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7日,市政府印发了《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16〕1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为方便公众客观全面了解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加深社会各界对《实施意见》的认识和理解,现就有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和重要意义
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是伴随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和劳动力转移而产生的阶段性社会问题。一些地方农村劳动力为改善家庭经济状况、寻求更好发展,走出家乡务工、创业,但受工作不稳定和居住、教育、照料等客观条件限制,有的选择将未成年子女留在家乡交由他人监护照料,导致大量农村留守儿童出现。一些农村留守儿童长期与父母分离、缺乏亲情关爱和有效监护,出现心理健康问题甚至极端行为,遭受意外伤害甚至不法侵害,严重影响儿童健康成长和社会和谐稳定。因此,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为广大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中央和省、市高度重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今年2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6月,省政府出台《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13号文件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做出了系统安排。依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精神,本着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为广大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创造更好环境的目的,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广泛征求意见,今年10月市政府出台《实施意见》,这是我市首次以市政府名义专门发文部署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对于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信息监测报告制度。
建立动态监测和强制报告机制,准确掌握留守儿童信息,是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基础。《实施意见》要求,一是完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精准管理机制。通过定期家访等形式,及时掌握留守儿童情况,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动态监测报告制度和工作台账。依托关爱保护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各级民政、教育、公安等相关部门信息共享;二是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强制报告制度。各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强制报告责任,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要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对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未履行报告义务的,要严肃追责。
(二)构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格局
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格局,是确保关爱保护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实施意见》强调,一是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留守儿童监护主体责任在家庭,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对委托非直系亲属、朋友承担监护责任的,外出务工父母与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委托监护协议,明确权利、责任和义务,各县(市、区)要在2016年底完成留守儿童监护协议签定工作,及时完善新增留守儿童委托监护手续;二是履行属地关爱保护职责。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县级政府承担主体责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承担具体责任。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关爱保护政策措施,切实履行统筹协调、经费保障和督促检查等责任。督促乡镇(街道办事处)建立 “一对一”关爱帮扶制度,形成全方位关爱服务格局。积极引导各村(居)开展全面排查、定期走访,做好发现报告、动态管理、政策宣传等工作,监督和约束家长履行监护责任和抚养教育义务;三是落实救助保护责任。统筹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组织、社区建设、社会工作等资源,扎实做好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强化农村留守儿童医疗保护,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医疗救助制度,提高农村留守儿童医疗保障水平;四是加大教育关爱保护力度。教育保护是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的重要内容。《实施意见》明确了教育保护的主要任务和目标要求。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强化控辍保学工作,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到2017年年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现心理健康辅导常态化、全覆盖。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教育资助制度,免除困难农村留守儿童学杂费用。加大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力度,力争实现有需求的农村留守儿童全部住校。实施“乡镇幼儿园建设项目”,实现公共学前教育资源全覆盖,满足适龄儿童就近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五是强化司法保护职能。加强留守儿童司法保护,有利于及时有效保护处于危险处境的农村留守儿童,有效遏制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冲击社会心理底线的极端事件发生。《实施意见》要求,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留守儿童监护缺失、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等报告,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依法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犯罪,追究失职父母以及其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六是积极开展关爱帮扶服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一直在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实施意见》要求,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展“牵手关爱行动”“七彩假期”“爱心妈妈”等多种形式的公益活动或公益项目,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
(三)加强农村儿童留守现象源头治理
为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农村儿童留守现象,《实施意见》提出通过统筹推动城乡发展、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开展脱贫帮扶等措施,努力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一是引导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建立健全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扶持农村留守儿童家庭发展投资少、见效快、风险小的特色产业。对有意愿就业创业的,要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二是落实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同城待遇。大力推进外来务工人员市民化进程,落实完善外来务工人员随行未成年子女的落户、教育、住房、公共卫生、社会保险等政策;三是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家庭脱贫帮扶行动。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脱贫攻坚和“三农”工作内容,纳入新农村建设大局和美丽乡村建设规划。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家庭同步迈入小康社会,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农村儿童留守数量。
三、《实施意见》的落实措施
为确保《实施意见》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能够得到贯彻落实,必须强化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工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和重点民生工作安排。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特别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二是提高能力建设。完善关爱保护阵地,健全四级关爱保护服务网络体系,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落实资金保障渠道,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提升专业服务能力;三是强化考核问责。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工作实绩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对因重视不够、工作不力、措施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四是广泛宣传引导。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强化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和家庭自觉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律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四、《实施意见》的工作要求
《实施意见》明确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目标和要求。坚持家庭尽责、政府主导、全民关爱、源头预防的原则,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科学发展、社会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和思想道德建设考评体系。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机制。到2017年,建成全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平台;到2020年,全市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形成全社会关爱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