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发〔2015〕1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费用减免程序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6-04-07 17:29
浏览次数:
一 、 政策文件出台背景
2004年6月,市政府出台了《泰安市城市建设项目费用减免及土地出让金返还规定》(政府令[第96号]), 规范了城市建设项目配套费等费用减免和土地出让金返还行为,既落实了相关政策,减轻了企业负担,提高了审批效率,又保障了政府收益,有力地促进了我市经济发展。由于96号政府令涉及土地出让金返还政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2014年7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或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泰政办发〔2014〕25号)中明确废止了第96号市政府令。该文件的废止,致使原建设项目费用减免程序无文件支持,减免权趋于分散,政出多门,政府与部门(单位)费用减免流程及减免力度各异,既影响了工作效率,又扰乱了正常的财经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国务院、省政府下发文件对优惠政策进行清理,执收部门无法准确把握相关优惠政策,致使一些上级明确规定的优惠政策得不到落实,影响了政府形象。另外,部分执收单位对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以上文件有明确规定减免事项和标准的,还要求履行内部审批程序,既影响了工程审批进度,也不符合简政放权的要求。
二、政策文件出台依据
市政府第96号令出台10年来,不仅提高了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效率,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又能充分落实各级政府的优惠政策,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但随着文件的废止,许多项目单位想方设法找关系、走门子去争取优惠政策,规避交费,少交或不交,能拖就拖,部门减免意见各异,既影响了审批效率,又不同程度弱化了建设项目费用减免的政府决策权。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费用减免程序,参照原市政府第96号令中的减免程序规定及市政府[第131号令]“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收费减免情况的日常监督”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了费用减免程序,重新明确了建设项目费用减免的依据、流程、部门以及时限,强调了国家、省、市政府及其办公部门的决策地位及权威性,坚决禁止之外的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擅自减免建设项目费用。
三、政策文件出台目的和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市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为促使项目尽快落地,各种费用减免意见不断出台,形式多样,程度各异,如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指挥部纪要以及领导签批等,执收部门在费用收取过程中无法准确的掌握减免政策,极易造成政府收益流失。该文件的出台,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费用减免审批程序,严格建设项目费用减免有关规定,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率,既体现了尊重执收部门的意见,确保政令畅通,又体现了减免权收归政府,能有效堵塞乱减免的口子,避免政府的收益流失,防止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发生,维护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四、政策文件主要内容
政策文件进一步规范了费用减免程序,严格界定了直接减免的依据,即凡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省市及其办公部门制发文件规定的,国家、省财政、发改(物价)等部门制定的收费政策规定的,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市政府签订协议研究确定的建设项目费用减免事项可直接予以减免,由各执收单位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窗口直接办理。其他任何文件、会议、协议规定或确定的事项均不能作为直接减免费用的依据。对没有直接减免依据的,确需减免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汇总执收单位、财政部门的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相关单位凭市政府批准文件办理先关减免手续。文件规定了各部门办理时限,即执收单位和财政部门的运转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汇总意见不超过3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的,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说明。同时政策文件还明确了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各执收单位的收费情况及收费减免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规范减免审批程序,严禁体外循环办理,确保建设项目费用减免合法、规范、高效、有序。
来源:泰安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