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字〔2015〕99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1-15 10:50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清理市县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字〔2015〕279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全面清理目前市级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别。其中,将1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行政许可事项,取消2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2项调整为行政确认事项,1项调整为行政监督事项,16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4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取消调整事项的落实工作,及时修改涉及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相关规定和办理流程;明确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后续管理要求,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且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变相审批。

  对于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审批;要严格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政府内部审批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市编办要发挥好牵头作用,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取消调整工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市编办工作,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积极推进权力清单制度,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各县(市、区)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抓紧研究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处理决定,并于2016年1月20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市政府审改办。

  附件:调整的市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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