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民〔2016〕13号 泰安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泰安市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考核考试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6-07-04 15:59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泰安市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考核考试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民政局

  2016年6月30日



  

泰安市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考核考试办法(试行)

  为规范全市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考核考试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军区司令部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鲁民〔2016〕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安置办法

  本办法所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且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烈士子女士兵。《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符合入伍时国家关于安排工作规定并选择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官,可执行本办法。

  退役士兵安排工作实行档案考核与文化考试相结合的安置方式,按照考核考试总成绩排序,公平、公正、公开安排退役士兵选岗就业。退役士兵档案考核分值权重占考核考试总分值的70%,文化考试分值权重占考核考试总分值的30%,即:考核考试总成绩=(70/考核最高分×考核分)+(30/考试最高分×考试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二、档案考核

  (一)服役年限记分

  义务兵和服现役12年以内(含)的士官,每服役1年计3分;士官服现役满12年后,每多服役1年计5分。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士兵服现役年限“自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士兵在服役期间被处以刑罚、劳动教养的(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法规的决定以前),服刑和劳动教养时间不计入服现役年限。

  (二)奖励记分

  1、平时奖励。

  (1)个人嘉奖,每次计1分;

  (2)优秀士官人才奖,三、二、一等奖每次分别计4、8、12分;获政府特殊津贴的,计30分;

  (3)个人三等功,每次计3分;

  (4)个人二等功,每次计20分;

  (5)个人一等功,每次计40分;

  (6)个人获得荣誉称号,大军区级单位政治部门授予的每次计50分,大军区级单位授予的每次计60分,总部(含多总部联合)授予的每次计70分,中央军委授予的每次计80分。

  以上奖项累计计分。

  2、战时立功奖励。

  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战时荣获个人三等功的,每次计20分;战时荣获个人二等功的,每次计40分;战时荣获个人一等功的,每次计80分;战时荣获个人荣誉称号的,每次计100分。

  以上奖项累计计分。

  3、奖励认定。

  获得优秀士官人才奖的,退役士兵本人应具备受奖证书,同时档案中必须具备奖励通令;获得上述其他奖励的,退役士兵本人档案中必须同时具备奖励登记(报告)表、奖励通令或命令等材料,获得平时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还应具备受奖证书和奖章。

  (三)职业技能等级记分

  以档案中《XX专业士兵职业技能鉴定登记表》、《职业资格证书》为依据,予以计分。

  1、初级技能(五级),计1分;

  2、中级技能(四级),计3分;

  3、高级技能(三级),计5分;

  4、技师(二级),计7分;

  5、高级技师(一级),计9分。

  职业技能等级记分按照其中最高等级记分,不累计。

  (四)残疾等级记分

  1、士兵服役期间因战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 分别计50、40、30、20、10、5分;

  2、士兵服役期间因公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 分别计30、20、10、5、3、1分。

  残疾等级记分以量化考核时的残疾等级为准记分。

  (五)烈士子女记分

  是烈士子女的,计30分。

  (六)其他情况记分

  1、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并在部队服役期间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一周年以上的计分。其中,在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1分;在三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2分;在四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3分;在五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4分;在六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5分。

  艰苦边远地区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完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和高山海岛津贴制度的通知》(政干〔2010〕115号)列出的行政区域确认。

  2、从事核专业工作并在部队服役期间享受核辐射保健津贴一周年以上的计分。每服役1个月计0.25分。

  3、服役期间参加过对外战争,作战地点在境内的,每1天计0.1分;在境外的,每1天计0.2分。

  符合上述情形两(含)种以上的,累计计分。

  有上述情形的,部队团以上单位应予以确认并记入士兵本人档案。地方评分以退役士兵档案中原始记录为准。档案丢失或其中部分材料丢失的,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七)减分

  1、处分减分。

  服役期间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或降衔、撤职处分的,分别减5、10、15、20、40、60分。

  多次受到处分的,累计减分。

  2、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减分。

  退役士兵档案中有虚假材料的,该材料不计分,并在总分中予以倒扣,倒扣分值为其作假可能获得的分值的3倍。

  各种弄虚作假减分情形,累计减分。

  属于骗取安排工作资格的,应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应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部队单位。相关部队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对造假者作出处理后按实际情况移交。

  三、文化考试

  (一)考试形式:闭卷笔试。

  (二)考试内容:语文、数学、政治(含时事政治)。语文、政治以初中为主,数学只考初中内容,总分100分,其中,语文占40分,政治占40分,数学占20分。

  四、考核考试成绩排序

  退役士兵考核考试总成绩分数相同时,按以下顺序排名:

  (一)参加对外战争计分高的排在前;(二)从事核专业计分高的排在前;(三)残疾等级计分高的排在前;(四)烈士子女排在前;(五)艰苦地区计分高的排在前;(六)军龄长的排在前;(七)奖励计分高的排在前;(八)职业技能等级高的排在前。如以上条件仍不能确定顺序,视情况由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五、考核考试要求

  (一)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审核退役士兵档案考核记分、减分项目的相关材料,对有疑义的,安置部门积极与部队沟通,请部队帮助核查确认;接收退役士兵档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擅自增减档案材料;对于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依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退役士兵档案考核、文化考试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负责,考核考试成绩应采取适当方式向退役士兵公布。

  六、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七、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八、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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