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办字〔2016〕29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4-15 15:28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为破解小微企业、“三农”和城乡创业者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的问题,增强全市金融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打造普惠金融,根据《关于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鲁金办发〔2015〕12号)精神,现就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作为一项创新金融业务,必须加强政府引导,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必须坚持市场化运作,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促进试点可持续发展。

  (二)创新引领,互利共赢。坚持因地制宜、加强协作、探索创新,将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作为有效的担保增信措施,更好地配置金融资源,努力为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有力的金融服务,实现政、银、保、企四方合作共赢。

  (三)统筹推进,分类指导。注重统筹兼顾,紧密结合试点企业、产业和领域的资金需求,探索与企业发展实际相适应的试点模式,防止一刀切,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推进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四)防范风险,稳健发展。金融机构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要求,强化风险控制措施,发挥保险业风险管理的优势,优化风险处置流程,提高风险处置能力,守住风险底线,持续稳定地服务小微企业发展。

  二、险种定义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是指小微企业、农业种养殖大户和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以及城乡创业者在申请流动性贷款时,向保险公司投保,银行以保单作为担保方式向投保人发放贷款,当投保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贷义务并在等待期结束后,由保险公司按照相关约定承担贷款损失赔偿责任的保险业务。

  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是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附属险种,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借款人(或企业法人代表),受益人为银行;当发生意外伤害事故造成借款人无法按合同约定还款时,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保险赔款优先用于归还借款人所欠的银行贷款。

  三、运作机制

  (一)试点承保机构。根据《关于明确全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承保机构的通知》(鲁金办字〔2015〕243号)确定的全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承保机构名单,我市确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等12家保险机构作为试点承保机构(名单见附件)。

  (二)贷款申请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支持对象,为我市申请贷款用于生产经营的小微企业、农业种养殖大户和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以及城乡创业者。其中,借款人为个人的,需拥有泰安市常住户口或在泰安市范围内连续居住3年以上且有固定住所,并由其直系亲属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借款人为企业的,需在泰安市范围内注册登记,具有2年以上的连续经营记录,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须承担无限担保责任,企业无欠缴税费、逃废债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贷款资金仅限于生产性用途,不得用于消费及其他用途。具体条件由银行与保险公司共同协商确定。

  (三)贷款期限与额度。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期限与贷款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12个月。试点期间,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金额原则上单户不超过10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具体由承保主体和银行机构按照风险管理研究确定。

  (四)融资成本。借款人融资成本由银行贷款利息、保险费两部分组成,不得收取任何中介费用。试点期间,银行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鼓励银行对信用较好的贷款户给予利率优惠,支持其经营发展。

  保险费率以保险公司在保险监管机关备案或核准的费率为基础,试点期间年费率(包括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费率和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费率)合计不高于贷款本息的3%,其中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费率不低于贷款本息的2%。如遇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另行调整或从其规定。

  (五)基本业务流程。承保主体与各银行机构建立“一对一”对接机制和运行模式;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承保主体或银行提出贷款申请;承保主体与银行分别对小额贷款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申请人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同时与承保主体签订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银行在相关手续完备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承保主体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责任、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承保主体与各银行机构要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审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鼓励承保主体和各银行机构结合实际,积极创新业务模式,提高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运作效率和服务能力。

  (六)风险分担。承保主体和银行共同承担贷后管理责任。试点期间,承保主体与各银行机构贷款本息损失承担比例原则上可为7:3,具体比例由双方在此基础上下浮动。

  (七)补贴资金的申请与拨付。各保险经办机构向县级金融办提出补贴资金申请,县级金融、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金融办审核、签章确认,并由市财政局核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资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补贴资金申请文件(正式公文)、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补贴资金申请表、相关业务证明材料复印件。市级承担及省级预拨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至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确定的承担比例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并认真做好本级补贴资金的拨付工作。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将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四、防范控制

  (一)银保风险管控机制。承保主体和银行对小额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管理,对每笔贷款实行独立资信调查,集中会商评议贷款风险,各自独立实施业务审批。承保主体和银行有一方否决的,贷款不得发放。银保双方在借款人申请受理、贷前调查、分析决策、贷后跟踪管理、逾期催收、损失追偿等各个环节中,实行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实现联合风险管控。

  (二)欠款追偿机制。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损失风险(承保主体与各家银行协商确定)发生后,承保主体在按约定比例向银行赔付的同时,与银行共同采取措施向借款人进行追偿,并对追偿回来的全部金额按合同约定的风险分担比例进行分配。对有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借款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并采取有效措施推动追偿工作。

  (三)业务叫停机制。在一个试点年度内,当承保主体在全市所承保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赔付率(赔付额/实收保费)达到150%时,应停止开展此项业务。对于赔付率超过150%以上的部分,进行相应风险补偿。对于承保主体和银行疏于管理或违规放贷形成资金损失的,或承保主体无正当理由拒赔、拖赔等行为的,由相关金融监管机构按照规定予以查处。

  (四)借款人失信行为通报机制。对经济发展形势和有关贷款企业的信息,做到政府、银行、保险公司共享。银行要将贷款发放及欠款等信息及时报送至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借款人失信行为信息将依法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恶意逃债的个人与企业以适当方式予以曝光。

  五、保障措施

  (一)密切协作配合,推动工作开展。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是帮助小微企业、“三农”和城乡创业者解决自身融资难问题的有效途径。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周密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市金融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抓好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补贴扶持政策的落实;人行泰安市中心支行、泰安银监分局、保险行业协会负责指导、监督试点金融机构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各金融机构要把推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作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履行社会责任、强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实现业务转型升级的重要任务,认真开展试点工作,努力提升金融创新和服务水平。各银行机构要积极申请信贷额度开办此项业务,优化业务流程,缩短信贷审批时间,提高办理效率。试点期间,保险公司自主组建共保体,由市场规模大、服务能力强、承保经验丰富的保险公司担任主承保公司,搭建便利的投保平台,简化投保手续,为投保人提供“低门槛、低成本、易操作”的服务。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也可以独立开展承保工作,参与试点的各金融机构要完善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效率、优化业务流程、创新业务产品。

  (二)完善扶持政策,加大支持力度。建立保费补贴和超赔风险补偿制度,推动试点工作稳妥开展。一是开展保费补贴。对于小微企业、农业种养殖大户和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以及城乡创业者向保险公司申请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保费,按照保费总额30%的标准给予补贴。二是超赔风险补偿。对于保险公司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发生的赔偿损失超过150%的部分,按照50%的标准给予风险补偿。上述所需资金省财政承担70%,市财政承担21%,县(市、区)财政承担9%;省财政直接管理的宁阳县,省财政承担90%,县财政承担10%,市财政不再承担。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14〕14号)同时废止。

  附件:泰安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承保机构名单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日



  附件

  泰安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承保机构名单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

  2.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5.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6.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7.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8.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9.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10.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11.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12.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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