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更好地发挥仲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作用,加快我市仲裁事业发展,现就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修订和规范合同文本
为保障合同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权利,有关部门、单位和行业协会、企业要全面修订和规范本系统、本单位正在使用的各种标准(格式)合同、合同示范文本,在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中加入仲裁选择条款。各部门、单位要根据“自愿、快捷、就近”的原则,在签订或履行政府采购、政府投资(融资、担保)、公共资源交易、资源开发利用、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使用国债资金项目等与政府行为和国有资产密切相关的合同中,将仲裁纳入纠纷解决可选择方式。负有管理、指导、监督经济活动的部门、单位,特别是负有合同管理、登记、公证、备案等职能的单位,要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指导当事人在合同争议解决条款中把“泰安仲裁委员会”作为处理可能发生纠纷的可选择方式。
二、加强仲裁工作标准化建设
加快仲裁机构和仲裁推行网络体系建设,努力提升仲裁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推动全市仲裁事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仲裁人员队伍建设,在办公场所、经费投入和设施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市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要严格仲裁质量管理,制定仲裁办案标准化流程和仲裁文书标准化版本,推进仲裁办案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备、科学的仲裁质量保障和监督制度,保障仲裁依法独立进行,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建立健全仲裁与诉讼的有效衔接机制,推动解决仲裁保全和执行难问题,切实提高仲裁效率。突出仲裁公益属性,将仲裁调解纳入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强化仲裁在交通事故、消费争议、建设工程等领域的纠纷化解功能。
三、加强对仲裁工作的支持和指导
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发挥其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便捷高效、调裁结合、一裁终局的独特优势,对改善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提升地区核心竞争力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加大对仲裁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为深入推行仲裁制度、进一步发挥仲裁职能作用提供必要的条件。政府法制、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经济和信息化、国资、商务、金融、保险、交警等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关心支持仲裁工作。市工商联及有关行业协会要强化参与意识,指导企业在学习《仲裁法》及相关法律知识、修订及规范合同文本、正确使用仲裁选择条款和参与调解纠纷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市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公平正义,积极为各单位及广大市场经济主体提供服务,不断提高仲裁社会公信力。各级要把仲裁法律知识宣传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仲裁法律知识宣传活动,扩大宣传效果,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途径快捷地解决纠纷,不断增强全社会的仲裁法律意识,努力营造有利于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良好社会氛围。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