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政府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预算和招标(采购)预算控制价进行评价与审查,科学合理地核定投资预算的财政管理行为。凡使用政府性资金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投资项目,应当按规定进行评审。政府性资金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融资资金;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和社会捐(援)助或赠送款用于公共、公益性项目建设的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
(一)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是指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预算和招标(采购)预算控制价进行评价与审查,科学合理地核定投资预算的财政管理行为。
(二)政府投资评审是项目管理、预算安排、投资控制的重要措施,既应当压减支出、节约资金,确保项目投资按预算执行,也应当有效保障项目需要,提高投资的综合效益。
(三)政府投资评审管理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规范和强化预算执行约束力,提高政府性资金使用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管理办法》出台的依据
我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管理办法》出台的目的
(一)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二)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管理工作,在我国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评审制度中的作用和地位愈发重要,是财政部门非常重视、着力狠抓的一项日常性工作,其工作质量好坏直接影响到政府投资项目的效益与效果,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维护建设市场的积极作用。
四、《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一)主管部门。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是政府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其所属财政评审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财政评审机构)负责具体的投资评审和管理工作。
(二)评审范围。凡使用政府性资金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投资项目,应当按规定进行评审。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融资资金、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和社会捐(援)助或赠送款用于公共、公益性项目建设的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
(三)评审机构。市级政府性资金安排的项目,由市财政评审机构负责评审;县级及以下政府性资金安排的项目,由县(市、区)财政评审机构负责评审;(三)市级政府性资金与县级及以下地方财政共同投资项目,市级投资50%(含50%)以上的,由市财政评审机构负责评审或委托县(市、区)财政评审机构评审;市级投资达不到50%的,由县(市、区)财政评审机构负责评审,评审结果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国家、省投资项目的评审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意见征集。财政评审机构提出初步评审意见后,应当征求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单位的意见,有异议的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研究协调处理,重大问题报政府研究决定。
(五)预算控制与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预算控制与管理,评审意见是财政安排项目投资预算的依据之一。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政府采购,财政评审机构对招标(采购)预算控制价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作为实施政府采购的依据之一。土地储备机构收购储备土地时,按照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核提报收储成本,经评审后作为财政部门拨付收储成本的依据之一。
五、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政府投资评审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效益性的原则。
(二)有关主管部门、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评审及时提供财政评审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对评审过程中需要核实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对评审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三)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做好项目前期立项批复、地质勘查、规划设计等准备工作,认真编制项目投资预算方案,为投资评审工作提供准确详实的依据。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当事前做好调查摸底和测算工作,可以与相应建设项目一并编制预算方案,也可以单独编制补偿预算方案,报财政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四)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要求组织实施,依法依规控制好项目进度、资金支出、工程质量等工作,严禁擅自变更项目规模、标准、施工方式以及其它实质性工程内容,重大变更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财政评审机构应认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及时完成评审任务,确保评审工作质量,并对评审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六)财政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投资评审工作中,违《管理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管理办法》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14日。
(八)2010年12月16日泰安市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泰安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