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房发〔2015〕155号 泰安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推广使用存量房合同网上签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2-29 11:17 浏览次数:

泰安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推广使用存量房合同网上签约的通知

泰房发〔2015〕155号

局机关各科室,市房产交易中心,各经纪机构:

  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更好地为我市存量房买卖、租赁当事人提供便利,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泰安市房产交易中心正式开通“泰安市房产交易网上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平台网址:泰安市房产信息网 www.0538fcw.com。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泰山区、岱岳区、高新区和泰山景区范围内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存量房进行买卖、租赁的,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服务平台发布房源信息、签订合同,也可以不经服务平台自行签订合同。

  泰安市房产交易中心通过服务平台提供房源信息核验、房源信息发布、房屋交易政策指导、规范化合同文本等相关服务,当事人可以选择使用。

  二、市房管局负责存量房网签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实施工作由市房产交易中心具体承担。

  三、买卖双方共同自愿申请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市房产交易中心可根据买卖双方委托提供资金监管服务。

  四、房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在市房管局办理备案登记后,可以选择登录服务平台办理存量房信息发布、网签等业务,登录时将通过指纹认证进行登录。

  市房管局通过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备案经纪机构的相关信息,供当事人选择。

  五、房屋所有权人自行在服务平台上发布房产买卖、租赁信息的,需在服务平台上进行信息注册,通过服务平台完成房产基本信息核验后发布房源信息。

  六、经纪机构选择通过服务平台发布房源信息的,房源信息发布后,委托人拟变更委托合同内容的,应与经纪机构协商后,由经纪机构通过服务平台办理变更手续。

  七、在选择通过服务平台发布房源信息后,需要撤销信息的,可按以下方式撤销:

  (一)自动撤销。委托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发布的房源已签订买卖、租赁合同,泰安市房产交易网上服务平台将自动撤销。

  (二)协商撤销。在委托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委托人与经纪机构协商,同意撤销或终止委托的,由经纪机构通过泰安市房产交易网上服务平台撤销。

  (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八、产权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经纪机构约定独家委托的,独家委托期间不得再通过服务平台委托其他经纪机构发布房源信息。

  九、经纪机构在承接存量房买卖经纪业务时,应当核验委托人身份证明和房产基本情况,以及是否属于列入拆迁范围或有交易限制条件房屋。经纪机构促成存量房买卖的,双方同意签约后由经纪机构发起对房屋权属状态的查询,并将查询结果通知买卖双方。买卖双方可以选择通过服务平台或自行签订买卖合同。

  存量房买卖当事人自行成交的,双方同意签约后由卖方发起对房屋权属状况的查询,并将查询结果通知买方。买卖双方可以选择通过服务平台或自行签订买卖合同。

  十、经纪机构在承接存量房租赁经纪业务时,应当核验委托人身份证明和房产基本情况。经纪机构促成存量房租赁的,租赁双方可以选择通过服务平台或自行签订租赁合同。

  存量房租赁当事人自行成交的,租赁双方可以选择通过服务平台或自行签订租赁合同。

  十一、对自愿选择使用服务平台进行签约的,市房产交易中心可实时将当事人选择使用网签交易的信息提供给登记机构,实现信息共享。

  十二、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有违法违规经纪行为的,市房管局应按规定将其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停止其选择网签的操作资格,并责令限期整改。

  十三、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泰安市房产管理局

      2015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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