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办发〔2016〕2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服务机制扩大住房消费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6-01-15 14:55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制,提高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效率,加大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5〕3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机制

  (一)放宽贷款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或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购买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购房合同认定期限延长至2年;购买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契税完税证约定的合同认定期限延长至1年。职工申请贷款的,对所购住房的面积暂不作为限制性条件,总价款可以包含车库、车位、储藏室的购置费用。自然人保证所需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由12个月以上调整为6个月以上,保证人可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选择;若保证人的公积金存储余额之和超过借款人申请贷款金额的50%,可以不受单位性质、保证人数限制。

  (二)提高贷款额度和年限。将全市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60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延长至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公积金可贷额度与现有商贷余额之和提高到100万元,贷款月还款额之和与职工夫妻双方月工资收入之比提高到60%。以所购住房或其他具有产权的房产进行抵押作为担保方式的,贷款额度由原房产评估价值的60%提高到70%。

  (三)放宽相关材料的认定条件。个人工资收入的认定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系统归集模块"职工月均工资"为主要依据,贷款申请人无需再提供个人收入证明。单身或离异的借款申请人可以由本人出具个人婚姻状况诚信声明。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户籍所在地非我市的,其房屋查询证明以个人出具的承诺书为依据。

  (四)降低贷款费用。抵押权人为受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屋抵押登记费由受托银行承担,不再向借款申请人收取。积极创新和改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为贷款职工提供可自主选择的多种担保方式,切实减轻贷款职工负担。

  (五)开展商转公和月对冲业务。开办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置换商业住房贷款业务,推行按月划转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款本息业务。

  (六)新增异地贷款业务。在其他地区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的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向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落实租房提取政策。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提供身份证明、婚姻情况证明、本人及配偶在公积金缴存地无房产证明,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二)放宽购房提取条件。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3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取得购房首付款支付凭证1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首付款金额。职工在外地购买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取得已备案网签的购房合同、交款收据3年内,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公积金。购房提取金额的认定范围包含购置住房、车库、车位、储藏室、配套房以及缴纳的契税、维修基金等费用。农民工在城市或农村新型社区购买自住住房,或依法依规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自住住房,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三)扩大提取范围。在未为他人提供公积金担保及本人未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前提下,缴存职工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以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实际支出;职工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在取得有效凭证3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所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额;家庭成员患有《关于统一全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大病病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所列25种门诊慢性大病病种的,患者及其配偶提供3年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费用结算单》,可提取公积金全部余额,余额少于医疗费的,可提取其他家庭成员的公积金,但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费用结算单》所列全部医疗费用;职工子女在大学(含研究生、留学生)就读期间,职工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学杂费。

  三、提高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

  (一)优化业务流程。取消提取公积金职工单位审核环节,减少公积金提取审批层次和要件,缩短提取办理时限。开展逐月冲抵还贷、一次性冲还贷、集体贷款、按揭贷款等业务,规范公积金大厅服务,增加服务窗口,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效率。

  (二)改进服务手段。加强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建设,建立集网上服务大厅、手机短信、微信、办公自动化等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提供方便快捷服务。加快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与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房管、人民银行、公安、民政、统计、工商、税务、质检等有关部门的信息联网,实现住房公积金、个人征信、公民身份、婚姻登记等信息的共享,方便业务信息核查,减少职工个人提供要件数量。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扩大公积金归集扩面。认真贯彻落实《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泰政发〔2013〕13号)精神,加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积极探索建立不缴、欠缴住房公积金企业"黑名单"制度,将未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拖欠住房公积金的企业不定期曝光。

  (二)加强风险防范和宣传引导。在加大提取和贷款力度的同时,要防范骗提骗贷行为,严格业务审批和贷后管理,加强住房公积金审计监督检查,有效控制风险。要强化逾期贷款催收管理,切实防范贷款风险,确保资金安全。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及时发布政策调整信息,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影响力,为政策执行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密切部门协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财务监督,保障业务开展所需经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各行业组织要将缴纳住房公积金列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落实劳动合同约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内容。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把企业是否依法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企业征信系统,把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信息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工会组织要将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工资集体协商范围,把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同实行厂务公开(政务公开)、加强职工民主管理有机结合起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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