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办字〔2016〕46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特邀督查员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5-31 15:37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市政府特邀督查员工作制度<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4日



  市政府特邀督查员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市政府特邀督查员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创新督查方式,完善督查机制,确保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重点工作落地生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政府特邀督查员(以下简称特邀督查员),是指按程序聘用、协助市政府督查室开展政务督查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选聘特邀督查员是加强政务督查队伍建设的有益尝试,也是完善政务督查体系,核验评估督查事项落实效果的必要补充。特邀督查员在市政府督查室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特邀督查员主要由驻泰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从业人员以及不同行业的基层干部群众代表组成。

  第五条 特邀督查员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条件进行推荐,经市政府督查室审核后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定。

  第六条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特邀督查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颁发聘书,并通过适当形式予以公布。

  第七条 特邀督查员每届聘期2年,可连聘连任。

  第八条 特邀督查员选聘条件

  (一)坚持原则,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文化素养,敢于建言献策。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乐于奉献,作风正派,求真务实,具备较强的调查分析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具有较强的联系、沟通能力。

  (四)掌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重点和工作动态,了解省市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点工作在基层的工作开展及落实情况。

  (五)有一定时间和精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岁。

  第九条 特邀督查员工作职责

  (一)受市政府督查室委托,参与事关民生的重要督查活动。

  (二)广泛搜集社情民意,及时了解省市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点工作在基层的落实情况,发现并提出问题。

  (三)按照要求对市政府重要督查事项在各级、各单位特别是在基层的落实效果进行核验、作出评价,并及时向市政府督查室反馈情况。

  (四)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开展督查工作调研,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每年需提交不少于一篇的调研文章。

  第十条 特邀督查员的权利

  (一)知情权。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了解省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二)督查权。按照市政府督查室工作安排,对相关责任单位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协调权。受市政府督查室委托,协调做好政务督查事项工作落实。

  (四)建议权。针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向市政府督查室提出工作意见、建议。

  (五)评议权。对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决策执行和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核验评估。

  第十一条 特邀督查员的义务

  (一)按照要求积极参加市政府督查室组织的政务督查活动,完成交办任务。

  (二)严格遵守督查工作制度,不得自行开展督查活动。

  (三)严格执行保密工作规定,不得泄露工作机密。

  第十二条 特邀督查员工作程序

  (一)接受任务。根据督查工作需要,接受相关工作任务。

  (二)开展督查。按照督查方案和工作要求,按时参与相关督查活动。

  (三)反馈情况。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及时搜集反馈督查事项落实情况。

  (四)核验评议。详细了解各级、各单位督查事项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按要求对落实效果作出评价后反馈市政府督查室。

  (五)跟踪督办。市政府督查室及时对督查事项落实评价情况进行汇总,落实较差的,纳入“督查事项工作台账”予以管理,并跟踪督办,办理结果及时向特邀督查员通报。

  第十三条 工作方式

  (一)联络方式。市政府督查室建立特邀督查员信息库,视工作需要,组织特邀督查员参与专题督查活动。

  (二)督查方式。市政府督查室根据工作需要,采取调度督查、现场督查、明查暗访等方式,组织特邀督查员对督查事项落实和推进情况开展督查。

  (三)保障方式。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做好特邀督查员的联系、协调和服务工作,为特邀督查员提供学习和开展工作研究的相关资料,组织工作研讨和集中评议等活动。特邀督查员所在单位要大力支持,为特邀督查员更好地履职尽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特邀督查员的工作考核;特邀督查员的续聘或解聘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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