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办字〔2016〕51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泰安市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6-03 15:38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4〕55号文件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鲁政办发〔2015〕19号)精神,强化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促进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健全工作机制

  (一)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报告机制。公安部门要做好道路交通隐患的排查和防范工作。对发现交通事故频发路段、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日常巡逻检查中,对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公安交管部门在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的同时,应提出督促道路主管部门或业主及时整治的建议。

  (二)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动态排查机制。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及其他道路建设部门、单位对投入使用的国省、县乡道路要建立日常交通安全隐患动态排查机制,特别是对符合下列情形的道路要加强日常巡查和隐患排查:一是低于规定标准或符合规定标准但叠加、连续使用极限值设计的公路急弯、陡坡、连续下坡、视距不良、路侧险要路段;二是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安全防护设施缺失以及设计、渠化不合理的道路平交路口;三是高速公路及国、省道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不合理,特别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设置及限速值设定,国、省道平交路口指示、让行标志,弯、坡及通村过镇等人口聚集区路段设施;四是农村公路特别是乡村道路线形未与路面同步改造、安全设施缺失以及事故多发点段;五是城市道路交通渠化、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设置不合理以及行人过街设施缺失等点段;六是新建、改建后的道路投入使用后存在事故频发及道路配套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路段等。要聘请工程技术、交通安全等方面的专家、学者,成立专家小组,对照交通部门公路设计、建设有关技术标准,梳理近三年来曾经发生或可能引发交通事故的安全隐患,严格审核并评估安全隐患风险,逐一建立电子档案,制定本地区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对符合标准规范的道路急弯、陡坡、连续下坡、路侧险要等路段,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道路巡查管控。对于高速公路、国省道路的交通安全隐患,要逐一建档,根据天气、交通流量、隐患风险等情况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随机动态排查治理。

  (三)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挂牌督办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市、县级督办公路危险路段标准,确定年内市、县级督办的危险路段。按照公路建设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防范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要求进行整治。督促有关部门加大资金投入,有计划、分步骤开展危险路段治理,并建立长效机制,实现逐年减少直至彻底消除危险路段的目标。对不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职责或者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单位,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道路交通综合治理安全委员会将组成调查组,进行责任倒查,依法追究责任,并挂牌督办:一是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不力、制度不落实,受到上级领导批评、新闻媒体曝光的;二是对应该排查出来的隐患没有排查出来,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三是对排查出来的隐患没有及时整治或者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四是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出现其他严重失职、渎职问题的。

  (四)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效果评估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交通安全隐患安全风险管控制度,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责任单位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应在整治项目完成后组织工程验收。对于验收合格的路段,要从“行人、车辆、环境、管理”四个方面全面进行治理效果评估;对治理后的隐患路段要再分级、分类进行监测、预警和控制,彻底根除交通安全隐患;隐患整治后虽符合规定标准但又发生类似事故的,要重新评估,认真剖析原因,对症施治,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对于有隐患记录的路段,要列入隐患辨识、风险评估,适时开展隐患监测,及时进行隐患预警和控制。

  (五)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路段重点巡逻管控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对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路段和正在整改隐患的路段要区分重点加强巡逻管控。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各负其责,主动配合,根据季节天气、节假日和交通流量对管控道路采取日常安全巡查、重点巡逻管控和启动恶劣天气应急管控等措施,严格隐患预警预控,保障道路安全畅通。对于风险较大的重点隐患路段,要制定专门的巡逻管控方案,专人负责,实行“包、保”责任制,做到不漏管、不失控、不发生交通事故。

  (六)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信息档案管理机制。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发现的道路安全隐患要逐一登记造册,建立电子和纸质档案,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基础台帐,实现信息共享。公安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情况要认真统计、分析,对事故风险较大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本级政府安委会,由政府安委会进行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治。

  (七)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责任考核机制。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行业管理、专业监管、综合监管等安全监管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登记、挂牌督办、整改、评价、检查和考核等制度,实现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全覆盖,并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内容纳入年度考核指标。对于因发现隐患未及时报告和通报、因隐患没有得到及时有效整治而引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一律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二、落实责任分工

  (一)各县(市、区)政府,泰安高新区管委、泰山管委责任。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实施挂牌督办,组织对隐患治理进行检查验收。督促同级财政部门落实安全设施专项经费,鼓励在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各自实际进一步提高公路安全设施建设标准。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公路安保工程的投入力度。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使用)工作。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目标考核,严格奖惩。对隐患整改不落实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 公安部门责任。会同交通运输、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共同开展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重点加强对低于规定标准或符合规定标准但叠加、连续急弯、陡坡、连续下坡、视距不良、路侧险要路段,标志标线、信号灯、隔离护栏缺失路段以及设计、渠化不合理的道路平交路口等公路及城镇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等的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建立排查台账,提出治理办法和治理时限。协助当地政府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问责,积极推动建立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对于排查出的隐患要限时整改,重大隐患一律实行挂牌督办;对无法立即整改的隐患路段,要采取临时性管理措施,设置临时性安全防护设施,并及时向驾驶员提供交通安全隐患点段信息,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三)交通运输部门责任。制定公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年度计划和治理方案,督促责任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隐患治理。进一步加强国省干线公路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特别是临水、临崖、连续下坡、急弯、陡坡、铁路与公路交叉路口等事故易发路段要严格按标准安装隔离栅、防护栏、防撞墙等安全设施,设置标志标线。要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对安全设施缺失、损毁的,要及时进行完善修复,确保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任。负责建设、维护和管理泰城城区道路、桥涵、路灯、河道等交通设施,加强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合理调整路网结构和交通渠化。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基本建设项目,严格按有关规定将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建设、标志标线、安全设施等与道路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使用。加快城区停车场(库)建设,对新建、改建大型建筑物、小区等,要配建和增建停车场(库)和非机动车停放设施。

  (五)安监部门责任。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加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隐患,防范交通事故发生。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列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督促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重点单位的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交通事故隐患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三、明确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加强对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安排专项资金,紧密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方案,周密安排,科学实施。

  (二)落实安全责任,强化奖惩问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纳入各行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政策措施、重点项目、资金渠道等,确保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顺利实施。要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将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情况作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在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没有按要求完成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的部门、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及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的相关部门和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三)强化部门联动,推进隐患整治。各级可根据实际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阶段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将排查情况、本区域内存在的安全隐患等向本地政府报告、向主管部门通报,并提出治理建议和措施。积极协调各部门召开工作协商会议,研究制定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改的工作意见和方案,明确治理交通安全隐患的时间表、路线图,落实部门分工责任,尽快组织开展治理。根据交通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提请当地政府实行挂牌督办,并加强对治理过程的检查监督,年内力争全部完成本地的交通安全隐患治理工作。

  (四)强化舆论宣传,广泛发动群众。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引导各有关单位深刻认识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五)注重统筹兼顾,构建长效机制。各级、各部门要以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为契机,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构建道路交通安全长效机制,将深化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安全生产大检查、日常安全监管、安全专项整治、“打非治违”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等工作有机结合,实现安全隐患排查、登记、上报、监控、整改、评价、检查和考核的全过程、全方位管理。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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