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办字〔2016〕16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3-18 15:17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有关驻泰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农民金融需求,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方案和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16年,在总结推广新泰市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立足各县(市、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际,在全市新发展5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试点。其中,泰山区2家、岱岳区8家、新泰市15家、肥城市15家、宁阳县5家、东平县4家、泰安高新区1家,逐步构建起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体系,打造与全市农村经济相适应、运行规范、监管有力、成效明显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框架,满足农民金融需求,促进全市农业农村经济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准入条件,适度设立门槛。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要符合以下条件:(1)依托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原则上存续期2年以上,运营规范,守法经营。(2)具有良好的实体经济背景。申请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稳定的经营收入,一般从事经济作物种植、动物养殖、农产品加工销售和农业生产服务等,产业基础扎实。(3)理事长信誉良好。申请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应当具有所隶属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资格1年以上,在当地具有一定的声望,诚实守信,信誉良好。(4)具备基本管理制度。有决策科学、制衡有效的决策层,有规范的章程,有必要的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

  (二)完善治理结构,加强民主管理。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通过有效的组织制度设计,形成公开透明、民主管理的运行机制,完善决策科学、制衡有效的治理结构,防止内部人控制,有效保护社员合法权益。(1)严格社员身份管理。参与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应当具有所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资格1年以上,且居住地和注册地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在行政村或乡(镇)。(2)合理确定社员出资额度。单个社员的存放资金额不得超过同期该合作社用于开展信用合作互助资金总额的10%。自然人社员存放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倍。(3)加强社员账户管理。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每个社员设立社员账户,社员账户要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内定期进行公示,允许社员查阅。使用由省级监管部门负责印制全省统一的信用互助业务试点专用账簿和凭证。

  (三)制定运营规则,促进可持续发展。(1)科学确定经营地域和资本规模。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原则上以行政村为经营地域范围,互助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确有需要的可适当扩大地域范围和资本规模,但不得超出注册地所在乡(镇),规模不得超过1000万元。(2)加强资金用途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的流动性资金需求,期限以半年以下为主,一般不超过1年,对单一社员发放不超过互助资金总额的5%。(3)健全资金使用决策机制。成立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和社员代表组成的资金使用评议小组,每年对社员出资情况、信用状况、资金需求和使用成本公开评议1次,确定每位社员的授信额度并予以公示,社员可在授信额度内申请使用资金。(4)依法合理分配盈余。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设立信用互助业务部,实行专门账户管理,分配盈余按交易额返还为主的原则进行分配,一般每年返还1次,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社员大会决议确定。(5)探索与银行业机构对接的途径。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选择1家银行业机构,作为其信用互助业务试点账户开立和资金存放、支付及结算的唯一合作托管银行。合作托管银行要为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业务指导、风险预警、财务辅导等服务。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市、县两级监管部门批准,可以与合作托管银行开展资金融通合作,协助合作托管银行办理贷前审查、贷后管理。经双方协商,合作托管银行可以为信用互助业务试点提供必要的流动性支持,满足其季节性临时资金需求。

  (四)健全监管机制,加强风险防控。(1)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政府是本辖区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有义务及时识别、预警和化解风险。各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是本辖区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监督管理部门。(2)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实行资格认定管理。自愿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资格认定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方可开展试点。(3)建立现场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制度。实施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现场检查制度和统计分析制度,建立动态监测平台,线上线下相结合,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4)建立信息披露和社会监督制度。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按季将资金使用情况向社员进行公布,并向监管部门报送相关财务报表数据。监管部门要将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监督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5)建立风险事项报告及应急处置制度。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生大额借款逾期、被抢劫或诈骗、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犯罪等重大事项时,有义务向监管部门报告。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处置预案,及时处置突发事件。(6)规范退出程序。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因被撤销或自愿退出而终止的,应当向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缴回资格认定书。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试点启动(3月底前)。各县(市、区)、泰安高新区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确定试点单位(4月1日-5月31日)。各县(市、区)、泰安高新区根据有关规定筛选确定符合要求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报市金融办备案进行资格认定。资格认定通过后,颁发信用互助业务试点资格认定书,正式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

  (三)总结阶段(6月1日-6月30日)。对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工作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抽查,并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县(市、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作为试点主体,要坚持总体规划、分步实施、以点带面、逐步完善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工作开展。要建立试点工作领导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促调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梳理总结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要强化监督管理工作,加强信用合作业务风险的监测、预警和处置,制定完善应急预案,确保试点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平稳发展。

  (二)实行分类指导。对以前开展过互助业务的合作社,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引导规范上,指导合作社主动对接试点新制度新要求,对原有互助业务规程进行修改完善;对从未开展过互助业务的合作社,要把工作重心放在建章立制上,指导合作社建立包括社员管理、互助流程、财务报表、数据统计、监督管理等完整的规章制度。对以前开展过互助业务的合作社,在其所发放资金未全部收回前,暂不予以试点资格认定。

  (三)加强教育培训。要加强对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经营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重点学习金融管理、金融业务、会计核算、合作经济等相关业务,提高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加强对监管人员的培训,重点培训日常监管制度和方法。加强对农村地区金融知识的普及宣传,让信用互助知识进村进户,重点向参与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普及信用知识,加强风险教育,提高其对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的识别防范能力。

  (四)完善政策措施。认真研究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注意总结工作经验,加强正面引导,为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创造良好条件。积极探索建立政府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发展的激励机制,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规划引导、分类评级和扶持力度,以风险补偿、绩效考核奖励等方式,推动试点工作开展。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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