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审计局问责实施办法出台
发布日期:2016-12-13 09:18 浏览次数:

  近日,市审计局出台了《泰安市审计局问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凡是有决策失误、工作失职、监管不力、滥用职权、处置失当、违反选人用人规定、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7种情形的有关责任人将被问责。

  《办法》分为7章40条,分别对问责情形、问责方式及适用、问责主体及职责、问责程序、工作纪律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细化与规定。明确了问责主体及职责,对局所属审计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局党组是问责决定机关,局党组进行集体讨论后,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作出问责决定。局党组作出问责决定后,将被问责干部的有关情况记入本人《干部廉政档案登记表》,并报上级党委、纪委备案。确定了被问责任人员的责任和认定原则,并视情节轻重,具体规定了批评教育,本局通报;责令检讨,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7种问责方式。受到问责的干部职工,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被问责人,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二年内不得提拔。

来源:项目部
关闭
打印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