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办发〔2015〕13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贯彻《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扎实做好退役士...
发布日期:2016-01-12 10:54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扎实推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

  (一)创新教育培训方式,进一步提高退役士兵参训率。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兼顾退役士兵愿望,科学设置教育培训内容,丰富教育培训形式,增强教育培训的实效性,切实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承训单位要针对退役士兵文化水平和自身特点,创新教育培训模式和方法,精心设置教育培训专业和课程,搞好教学培训,提高教学质量,确保参训退役士兵的培训合格率达到95%以上。要重点突出退役士兵就业所需专业知识和实用技能,采取学分制、半工半读、工学结合等模式,提高实际操作课程比例,确保实训时间不少于培训总时间的一半。逐步开展创业培训。依托泰安市创业大学及有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重点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和企业经营管理培训,通过案例剖析、考察观摩、企业家现身说法等方式,提高退役士兵的创业能力。强化创业培训与小额贷款担保、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的衔接,落实退役士兵创业优惠政策,提高创业成功率,吸引更多具备创业条件的退役士兵参加创业培训,不断提升退役士兵参训率。

  (二)强化就业指导服务,进一步提高退役士兵就业率。以促进退役士兵稳定就业为教育培训工作出发点,完善承训单位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合作模式,建立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和推荐就业相结合的服务体系,努力帮助退役士兵充分就业。承训机构要按照“谁办学、谁负责推荐就业”的要求,主动联系对接各类用人单位,开展“订单式”、“定向”、“定岗”教育培训,做到需求、培训、就业有机衔接,使退役士兵有能力实现稳定就业。

  二、积极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

  (一)认真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优惠政策。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的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小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各方面优惠政策,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倾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招用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且符合规定条件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上浮20%。

  (二)积极研究制定扶持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措施办法。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搭建信息网络平台,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创业项目,出台优惠政策,鼓励有创业要求、具备创业条件的退役士兵创业。大力扶持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参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

  三、切实做好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一)全面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法律法规。各级要认真贯彻执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相关规定,按照《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实现符合政府安排条件的退役士兵岗位落实,确保按时完成年度安置任务。

  (二)深入推进退役士兵阳光安置。深入推进“三公开一监督”阳光安置办法,采取档案考核、文化考试相结合的方式,将安置工作的每个步骤、时间节点实行全面公开、阳光运行,切实做到安置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三)依法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不分单位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国有企业要带头完成好接收安置任务。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各用人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安排安置退役士兵上岗,依法与其签订不低于三年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合理确定工资福利,保证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切实保障安置退役士兵的待遇落实。

  四、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组织领导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从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出发,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政策,层层抓好落实。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双拥模范城(县)”创建考评指标体系,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工作上严格落实,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开展。对违反退役士兵安置法律法规,特别是对拒绝接收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和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个人,依法予以处罚;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县(市、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县(市、区)。

  (二)建立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切实负起主管部门的牵头责任,积极做好相关部门协调工作;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要积极提供相关信息,参与拟订安置计划,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岗位落实;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考学优惠、就业指导与服务等工作;税务、工商等部门要落实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经费预算和必要的工作经费预算,保障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一次性经济补助、伤病残安置等的落实,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营造安置工作良好氛围。大力宣扬人民军队保家卫国的丰功伟绩和在抢险救灾、维稳处突等非战争军事行动中的重大作用,增强全民国防意识,最大限度调动全社会力量支持安置工作,关爱退役士兵;积极宣传各行各业优秀退役士兵成才报国先进事迹,认真总结各级、各部门推动安置工作先进经验,培树支持安置工作先进典型,努力营造爱国拥军、关爱士兵的良好氛围。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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