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发〔2016〕10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6-06-23 15:36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城乡居民居住条件,打造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37号文件加快推进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突出调结构、稳增长、惠民生,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抢抓棚户区改造政策机遇,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全力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全面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环境,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公用服务设施,提升城市功能和宜居品质。

  (二)任务目标。2016年和2017年,全市完成城镇棚户区改造5.8万户,货币化安置率达到50%以上;2016年棚户区改造项目要于8月底前开工,2017年列入棚改计划的项目要于今年6月底前完成项目准备,到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棚户区改造工作。

  (三)责任分工。棚户区改造工作坚持市级统筹、属地负责,县(市、区)政府是实施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

  二、创新运作模式

  坚持统一规划、统筹安排、有序实施的原则,将新启动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片区综合改造规划,对未纳入规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原则上停止审批。实行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为主导、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参与、城市危旧房屋产权人自主改造相结合的棚户区改造模式。

  (一)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充分发挥财政杠杆作用,积极争取上级政策性金融支持。按照“谁实施、谁受益,谁使用、谁还款”的原则,由贷款使用单位还本付息。市、区采取三种运作方式:

  1.市级平台运作方式。由市级平台负责项目融资和组织实施,区级(泰山区、岱岳区)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的项目拆迁征收。

  2.区级平台运作方式。由区级平台负责项目融资和组织实施,区级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的项目拆迁征收。

  3.统筹运作方式。对分散的、规模不符合融资要求的项目或者规模较大、区级融资能力不足的项目,由市区两级统筹运作,作为项目包统一进行融资,项目由辖区政府或市级平台负责运作。

  (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棚户区改造,采取委托代建回购、政府采购等方式筹集定向安置房源。

  (三)危旧房产权人自主改造。对单位集中宿舍区危旧房,原产权单位组织产权人进行自主改造,享受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

  三、强化工作措施

  (一)调整安置土地供应方式。对新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2016年实施的棚改项目,已办理划拨用地手续的,原则上调整为国有出让用地。

  (二)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棚户区改造土地出让收入,由同级财政部门收取,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土地收购储备成本及国家、省规定计提的专项资金后,剩余土地收益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三)调整征收补偿政策。根据《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集体土地上的合法住宅,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四)鼓励棚改货币化安置。按照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充分尊重棚改居民意愿,因地制宜、灵活制定安置方案,鼓励选择“房票”(棚户区改造安置资金凭证)支付、自主选购商品住房或委托代建回购等货币化安置方式。

  (五)推行“房票”支付方式。被征收(拆迁)人选择“房票”,凭“房票”在市内购买存量商品房或于6个月后兑换现金的,给予补偿额最高30%的奖励。被征收(拆迁)人用“房票”抵付购房款,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支付;如有结余,余额部分于购房合同备案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被征收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房票、已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等,与征收实施机构结算;如为预售项目,其购房款拨付至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资金监管账户。

  (六)建立棚改审批快速通道。各职能部门实行集中会审、容缺受理、即报即批,开辟审批专线。涉及棚户区改造项目环评、立项、规划、用地、施工许可的审批事项,对符合规定需经上级审批的,在职能部门集中会审时,可先由职能部门提供预审意见或说明作为前置审批依据。

  (七)搭建购房服务平台。为棚改居民提供房源展示、选房、签约、结算与房产交易、登记于一体的服务场所。对进场企业免收三年的展位费,引导更多的房地产项目进场展示交易并适度让利,满足棚改居民选房的个性化需求。

  四、落实优惠政策

  (一)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新建棚改安置房或以委托代建等形式安排房源作为安置房的安置面积部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落实减免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优惠政策。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面积之外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商品房面积,不享受棚改优惠政策。电力、通信、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对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气、供热、排水、通信、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二)落实相关税收政策。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棚户区改造税收政策,对符合棚户区改造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相关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契税等。

  (三)强化民生保障。对选择货币化安置购买存量商品住房的棚改居民,其子女入托、就学等方面享受同区位居民同等待遇。转变为城镇户籍的棚改居民,其就业、养老、医疗等统一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可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泰安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棚户区改造政策,确定项目推进中的重大事项,编制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计划,协调项目融资、督导考核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从各成员单位抽调业务骨干集中办公,负责领导小组议定事项的组织落实和综合协调,以及全市棚改任务分解、督查、考核。各县(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要成立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负责本辖区、本项目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棚户区改造的工作合力。积极落实优惠政策,帮助解决在征收拆迁、安置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高审批效率,确保棚改工作整体推进。

  (二)严格督导考核。加强对责任主体和相关职能部门、单位的督导,将棚户区改造工作列入部门(单位)科学发展综合、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和市政府重点督查事项,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综合考核评价内容。建立经常性的巡查和逐级考核奖惩机制,对项目进展、资金到位、政策落实情况每周一调度,每月一通报,每季一排名,工作情况在成员单位公开,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并报送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及分工领导。对进展慢的县(市、区)和工作落实不力的部门进驻督办或进行约谈,以严肃问责倒逼棚改工作快速推进。

  各县(市)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制定辖区内棚改政策规定。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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