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明确建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制度。为此,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出台了《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建立公平的抽查制度,规范抽查执法行为,统一执法标准,优化抽查工作流程,加强抽查行为的监督。《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是工商部门转变监管方式的重要体现,是完善信用监管机制,构建事中事后监管模式的重要举措。
一、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的概念、时间、比例和管辖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对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于每年年报公示结束后,对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按照不少于3%的比例抽取企业,确定检查名单。根据“谁登记、谁检查”的原则,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检查。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检查。
二、抽查的方式
抽查的方式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工商部门不设定条件,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的名单,对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进行的监督检查。
定向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进行的监督检查。
三、检查的方式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信息,可以采用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检测等方式。
工商部门实施书面检查时,对企业公示信息中的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可能会涉及其他政府部门,工商部门若核实相关信息可以向相关政府部门进行核实。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中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实缴出资额、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等信息,检查中工商部门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具有专业性要求的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专业结论。
网络监测,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其他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企业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及工商登记机关自有的登记信息进行比对核实的活动。
实地检查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检查人员到企业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活动。
对企业实施实地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工商机关在合法的前提下,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在第三方机构受工商部门委托检查工作中产生的费用,被检查企业不承担。
四、抽查的内容
抽查的内容为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主要包括两方面: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和企业即时公示信息。
所抽查的信息时间范围不局限在当年企业公示的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
企业的年度报告公示的信息包括:
(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等信息;
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但无论是否公示,都应纳入抽查范围。
企业公示的即时信息包括: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3)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4)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5)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6)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五、对抽查结果的处理
一是经检查未发现问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记录在企业的公示信息中。
二是经检查发现未按规定公示年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三是经检查发现未按规定公示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个工作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公示企业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责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四是经检查发现公示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在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五是经检查发现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六是检查过程中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六、被抽查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检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
企业认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抽查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七、法律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