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发〔2015〕21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5〕16号和鲁政办字〔2015〕1...
发布日期:2016-01-12 10:47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4〕61号文件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5〕1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税收政策导向作用加快慈善事业发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19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公益慈善工作,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市社会捐赠总额占GDP的比例达到0.05%;每10万人拥有公益慈善组织数量不少于4家,每个乡镇(街道)都建有1家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慈善组织;注册志愿者占总人口比例达8%,志愿者每年志愿服务时间平均达到24小时以上;公益慈善信息管理平台实现省、市、县三级互联互通,实现应公开公益慈善信息面向社会全部公开,基本建立可持续的公益慈善资源供给体系、全方位的公益慈善政策保障体系、专业化的公益慈善行业自律体系、多层次的公益慈善事业监管体系,公益慈善事业对社会救助体系形成有力补充,成为加快建设“推进富民强市、建设幸福泰安”的重要力量。

  二、主要任务

  (一)壮大资源供给体系,打造全民公益慈善。

  1.大力弘扬公益慈善文化。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和传播媒介,多形式、多角度宣传慈行善举,努力打造“公益泰山、慈善泰安”文化品牌。市属主要新闻媒体要设立公益慈善专题专栏,预留一定比例的广告播出时间或版面用于公益慈善宣传。将传播公益慈善文化理念、培养志愿服务精神纳入全市中小学德育课程,增强学生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社会责任感。开展公益慈善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等公益慈善宣传活动,普及公益慈善知识,营造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2.培育发展公益慈善组织。优先发展具有扶贫济困功能的各类公益慈善组织,重点培育城乡社区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推行城乡社区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备案制。支持公益慈善组织孵化基地建设,为公益慈善组织提供开办指导、交流培训等配套服务。支持发展运用市场机制经营并将所得盈余用于社会公益目的的社会企业,实现公益目标和市场机制的有机结合。各级政府和社会力量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公益创投等多种方式,支持公益慈善事业发展。

  3.完善社会捐助网点建设。以社会化为导向,运用市场机制、信息化手段创新发展公益慈善超市,形成覆盖城乡、功能多样、充满活力、运行规范的公益慈善超市救助网络。到2020年,公益慈善超市覆盖全市所有乡(镇、街道)。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城乡社区广泛设立社会捐助站(点),方便居民开展经常性捐赠。探索实施网上捐赠,为社会捐赠提供便利,拓宽捐赠渠道,壮大公益慈善实力。

  4.鼓励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积极参与各类公益慈善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残联、红十字会等各类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各类公益慈善组织要发挥主力军作用,推出更多优质的公益慈善项目吸引社会公众参与,打造具有泰安特色的公益慈善品牌。鼓励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规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倡导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医疗、教育、养老、残障康复、文化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机构和设施,为公益慈善事业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和服务载体。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举办公益慈善项目推介会,实现公益慈善供需有效对接。

  5.健全资源共享机制。以社会救助综合信息平台为基础,建立民政部门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和完善民政部门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衔接机制,社会救助有关信息逐步向有需要的公益慈善机构、社会服务机构开放,对经过社会救助后仍需要帮扶的救助对象,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可视情及时向公益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转介。

  (二)强化政策保障体系,打造合力公益慈善。

  1.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一是落实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捐赠金额未超过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于特定公益事业的捐赠,如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等,可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依法设立的公益性组织实施公益性捐赠,并取得合法有效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可按规定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二是减免非货币性捐赠物权转移税费。通过境内非营利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对境外向本市依法成立的公益慈善组织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物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三是按照规定减免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对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政府补助、会费、银行存款利息等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完善人才培育政策。将公益慈善人才纳入社会工作人才培养计划,从人才专项经费中列支资金,支持开展人才培训,加快培养公益慈善事业发展急需人才,推动公益性组织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公益慈善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和职业教育培训,建立健全以公益慈善从业人员职称评定、信用记录、社会保险等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合理确定从业人员工资待遇水平,增强公益慈善事业的吸引力,努力建立一支职业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具有奉献精神的职业化公益慈善人才队伍。

  3.完善表彰激励政策。各级要加大对公益慈善组织、公益慈善人物、公益慈善事迹的宣传,对作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由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合主流媒体,组织开展“泰安慈善奖”评选工作,大力表彰在赈灾、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助学、助医,以及支持环境保护、教育、卫生等慈善公益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机构与项目,搭建起公益慈善“回报”的平台和载体,推动公益慈善价值观的传播。

