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泰政办发〔2016〕1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依据及意义
乡村医生是具有中国特色、植根于广大农村的卫生工作者,承担着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等基本医疗服务。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乡村医务人员队伍经历了“民间郎中”、“赤脚医生”、“乡村医生”三个阶段。多年来,乡村医生扎根农村,服务农民,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充分体现了乡村医生的济世情怀。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乡村医生队伍的建设和发展,关心乡村医生的工作,挂念乡村医生的生活。2015年1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2015年12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1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61号),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文件要求,2016年11月20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泰政办发〔2016〕17号),要求为乡村医生搭建“留得住、能发展、有保障”的舞台。
《实施意见》的出台,将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更好地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实施意见》出台的目的
乡村医生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贴近亿万农村居民的健康“守护人”,是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农村居民健康的重要力量。近年来特别是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以来,乡村医生整体素质稳步提高,服务条件显著改善,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不断提升。但也要看到,乡村医生队伍仍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薄弱环节,难以适应农村居民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切实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切实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和便利性,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从人员管理、培训和培养、收入待遇、服务模式改进、工作条件和执业环境改善等方面提出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保障乡村医生待遇,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实施意见》既强调抓好现有政策的落实,如严格乡村医生准入、切实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又有新的举措。一是建立乡村医生退出制度。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要及时办理退出手续;因身体健康原因,不适合继续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及时办理退出手续;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违法违纪或存在严重医德医风问题的乡村医生,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不得继续在村卫生室执业。二是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在现行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政策,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相应专业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三是坚持通过购买服务确保乡村医生合理收入的原则,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四、《实施意见》落实的具体措施及工作要求
一是各县(市、区)要把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二是县级政府要承担落实资金投入的主体责任,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多渠道投入机制,制定和完善政府补助政策,统筹安排各级政府相关支持资金,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费用纳入财政预算,根据项目实际进展和绩效考核结果及时拨付,确保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挪用。三是建立督导通报制度,市卫生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有关任务进行督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四是大力宣传乡村医生先进典型事迹,对在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