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0004341523R/-00000 发布机构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泰政办字〔2016〕67号 泰政办字第【67】号
文件类别 普通文件 成文日期 2016-06-30 发文日期 2016-06-30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有效性 有效期
泰政办字〔2016〕67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易制毒化学品管控和禁种铲毒工作规范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6-30 08:4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易制毒化学品管控和禁种铲毒工作规范》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7日

  泰安市易制毒化学品管控和禁种铲毒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市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严防易制毒化学品流弊问题发生,坚决打击整治非法生产、运输、买卖溴代苯丙酮、邻氯苯基环戊酮、羟亚胺等制毒物品犯罪,根据《禁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泰安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打击非法生产、运输、买卖制毒物品犯罪排查整治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协调、指导,建立各有关单位齐抓共管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县(市、区)禁毒委员会具体组织、协调,所属乡(镇、街道)属地管控责任。

  市、县(市、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县(市、区)禁毒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排查整治工作的日常督导检查。

  第三条 市、县(市、区)禁毒委员会各有关成员单位,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动协作,按照职责要求,积极参加打击非法生产、运输、买卖制毒物品犯罪和禁种铲毒排查整治行动,并督导本系统和所属单位及设在乡(镇、街道)的基层站所落实辖区排查整治工作责任。

  第四条 各县(市、区)及其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打击非法生产、运输、买卖制毒物品犯罪和禁种铲毒排查整治工作组织领导机构,负责组织落实本辖区的排查整治措施。

  第五条 打击非法生产、运输、买卖制毒物品犯罪和禁种铲毒排查整治工作应当突出滚动式、地毯式、拉网式排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每月至少组织一轮实地排查行动,每轮排查行动结束后,应当将排查整治工作综合材料报送县(市、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条 市、县(市、区)禁毒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领导、参与排查行动的人员,应认真学习并熟知制毒物品地下加工厂所具备的基本条件、所用非法生产原料以及溴代苯丙酮、邻氯苯基环戊酮、羟亚胺等重点制毒物品的物理、化学特征,确保能够及时、准确发现目标。

  第七条 严密组织各项排查措施:

  (一)排查工作应当覆盖辖区内各村居、企业、单位所有的化工园区、车间、院落、养殖场地、废旧厂(场)房、水库、林场、蔬菜大棚、临时建筑物等可能被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地点,确保不漏排、不失控;

  (二)排查工作采取地面踏查、实地检查、仓储检查、车间巡查,询问生产技术人员,核对有无制毒高危地区人员,查看原料仓库,核对购销台账等方式;

  (三)排查工作应以发现易被用于制毒的反应釜、离心机、真空干燥机等设备和溴代苯丙酮、邻氯苯基环戊酮、羟亚胺等重点制毒物品以及溴素、苯丙酮、丙酰氯、二苯甲酰酒石酸、氢溴酸、二氯甲烷等易被利用制毒的化工原料为重点;

  (四)通过检查设备、原料、台账,对生产技术人员调查访问,发现疑似非法生产溴代苯丙酮、邻氯苯基环戊酮、羟亚胺窝点,应立即报告县(市、区)公安禁毒大队,必要时向禁毒支队报告。禁毒部门派出专业人员进行审查甄别,并先行稳控好在场生产人员,确保一旦发现非法制贩制毒物品问题,能够快速有效打击处置;

  (五)在排查工作中,应当严格检查,督促生产、购销、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整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漏洞,严防易制毒化学品非法流弊案件的发生;

  (六)在排查工作中,发现易制毒化学品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应当予以刑事或行政处罚、处理的,必须立即报告,县(市、区)公安禁毒大队会同辖区派出所依法予以查处。

  第八条 监督、指导化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反应釜的添置、安装、出租、出借、转让等要逐一登记,建立台账。对生产、经营、销售、使用溴素、苯丙酮、氢溴酸、丙酰氯、二苯甲酰酒石酸、邻氯笨甲腈、二氯甲烷等化工原料的企业应纳入管理,建立台账,动态管控。

  第九条 坚持标本兼治,加强禁毒宣传教育,做到排查到位、宣传到位:

  (一)在辖区村居、企业、单位发放、张贴《山东省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公布举报电话,明确奖惩措施,号召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禁毒斗争;

  (二)与化工企业签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责任书》,教育化工企业从业人员认清当前禁毒形势,认清易制毒化学品流入制毒渠道造成的严重危害,增强主动防范和自律意识,提高知法守法意识;

  (三)告知化工企业,凡出租、外借化工生产车间和反应釜等生产设备的,必须在出租、外借前报告公安禁毒部门,对承租、借用人进行核实,严防违法犯罪嫌疑人租用、借用化工车间和设备非法生产制毒物品。

  第十条 严格落实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要求,建立责任制,签订责任状,每排查一处村居、企业、单位、场所,都应拍摄排查工作照片(照片日期应与排查日期一致),检查者与受检者双方签字备查,并按照第五条的规定按时向各县(市、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切实加强禁种铲毒工作,及时开展踏查铲毒行动。对偏远林场、田间地头、农家院落等场所开展拉网式踏查铲毒行动,努力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铲除。

  第十二条 对责任不落实,排查整治措施不力,出现溴代苯丙酮、邻氯苯基环戊酮、羟亚胺等制毒物品流弊,被外地公安机关倒查打掉制毒窝点等问题的,未主动开展禁种踏查等工作,被卫星遥感或航测发现大面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3000株(含)以上的县市区,严格按照《禁毒工作责任制》和国家、省禁毒委《禁毒重点整治工作办法》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闭
打印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