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字〔2016〕24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京沪高铁泰安站广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5-31 15:35 浏览次数:

 TACR—2016—001000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泰安市京沪高铁泰安站广场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24日



  泰安市京沪高铁泰安站广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泰安市京沪高铁泰安站广场管理,创造安全、文明、整洁、优美的环境, 维护广场秩序和公共安全,保障广场公共设施完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场区域内的单位以及进入广场的人员、车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广场区域为智能卡口以内道路和落客平台,以及规划设计范围内的京沪高铁泰安站广场。

  第四条 泰安市京沪高铁泰安站广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广场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调度、监督广场的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所属的泰山广场管理机构负责规划设计范围内的京沪高铁泰安站广场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公用设施及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工作。

  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旅游、人防、工商等部门在广场管理办公室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搞好广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广场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组织各部门和管理机构的人员现场巡察,昼夜值班,及时处理各类问题,维护广场秩序。

  在广场内举行聚会、游行、示威,须经公安部门批准。

  第六条 广场区域内的单位以及进入广场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广场内禁止下列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一)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或煽动闹事;

  (二)扰乱汽车站点、商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

  (三)非法携带枪支、弹药以及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四)敲诈勒索、坑蒙拐骗;

  (五)其他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 广场内禁止下列经营行为:

  (一)无照(证)经营、店外经营、乱设摊点或流动叫卖;

  (二)拦截、尾随旅客介绍食宿、乘车或兜售物品;

  (三)高声或使用扩音设施招揽顾客;

  (四)强接顾客;

  (五)强买强卖、骗买骗卖;

  (六)杂耍卖艺、流浪乞讨;

  (七)出租汽车非法揽客、宰客、拒载、不打表等违规行为;

  (八)非营运车辆从事载客、载货经营。

  第八条 广场管理办公室应当组织制定广场车辆通行和交通管理方案,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出租车、公交车、社会车辆(含送站出租车)应当按规定道路和指示等要求行驶,严禁违规行驶及乱停乱放。社会车辆应当在规定的停车区域停放,进入落客平台的送站车辆应当即停即走,在通道上停留超过规定时间的,按市物价部门的规定予以收费。

  第九条 进入广场营运的出租车,应当有明显的标志,按规定安装计价器,车身喷涂所属公司名称,并张贴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在规定的区域按次序排列待客。

  第十条 广场管理区域内的单位以及进入广场的所有人员,应自觉维护广场的公共环境卫生,保持整洁和美观。广场内禁止下列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废弃物、乱倒垃圾污物;

  (二)乱摆、乱挂、乱贴、乱画;

  (三)乱搭乱建;

  (四)吊挂、晾晒物品;

  (五)随地躺卧、露宿;

  (六)制造噪声;

  (七)其他有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一条 广场区域的单位以及进入广场的所有人员,应自觉爱护花草树木,保护绿化设施。广场内禁止下列破坏绿化的行为:

  (一)践踏花坛、绿地、草坪;

  (二)在绿地内堆放杂物或者毁坏绿地;

  (三)折枝、采花,刻划树木;

  (四)其他破坏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十二条 广场区域的单位以及进入广场的所有人员,应自觉维护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的完好。广场内禁止下列损坏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的行为: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雕塑及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

  (二)损坏交通标志牌、隔离护栏等交通设施;

  (三)损坏、污损卫生箱、公用电话亭、照明设施、喷水设施等公共设施;

  (四)其他有损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的行为。

  第十三条 广场内的指示牌、标志牌、户外广告、雕塑、市政公用设施等,责任单位应定期维护,保持整洁完好。

  户外广告应当每年清洗或更新一次,严重影响市容的,责令责任单位进行整改,拒不改正的,由广场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拆除。

  各单位在广场内进行维修、养护等作业时,应自觉遵守有关规定,保持环境整洁和交通畅通。

  第十四条 广场内发生的涉及治安、经营、旅游、交通、卫生检疫和服务等方面的旅客投诉,由广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依法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在广场管理办公室的组织下,由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部门职权依法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 年12月31日。


编辑:(
关闭
打印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