐(援)助或赠送款用于公共、公益性项目建设的资金;

  (四)国家、省财政投资资金;

  (五)其他政府性资金。

  使用政府性资金项目主要包括全部使用政府性资金,或者政府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含50%),以及政府性资金虽然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主要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交通、能源、水利、农业、林业、环保建设项目,土地开发项目以及其他建设项目(包括建设项目的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施设备和网络安装、装饰装修、绿化以及材料等)。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主要采用审计调查、跟踪审计、工程结算审计、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四种模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可以对投资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政府投资为主的重点建设项目进行跟踪审计。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为被审计单位。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被审计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审计机关的审计工作,及时、准确、全面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招标代理、项目管理和咨询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财政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管理关系确定审计机关:

  (一)中央、省级直接投资的建设项目,由上级审计机关安排审计;

  (二)市级投资及市级与上级共同投资的建设项目,按上级要求审计或者由市审计机关审计;

  (三)上级、市级与县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市级投资为主导的,由市审计机关负责审计,或者授权县(市、区)负责审计;

  (四)县级及以下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由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审计。

  (五)对采用PPP投资模式或其它投资模式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审计机关或其所属的政府投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当审计力量不足时,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具有特殊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参与。

  对审计计划以外结(决)算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需要审计时,审计机关可以采取政府采购服务方式,或者采取从“造价咨询机构备案库”中随机抽取方式选定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机关审计,并签订服务合同。服务费用列入政府预算,并由审计机关根据考核情况支付。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和本级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年度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将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群众关注度高的项目确定为年度审计工作重点。

  审计机关在确定计划前应当与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进行对接,下达计划时一并告知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在下达计划前已经签订合同的,应通过合同约定或补充协议落实结(决)算审计制度。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根据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将竣工结(决)算编制完毕,并向审计机关提请实施工程结算或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具备工程结算或财务决算审计条件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及时安排审计,并按照审计规范程序和时限要求实施审计。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应按照审计法律法规和《国家审计准则》规定,通过审查建设项目工程资料、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资料等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后,审计报告应当征求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的意见,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对审计报告中的问题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书面意见报送审计机关。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后,应当对建设项目作出评价,依法应当处理、处罚的,作出审计决定书或者审计移送处理书。

  审计机关可以将审计结果向本级政府或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经本级政府批准,可以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书或者审计移送处理书,被审计单位以及相关部门应当认真执行,并将执行落实情况书面报审计机关。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审计单位在建设项目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应当作出审计移送处理书,建议有关部门予以调查和处理:

  (一)违反规划、土地、招投标管理、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在建设项目中承揽工程的;

  (三)因决策、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原因造成投资失误、国家和人民财产遭受损失浪费的;

  (四)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五)其他由有关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进行核查。对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其他项目的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市审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监督内容、规程和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月31日。2006年2月10日泰安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泰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市政府第105号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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