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办字〔2016〕71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通知》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6-12-29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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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意见》(泰政发〔2013〕47号)出台以来,全市各级认真履职尽责,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得到快速发展,现已建成民办中等职业学校2所、民办中小学19所、民办幼儿园259所,民办教育已成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部分扶持政策落实不够到位、发展目标不够清晰、区域间发展不均衡等问题。为进一步强化政策落实,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文件。
二、政策依据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意见》(泰政发〔2013〕4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5〕5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67号文件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鲁政发〔2016〕1号)等文件。
三、主要内容
全面深化办学体制改革,积极鼓励和吸引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大力扶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到2020年初步建立适应我市发展定位要求,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选择性教育需求的民办教育体系。一是着力推进民办学校建设,到2020年全市新建民办中小学校超过30所,新建民办幼儿园超过60所,在各县市区建立涵盖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段教育的民办教育办学体系。二是不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进一步创新办学体制机制,推动办学主体的多元化和办学方式的多样化,逐步形成公办民办教育协调发展的格局。三是加强民办学校内涵建设,引导民办学校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加强公办民办学校互动互助,培育一批高水平、有特色的优质民办学校,不断提升民办学校办学实力和办学水平。
四、具体措施
一是加强民办学校建设。支持社会力量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办学,积极探索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以多种形式举办混合制民办教育,鼓励优质公办学校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混合股份等方式参与、支持民办学校办学,支持名校办分校、优质学校托管薄弱学校。到2020年,每个县(市、区)新建民办幼儿园数量不低于10所,新建民办中小学5-10所。
二是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制定为非营利性全日制民办学校提供师资扶持的政策措施,在保障民办学校教职工业务培训、科研项目申报与经费支持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将非营利性全日制民办学校教师纳入全市教师培训体系。建立健全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工作机制,每年选派公办学校教师到非营利性全日制民办学校任教,到2020年建立完善的公民办学校教师派遣交流机制。
三是保障教师福利待遇。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可参照公办学校教师标准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落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政策。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在职称评聘、进修培训、评先树优、课题申请、国际交流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的政策。民办学校教师被聘为公办学校在编教师的,其在民办学校期间的教龄连续计算。
四是健全完善激励机制。落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的土地、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按照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民办教育机构收费实行自主定价。完善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和所有者权益保障机制。民办学校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评选先进、政府贫困生救助、国家助学贷款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受教育者享受同等待遇。
五、工作要求
结合基础教育综合改革及解决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统筹谋划、综合推进,促进我市教育均衡发展。积极组织协调教育、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工商、民政、税务、物价等部门,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进度表,分解细化各项工作任务,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和项目责任人。建立落实情况定期上报制度,每季度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每半年提交一次工作绩效报告。市教育局将各县(市、区)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市教育督导考核指标体系,重点对县(市、区)推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民办学校建设进度、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进行督导评估。
来源:项目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