  4.健全社会支持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为公益慈善活动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按规定给予费用优惠。自2016年起,对省级给予初创扶持资金的公益慈善类组织,市财政再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资金,支持改善办公条件和培养人才,提升公益慈善服务能力。引导金融机构根据公益慈善事业的特点和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满足银行业消费者的公益慈善需求;为公益慈善组织提供信贷、结算等方面的支持,为公益慈善捐助提供金融绿色通道。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捐助公益慈善事业,探索建立面向公益行业的公益保险产品。支持公益慈善组织和保险公司共同为公益慈善对象和志愿者购买保险产品。鼓励信托公司根据公益慈善组织需求,探索研发适合公益慈善事业的信托产品和服务,设立公益慈善信托。公证机构对公益慈善活动进行公证的费用实行优惠。完善公益广告等平台的管理办法,新闻媒体要为公益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提供帮助支持和不低于30%的费用优惠。

  5.支持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鼓励政府、院校、企业等利用多种资源,建设一批孵化能力好、承载能力强、融公益慈善指导服务为一体的孵化基地,为公益性组织提供开办指导、场地租赁等配套服务。2015-2019年,对省级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的社会组织孵化示范基地(含服务中心、创业园、创新园等),根据入驻社会组织个数和吸纳就业人数,市财政再给予不超过4万元一次性奖补资金。

  6.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以扶贫济困为重点,不断扩大政府购买公益慈善服务范围,将各类公益慈善服务逐步纳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积极探索创新政府购买公益慈善服务方式方法,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各种公益服务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公益慈善社会组织购买公益慈善服务。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益慈善组织服务的绩效评估体系和监管体系,提高公益慈善组织服务质量。

  7.统筹政府与公益救助项目融合。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由政府设定资助范围,以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组织承担相关救助项目。优先将针对困难家庭的大病救助、大学生入学救助、残疾孤儿康复、先天性心脏病儿童手术等救助,与公益救助相结合,政府救助资金与公益捐赠资金统筹使用,放大救助效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救助方案、监督项目实施和考核验收,公益性组织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三)完善行业自律体系,打造阳光公益慈善。

  1.加强公益慈善组织自我管理。公益慈善组织要以组织章程为核心,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决策机构议事规则,加强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确保人员、财产、公益慈善活动有序运作。

  2.发挥行业协会引领作用。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建立公益慈善联合会等联合性、行业性、枢纽型社会组织,健全行业标准和行为准则,形成“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携手发展、共建慈善”的行业自律机制。

  3.依法依规开展募捐活动。具有公募资格的公益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与其宗旨、业务范围相一致;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和不具有公募资格的公益慈善组织及自然人开展公益慈善募捐活动,必须联合具有公募资格的组织进行。公益慈善组织要加强对募捐活动的管理,认真履行信息公开责任。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等平台开展募捐时,必须核实募捐信息的真实性,充分尊重和保障参与者的个人隐私。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验证发起募捐活动的公益慈善组织的合法性,查验登记证书、募捐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并签订双方权责协议。

  (四)落实监管责任体系,打造法治公益慈善。

  1.加强政府监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公益慈善信息平台和公益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要严格执行公益慈善组织年检制度和评估制度,每年按不低于30%的比例对公益慈善组织提交的财务报告实行抽查,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财政、税务部门依法对公益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公安部门依法审查由境外非政府组织资助或提供资金资助背景的公益慈善项目,查处以公益慈善名义进行骗取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其他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公益慈善组织和公益慈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2.强化社会监督。各级可依托社区服务热线、微信平台等信息化手段,畅通社会公众对公益慈善活动中不良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支持新闻媒体、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对公益慈善组织、公益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曝光。鼓励设立公益慈善组织社会监督委员会,对公益慈善组织进行独立监督。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公益慈善组织开展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评选表彰的参考依据。

  3.严格责任追究。民政部门作为公益慈善事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公益慈善组织,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由批准登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违规开展募捐活动、违反约定使用捐赠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开责任、资助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动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由所在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以公益慈善为名组织违法违规及违背公序良俗活动、无正当理由拒不兑现或不完全兑现捐赠承诺、以诽谤造谣等方式损害公益慈善组织及从业人员声誉等行为依法及时查处。对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组织领导

  建立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召集人,民政、宣传、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税务、卫生计生、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公益慈善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研究指导和协调我市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重大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具体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强化职责落实、加强协调配合,及时解决慈善事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形成政府支持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合力。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8日



编辑:(
关闭
打印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