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0004341523R/-00000 发布机构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泰政字〔2016〕53号 泰政字第【53】号
文件类别 普通文件 成文日期 2016-11-02 发文日期 2016-11-02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有效性 有效期
泰政字〔2016〕53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度泰安市政府采购目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1-02 10:5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2017年度泰安市政府采购目录》(以下简称“采购目录”),现予公布,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政府采购范围 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以及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采购本目录以内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均应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

  二、政府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方式。同一预算项目下,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200万元以上(含)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为3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以上(含)的工程类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具体采购活动可由预算单位组织,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

  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根据项目特点,可采用公开招标或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报市财政局核准。

  (二)非招标采购方式。同一预算项目下,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具体采购活动可由预算单位组织,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

  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三)其他采购形式。符合下列情形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自行采购、定点采购、小额零星采购形式进行采购。 

  1.自行采购。同一预算项目下,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20万元以下的货物、30万元以下的工程、10万元以下的服务采购项目,预算单位可以按照《泰安市政府采购采购人自行采购操作规程》(泰财采〔2016〕9号)的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预算单位在一个预算年度内,货物、工程类项目自行采购总额累计分别不得超过100万元,服务类项目自行采购总额累计不得超过 50万元。

  2.定点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10万元以下的法律服务、公务印刷、工程监理、公务车辆维修以及年度内同级财政部门公布的其他定点采购项目,预算单位可以从定点供应商中自主选择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3.小额零星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5000元以下且单项产品均不形成固定资产的低值易耗品,实行小额零星采购,预算单位可以直接购买。 

  三、政府采购进口产品 

  预算单位申请购买的进口产品,属于《2017年度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目录》以内,或者《2017年泰安市政府采购目录》A02051314“架空索道输送设备”品目的,应当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选择“允许采购进口产品”。不在上述品目之内,或者在预算编制时未选择“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市财政局核准。

  四、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支持本国产品、节能环保产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扶持监狱企业、推广新技术新产品应用等。对属于上述范围内的产品,预算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采购或者强制采购。

  五、工作要求

  政府采购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预算单位应当在预算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开展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工作,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符合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群众利益。

  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和年度预算执行进度需要,并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市财政局可对采购目录做出调整并另行公布。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附件:1.2017年度泰安市政府采购目录

  2.2017年度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目录

  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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