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15年6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内容包括登记程序、类型、形式在内共计108条。这意味着,2016年不动产登记制度工作重点开始落地基层。为更好地让广大市民了解《细则》,现对该《细则》部分内容作如下解读:
1、三类主体可以依法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细则》中明确提出:除了公检法机构等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以外,不动产相关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在按照规定办理申请之后,也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过,要提交证实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申请查询目的不合法的,不予查询。
《细则》第97条明确提出“三类人”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一是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
二是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三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同时《细则》第104条也规定了,当事人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是采用欺骗手段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
二是查询人遗失、拆散、调换、抽取、污损登记资料的;
三是擅自将不动产登记资料带离查询场所、损坏查询设备的。
2、不会强制登记,原证继续有效
当事人不申请,登记机构不会主动或强制登记。不过只有办完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效果才发生,交易在法律上才真正安全。
那么现有的房产证需要更换吗?对此,《细则》第105条明确规定:“本实施细则施行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不动产权利未发生变更、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
原已依法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他项权证》、《林权证》、《海域使用权证》等证书与证明继续有效。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在今后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业务时,重新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3、登记不以征收房地产税为目的
房地产税的目的主要是调节供求关系,优化资源配置,调节收入分配,防止房地产市场泡沫,稳定房地产市场运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际上是在鼓励和保护人们持有产业,其制度设计的初衷并未与开征房地产税相挂钩,更不是为了征收房地产税。
“虽然不动产统一登记客观上有利于摸清房地产家底,为房地产税的出台奠定更为扎实的基础,但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并不是开征房地产税的必要环节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